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措施

所謂臨時措施,是指在爭端正式提交法庭後,如法庭依據初步證據認為其有管轄權,便可在最後裁判前,根據爭端一方的請求並在聽取爭端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規定其根據情況認為適當的任何措施,以保全爭端各方的權利或防止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爭端各方應迅速遵從法庭規定的臨時措施。

司法機關在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終局決定前,因情況緊急而為權利人採取的臨時性的救濟措施。

是指司法機關在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終局決定前,因情況緊急而為權利人採取的臨時性的救濟措施。在爭端正式提交法庭後,如法庭依據初步證據認為其有管轄權,便可在最後裁判前,根據爭端一方的請求並在聽取爭端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規定其根據情況認為適當的任何措施,以保全爭端各方的權利或防止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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