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會召集權屬於共益權,屬於股東為自己利益併兼顧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股東可以直接向公司請求且可以直接由法院受理。

基本介紹,主要主體,

基本介紹

股東會召集權屬於少數股東權
股東會召集權屬於固有權。股東會召集權不可由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當然屬於固有權的範疇。

主要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權提請召開股東會的主體包括: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的董事;
3、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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