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益信託
- 性質: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
- 目的:為了本身的收益
- 條件:信託存續期間
解除規定,解除信託限制,
解除規定
自益信託是委託人為自己的利益而設立,即委託人同時為惟一受益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允許委託人享有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並且沒有規定前提條件,即在自益信託的存續期間,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不必徵得受託人的同意,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與委託代理關係不同的是,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沒有解除信託的權利,這是信託關係的特殊性所在。信託以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為基礎,當受託人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承擔繼續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時,受託人可以辭任,以終止自己的職責。受託人辭任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或者由委託人或者受益人選任新的受託人,由新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履行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職責,使信託關係存續以實現信託目的。因此,受託人不能解除信託。
解除信託限制
信託一經生效,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關係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自益信託的委託人一般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但是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委託人則不得隨意解除該信託。比如: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事先規定該信託是不可撤銷的信託,則委託人就不得解除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