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變更

股東權變更

股東權變更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的股東權的主體,客體,內容發生的變化。引起股東權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如買賣,贈與,繼承,公司的合併,分立等,公司性質的改變等。市場經濟時代,各種交易頻繁,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類型——股權,更是交易的標的之一,股權的變動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流轉。由於中國公司立法起步較晚,公司法制度不夠健全,對存在的問題認識不一,現實中的糾紛不斷,難有統一的定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東權變更
  • 對象:股東權
  • 基礎:法律
  • 特點民事權利
特徵,主要表現,股權轉讓,效力問題,

特徵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徵,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徵,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徵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徵
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一,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一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除智慧財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
④股權與物權的義務主體不同。股權只能由股東向其所持股權的公司或者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定規定的當事人主張,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故股權為相對權或對人權,具有保護的相對性。而物權為絕對權或對世權。物權的義務主體為權利主體以外的所有人。
股東權與物權既有區別,但又有聯繫。物權是股東權產生的法律前提之一。股東權又是取得物權的法律手段之一。公司所有權支配力的強弱關乎股東權價值的高低,二者緊密聯繫,又有區別。
3、股東權不同於債權
①二者的義務主體不同,股東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主體可以是任何民事主體。
②二者內容不同。股權的內容除自益權外,還包括共益權,內容豐富,股東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介入公司事務。債權的內容表現為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但債權人無權介入債務人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但依法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除外。
③二者的存續期間不同。股權的存續與公司的存續休戚相關,公司存續決定股權的存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取得股權,公司終止,股權消滅。債權多為有期限的權利,有約定的自不待言;未約定的法律也可以要求債權人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
④二者轉讓時受限的條件寬嚴不一,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債權轉讓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受限較小,而股權轉讓,特別是封閉型公司股權轉讓受限較多,程式相對複雜。
二者雖有區別,但聯繫也比較密切。股權可以轉化為債權,債權也可以轉化為股權;股權中的自益權和債權同為請求權但該請求權的內容有一定的差異。

主要表現

①股權的變更需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股權的變動無疑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問題。相關法律事實的發生無疑會引發股權變動。如股權轉讓契約的成立將會導致股權主體的變動,由轉讓人讓與給受讓人;公司分立、合併將導致股權的客體發生變動;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必然導致股權內容發生裂變。
②股權的變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中國已修訂頒布並於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問題作為一章來專門規定。股權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執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執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雖然相對簡便,但同樣需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否則,不發生變動的效力。
③股權的變更涉及股權轉讓時,須是概括轉讓。股權轉讓後,原股權人(轉讓人)對公司享有和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關係,均由受讓的股東承繼,不能單獨保留某項權能或讓與某項權能。在此有別於物權和債權的轉讓。物權或債權轉讓時,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

股權轉讓

市場經濟的發達,資本流通加速,從而決定了股權主體的變更是股權變動的常見形態。股權主體的變動通常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因股東權的性質不同的,其轉讓方式、程式也不同。因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少有歧義,故不論及;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多歧義,故多談些看法。以下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加以討論
(一)轉讓的分類
1、按受讓的對象是否為公司的股東為標準,可以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是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部轉讓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2、按轉讓人是否自願為標準,可以分為強制轉讓和協定轉讓。強制轉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權,協定轉讓是轉讓人和受讓人訂立股權轉讓契約而轉讓的股權,是基於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意。

(二)轉讓的方法
1、內部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時較為自由,雙方只要成立轉讓契約,進行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即可,除非轉讓契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批准的才能轉讓的除外。
2、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東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肯定了股東的優先權,設定了轉讓程式,既保證了轉讓股東的權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穩定性。對股權的轉讓,我國公司法雖然給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時也充分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事先設定轉讓的辦法。
3、強制轉讓。當股東本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強行轉讓股東的股權以清償其債務,但此時也要考慮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儘可能避免債權人作為外來者進入公司的治理結構,同樣給予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但為防止其他股東和債務人股東惡意串通無限期的拖延,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對其他股東優先買取權作了時間上的限制。即:“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效力問題

股份公司的股權表現形式為股票,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分為發起人股票和法人股票,該種股票一般由股東背書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始發生股權變動的效力。無記名股票為社會公眾股,由股東將轉讓的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變動的效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表現形式不同於股份公司,股東雖然持有出資證明書(股單),但該“股單”並不具有流通性,也不能單獨作為主張股權的憑證,其只能表示記載於股單上的人依照約定對其相對人履行了義務。因此,在此之前,股權轉讓契約的成立生效更不意味著股權當然的變動,契約生效的時間與契約項下權利的變動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縱使股權轉讓契約生效,假若轉讓方拒絕或怠於將契約項下的權利過戶給受讓方,股權仍屬於轉讓方,只不過受讓方有權根據《契約法》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有限公司的股權何時發生變更的效力問題,學界有三種說法,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適用不一。
1、公司內部登記生效主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登記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轉讓出資(股權)亦應當向受讓人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因而,該觀點認為公司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時即為股東變動之時。
公司內部登記生效主義,強調股東權關係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公司將受讓方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時或者出資證明書轉移只是作為股權變動之時,至於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是否辦理公司登記在所不問,該態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讓方的利益,但忽視了第三人的利益,假如轉讓人惡意“一女二嫁”,善意第三人經查詢公司登記,未發現股權變動的事實,而和轉讓人成立契約而支付股款,其損失在所難免。
2、公司外部登記生效主義,即股權轉讓契約成立後,公司股權主體發生變更,屬於公司公示事項,公司應當前往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契約登記手續,登記變更具有公示,公信力。如此,才視為交付,股權時發生變動的效力。
3、折中主義說。即公司內部登記生效主義與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相結合的態度。就公司內部關係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時視為股權變動交付,股東身份開始轉移之時。就公司外部關係而言,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謂對抗效力,僅指公司經由公司登記機關將股權變動的信息披露給社會公眾,並推定社會公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披露信息。倘若股權轉讓契約成立,且股權交付後,公司怠於前往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契約自身的效力和股權交付的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只不過股權轉讓雙方不能憑轉讓契約或者公司股東名冊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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