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工傷認定程式

臨江工傷認定程式

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江工傷認定程式
  • 實施地區:臨江市
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辦理流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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