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是為了規範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自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3月,《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自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指導和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對全國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設立行政複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部複議委員會),負責研究議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自然資源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審定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因行政複議決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等。
部複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法治工作的部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部法治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各有關業務機構、單位的司局級負責人、相關專家和法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部複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複議辦),是自然資源部的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依照本規定組織辦理部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等。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治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依照本規定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等。
第五條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忠於憲法和法律,公正為民、保守秘密、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學習培訓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能力。
第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事業單位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事務性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單位或者確定公職律師協助開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第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需要,配備、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機構和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定期統計、分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等,總結髮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並在本機關或者本地區通報,督促改進管理、完善制度。
第二章 行政複議
第九條 部複議辦應當對自然資源部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自然資源部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書面通知補正。
自然資源部的其他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部複議辦。
部複議辦收到批評、意見、建議、控告、檢舉、投訴等其他申請的,應當將相關材料轉交有關司局、單位處理,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為被申請人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司局提出書面答覆,報分管部領導審定,並加蓋自然資源部印章。無法確定行政複議承辦司局的,由部複議辦確定。承辦司局有異議的,由部複議辦報分管部領導確定。
自然資源部派出機構和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由派出機構和授權組織承辦提出書面答覆,報本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的,由法治機構進行登記,在2個工作日內轉送承辦業務機構辦理。承辦業務機構按期提出書面答覆,並加蓋本部門印章。確定行政複議答覆承辦機構有困難的,由法治機構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應當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自然資源部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並提交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經部複議辦審查同意後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向自然資源部申請查閱、複製行政複議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部複議辦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行政複議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對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部複議辦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徵求部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
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其職責範圍,按期對行政複議案件提出明確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自然資源部、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作出的同一行政行為或者內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提出多個行政複議申請的,自然資源部可以合併審理。
對同一申請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複提出同一行政複議申請的,自然資源部可以合併審理或者不再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答覆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聯繫方式;
(三)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有關證據;
(四)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五)對申請人複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六)作出答覆的日期。
證據、依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單獨列證據目錄,並作出明確標註和說明。屬於國家秘密的,涉密材料的提供方式和具體時間,應當與複議機關溝通確認。
第十六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部複議辦應噹噹面或者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形成《行政複議案件聽取意見記錄單》,記載聽取意見的時間、對象、主要內容和記錄人等事項。
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的,部複議辦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通過電話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部複議辦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同步錄音。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複議答覆的承辦業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複議機關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部複議辦聽取當事人意見時,應當聽取以下意見:
對於行政複議申請書中不服的行政行為,申請人是否有新增的事實和理由;
行政複議答覆書等材料已經陳述的意見之外,被申請人是否有其他補充意見;
(三)部複議辦認為需要聽取的其他意見。
第十八條 部複議辦組織聽證的行政複議案件,依照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部複議辦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可以採取實地調查、召開案件審查會、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委員諮詢意見等方式查明事實、了解案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案件,部複議辦可以召開專家委員諮詢會議或者以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委員諮詢意見:
(一)案情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
(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案件爭議標的價值高、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部複議辦認為有必要的。
部複議辦應當記錄專家委員的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信息公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部複議辦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經部複議辦的負責人批准,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轉送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申請,由法治機構書面通知該檔案的起草業務機構、單位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有關業務機構、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反饋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並同時抄送同級法治機構。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複議機關開展調解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由部複議辦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依法以自然資源部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自然資源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並加蓋自然資源部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在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或者需要做好有關工作的,應當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的被申請人或者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自然資源部。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定期公開行政複議申請受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行政複議意見書,由部複議辦統一登記,轉送行政行為的承辦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辦理。承辦司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組織研究落實,提出具體措施、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在60日內向法務部反饋。涉及多個承辦機構的,由牽頭承辦司局、單位、派出機構研究落實。
自然資源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意見書,由部複議辦統一登記。部複議辦在30日內按照業務類型進行匯總分類,轉送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負責督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整改落實並在3個月內將地方整改落實情況的分析報告反饋至部複議辦。如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部複議辦反饋。部複議辦應當定期將反饋情況向部複議委員會報告。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意見書後,應當由法治機構統一登記,按照業務類型轉送承辦業務機構辦理。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期滿,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責令履行申請。
自然資源部收到責令履行申請書,應當向被申請人了解核實有關情況。被申請人已經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部複議辦工作人員應當聯繫申請人就被申請人有關履行情況予以確認,並做好記錄。被申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部複議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二十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治機構負責統一登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應訴通知書、裁判文書等,其中,部複議辦負責統一登記自然資源部收到的行政案件應訴通知書、裁判文書。
