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

股東權

股東權,是指取得股份,基於股東地位而享有的權利。既非所有權,也非普通債權,而是一種綜合的權利。股東權有共益權和自益權、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之分。共益權指兼為公司及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出席股東會議權、表決權、自行召集權、査閱表冊權、制止違法行為權、申請特別清算權等。自益權指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權、剩佘資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等,多屬財產權性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東權
  • 外文名:Shareholde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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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概念

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股東亦稱為出資人、投資人,但出資人、投資人的概念更為寬泛,例如向合夥企業出資也可稱為出資人,但合夥法中稱為合伙人而不稱為股東,股東是對公司法上的出資人的特別稱謂。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當國家作為股東時需明確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的具體組織,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法律對股東並無行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論上股東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作為股東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權股東權

特徵

股東權具有以下特徵:
1.股東權內容具有綜合性。公司法理論將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一般屬於財產性的權利,如股息或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共益權則是公司事務參與權,一般為非財產性權利,如表決權、公司檔案查閱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請求權、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監督權等。從公司的本質上講,公司只不過是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權是目的性權利,而共益權不過是為了實現自益權的手段性權利。
公司法公司法
2.股權是股東通過出資所形成的權利。出資者通過向公司出資,以喪失其出資財產所有權為代價,換取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3.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相併列的權利類型。

性質

股東權社員權說認為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的性質和特徵論述如下: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於現代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重大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也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與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方面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質所決定的,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之權,而這種既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類型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
其次,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一一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一一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象一種資格或許可權,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許可權人利益無關的許可權,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許可權人的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相併列的權利類型。

原則

由於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於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儘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內容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複製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複製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其中,第(1)、(2)、(3)、(8)、(9)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產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分類

股東權中的上述權利又可依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1.依權利行使之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如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和紅利分配請求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同時也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出席股東會並表決權、請求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權、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或自行召集權。
2.依權利主體之不同為標準,可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和特別股股東權,前者是指一般股東享有的權利,後者則是專屬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有關特別股股東權利的範圍、行使順序、數額、優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
3.依權利之性質為標準,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前者指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的權利,如特別權與共益權,後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此類權利。
4.依權利之行使方式,可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前者指股東一人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後者指達不到一定股份數額便不能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公司重整申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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