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法庭

臨時法庭,是指法院內臨時性的審判機構。為特定的審判任務而成立。任務完成後即予撤銷或解散。包括:(1)人民法院派出的臨時法庭。是人民法院為貫徹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原則,對具體案件在法院外進行審判時組成的法庭。(2)特別臨時法庭。為進行重大的或特殊的審與任務而組成。其設立、職責、撤銷往往需要由國家權力機關決定。

有些國家的特殊(相對獨立)子屬級法院(不是完全意義的法院)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
法庭組成人員有審判人員及書記員。適用簡易程式的,由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由三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兩名陪審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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