其他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的當日轉交法治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部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應訴承辦機構,並將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轉交應訴承辦機構辦理:
(一)被訴的行政行為未經複議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為應訴承辦機構;
(二)被訴的行政行為經複議維持或者駁回請求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和部複議辦為應訴承辦機構。承辦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負責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部複議辦負責對複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
(三)被訴的行政行為經複議改變的,部複議辦為應訴承辦機構,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協助辦理。
確定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部複議辦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分管部領導確定。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行政應訴,由法治機構確定原行政行為承辦業務機構為應訴承辦機構。確定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法治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確定。
第三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訴承辦機構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確定應訴承辦人員,製作答辯狀、證據、依據、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材料並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
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授權委託書還應當加蓋法定代表人簽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訴承辦機構應當作出明確標註和說明,安排工作人員當面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簽收。
第三十一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訴承辦機構認為需要調解的行政爭議,應當提出協調解決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配合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
第三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訴承辦機構負責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出庭應訴。
第三十三條 共同應訴案件中,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出庭應訴。
第三十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庭應訴人員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參加庭審活動,遵守司法程式和法庭紀律,尊重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正式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借調、掛職人員和律師不得單獨出庭。
自然資源部經過複議的案件,應訴承辦機構原則上應由原行政複議答覆承辦人員出庭應訴。
第三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應訴承辦機構應當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進行認真研究,認為依法應當提起抗訴、申請再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
第三十六條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行政複議機關共同應訴的,收到人民法院不利裁判文書,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業務機構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因行政複議程式導致敗訴的,部複議辦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分管部領導報告。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需要履行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應訴承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會同相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賠償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辦理支付賠償費用手續。
需要繳納訴訟費用的,由應訴承辦機構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由法治機構統一登記,轉送應訴承辦機構辦理。應訴承辦機構應當組織研究落實,提出具體措施、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涉及多個應訴承辦機構的,由牽頭承辦機構研究落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自然資源部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行政複議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行政複議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拒不配合人民法院開展應訴工作,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收到申請人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將該申請轉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賠償訴訟活動,辦理檢察監督、公益訴訟等事項,自然資源部辦理國務院裁決案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2019年7月19日發布的《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3號)《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我部制定頒布了《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這兩部規章自實施以來,在規範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4年1月1日,新《行政複議法》正式施行,對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來的規章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整合行政複議職責等提出明確要求。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必須貫徹落實好這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推進自然資源管理法治化。
(二)貫徹實施新《行政複議法》的新要求。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行政複議法》,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精神,在立法目的、管轄體制、受案範圍、審理方式、決定類型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增加了簡易程式、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行政複議決定書和意見書抄告等新制度新要求,對行政機關參加複議訴訟審理活動的能力,履行複議應訴職責提出了更高要求。為貫徹實施好新《行政複議法》,需要從制度建設方面進一步完善和最佳化,規範自然資源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積極回應人民民眾的新期待。隨著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自然資源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自然資源領域矛盾糾紛呈現量大面廣的特點。現行自然資源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人民民眾對實質性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新期待新要求,迫切需要儘快修改完善原有的規章,細化新《行政複議法》的有關制度,總結多年來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成熟經驗和好做法,進一步規範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推進法治自然建設。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複議應訴規定》)共四十五條。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複議應訴規定》的總體考慮。
一是將兩部規章合併為一部規章。黨中央對複議體制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性,自然資源領域行政爭議呈現先複議再訴訟且案件量大等情況,統一制定一部規章便於集中建立制度、便於在全系統內統一落實、準確把握新《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要求。二是修改和刪除與新《行政複議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修改了原來規章中與新法不一致的內容,刪減了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複議機關審理案件的有關條款、部省共同被告的有關條款等已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規定。三是落實部黨組提出的法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治機構的統籌、協調和指導作用,最佳化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內部流程,明確了主體職責分工,切實落實業務機構推進法治建設的主體責任和法治機構統籌協調的工作機制。四是細化新制度新要求。細化新《行政複議法》中聽取意見、抄告和附帶審查等制度,使相關制度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
(二)關於《複議應訴規定》的適用範圍。
自然資源領域矛盾糾紛呈現高發多發的基本態勢。新《行政複議法》實施後,省級部門的複議案件改由省級人民政府管轄,但複議管轄體制的改變並不代表自然資源領域矛盾糾紛的減少,我部作為上級機關對自然資源系統的指導和管理職責沒有改變。為規範自然資源全系統嚴格依法行政,履行好複議應訴職責,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複議應訴規定》明確了適用範圍:一是不僅適用自然資源部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指導和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還適用於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指導和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第2條)。二是不僅適用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複議應訴工作,還適用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賠償訴訟活動,辦理檢察監督、公益訴訟等事項,以及自然資源部辦理國務院裁決案件(第44條)。
(三)關於聽取意見和抄告制度。
新《行政複議法》新增了普通程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以及行政複議決定書和意見書抄告制度,目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尚未出台,法務部也沒有出台專門的規定。
《複議應訴規定》細化了聽取意見的具體要求:一是明確規定聽取意見要形成《行政複議案件聽取意見記錄單》,並記載聽取意見的時間、對象、主要內容和記錄人等事項。二是明確當面聽取意見和通過電話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不同要求。三是從申請人、被申請人和部複議辦三者角度細化需要聽取意見的具體內容(第16條、第17條)。
《複議應訴規定》細化了抄告的辦理流程:一是自然資源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意見書,由部複議辦統一登記。部複議辦在30日內按照業務類型進行匯總分類,轉送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負責督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整改落實並在3個月內將地方整改落實情況的分析報告反饋至部複議辦。如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相關業務司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部複議辦反饋。部複議辦應當定期將反饋情況向部複議委員會報告。二是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意見書,應當由法治機構統一登記,按照業務類型轉送承辦業務機構辦理(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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