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83.03.17
  • 實施時間:1983.03.17
為統一和健全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的審批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各部門),中國科學院新建獨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財政事業費支付的各類研究中心,包括行業技術開發中心等單位(以下簡稱獨立科研機構),由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徵得所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科委會同經委及有關部門審批;特別重大的報國務院審批。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建獨立科研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科委會同經委及有關部門審批;特別重大的報國務院審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自治州、市、縣新建獨立科研機構,由同級科委提出申請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四、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獨立科研機構的分設、合併、搬遷、研究方向和隸屬關係的改變等(以下簡稱調整),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報告,並與有關部門或地方協商後,報國家科委審批,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自治州、市、縣的獨立科研機構的調整,由同級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六、關於非獨立科研機構(如非財政事業費支付的企業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建立、調整,由其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所在地科委。
七、對新建獨立科研機構一定要嚴格控制,既要根據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合理布局,做到統籌兼顧,避免重複.新建獨立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規定辦理。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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