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等級鑑定

工傷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等級鑑定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出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方法: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
規定執行,鑑定程式,

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餘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鑑定程式

一、受理機構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是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二、提交的材料
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複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2、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4、職工工傷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複印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6、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7、已繳交鑑定費的證明。
三、鑑定程式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如果材料不完整的,只能一次性補正全部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符合要求及管轄範圍的申請,決定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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