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理順分配關係,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中央、省屬駐我市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按中央、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其所有權歸國家,調控權和使用權歸備級政府,管理權歸各級財政。
第五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先收後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的匯報,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各專項基金、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預算外資金預、決算。
人民銀行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物價部門要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審計、監察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管理監督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規定收取、提取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和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五)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
(六)其他各種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取消單位預算外收入帳戶,各單位直接將預算外收入繳存財政部門在各專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個別部門或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的收入過渡帳戶(收入過渡帳戶只能發生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款項),並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收入過渡帳戶中的資金足額上繳財政專戶。逾期未繳的,由指定銀行將資金從部門或單位的收入過渡帳戶中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只能在一個銀行開設一個支出帳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支出帳戶的資金由財政部門從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中核拔。支出帳戶不得發生收入款項和存款業務。未經財政部門同意,銀行不得為部門、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帳戶。
第九條 各種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標準、範圍進行收取、提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範圍和標準。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下列規定上交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一)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繳存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批准的年度收支計畫和入庫進度,實行比例撥付;
(二)各種專項基金(資金)全額繳存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由政府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三)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全額繳存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經鄉鎮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按計畫核撥,做到專款專用;
(四)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性資金全額繳存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報經審批,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自籌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必須將自籌資金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自籌基建專戶,資金來源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財政部門根據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基建計畫,按施工進度分期撥款。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繳存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不對其計付利息。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由部門或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設帳核算,統一納入財務收支計畫。部門或單位內部的其他機構不得行使獨立財務管理權,不得在銀行開設帳戶。
第十六條 銀行對財政部門審批撥付的款項,要及時撥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壓匯壓票。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外資金頇決算管理制度。各部門、各單位年初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財務收支計畫,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年度終了,各部門、各單位要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據此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經同級政府批准可以適當統籌。統籌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解困、再就業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具體統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實施細則》和《自貢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管理暫行辦法》,不得使用除財政監章、印製的收費票據以外的其他收據。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備項服務工作,保證各部門、各單位正常用款的需要。
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會同有關機關根據事實和情節,除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外,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的,其收入全部收繳財政;
(二)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提留比例和收支標準,以及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收取範圍的,其違法違紀金額一律收繳財政,並可處以違法違紀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監製的收據的,可處以違法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
(四)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未經財政部門審查,不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自籌基建專戶的,可處以違法違紀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除責令其按違控金額補繳附加費外,可處以違法違紀金額50%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範圍,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用預算外資金從事房地產、股票期貨交易等計畫外投資的,可處以違法違紀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七)不按規定要求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私設“小金庫”,逃避財政監督的,除金額收繳財政外,可並處“小金庫”發生額之和10%以下的罰款;
(八)轉移、隱匿、坐支預算外資金,不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處以違法違紀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規定各項行為之一的部門或單位,財政或審計部門可處以其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備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