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9日,中金所就《
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稿,以及《
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除已發布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多項交易所業務規則修訂稿外,
證監會將繼續統籌
期指上市前的各項工作,預計將於4月前後正式上市並接受投資者開戶。
從公布的規則以及契約內容分析,道富投資認為,有十大要點值得關註:
一、交易時間與股市開盤時間同步,投資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風險。
三、最低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為12%,假設滬深300指數為2300點,保證金比率為12%則交易一手需要保證金2300*300*12%=82800(元),費率調整後則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
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個周五,可規避股市月末波動。
五、遇漲跌停板,按“
平倉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結束後,將披露活躍契約前20名結算會員的
成交量和
持倉量。
規則細節
交易時間
根據《滬深300
股指期貨契約》中規定,交易時間為“上午9:25-11:30,下午13:00-15:00”,
最後交易日時間“上午9:25-11:30,下午13:00-15:00”。
東證期貨高級顧問方世聖表示,美國的
期指市場是24小時交易,台灣地區則是早晚各增15分鐘。
漲跌停板
保證金
為加強風險控制,此次業務規則修訂稿將股指期貨最低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同時,為保證單邊市下
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修訂了單邊市下對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限制性規定。
修訂稿規定,“
期貨契約在某一
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而此前的《風險控制辦法》則規定:“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
漲跌幅度小於16%的,Dt交易日結算時該契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12%收取,收取標準已高於12%的按照原標準收取”。同時,修訂稿也刪除了“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
保證金恢復正常標準”和“
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
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的規定。
業內人士同時表示,12%並非投資者最終的保證金收取標準。根據商品期貨市場經驗,期貨公司將在此基礎上加征2到5個百分點。以
滬深300指數的點位計算,買賣單個契約至少需要15萬-20萬左右資金。
交割日
定在每月第三個周五 規避月末波動
根據《滬深300股指期貨契約》(徵求意見稿)中規定,
最後交易日與
交割日為“契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周五,遇國家法定假日順延”。根據計算,每月的第三個周五基本都在當月中旬,有時甚至會在當月的14號、15號就進行
交割。這與國外股指期貨通常在月末交割有所不同。
業內人士表示,股票市場通常有“月末效應”,許多法人單位因做賬原因,會頻繁進行交易,因此月末波動會較大。而股指期貨也有“
到期日效應”,許多資金會在到期日
平倉,導致價格波動。如果兩個市場的波動疊加在一起,會增大市場的波動,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都將產生較大影響。如今將
交割日定在第三個周五,基本就可以在當月中旬進行交割,避免出現月末劇烈市場波動。
競價交易
漲跌停板成交“平倉掛單優先”
股指期貨
連續競價交易按照“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這一點與A股市場相類似;但在遇到
漲跌停板的極端
行情之時,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指令,按照“
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這是因為股指期貨採用
雙向交易,投資者既可以開多倉,也可以開
空倉。
股指期貨採用
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撮合成交,正常
交易日9:25-9:30為集合競價時間。其中,9:25-9:29為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為指令撮合時間。集合競價指令申報時間不接受
市價指令申報,集合競價指令撮合時間不接受指令申報。
為防止部分會員和客戶利用技術優勢影響交易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對於會員、客戶採取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達
交易指令的,中金所可採取相關措施加以限制。
信息披露
基金、保險頭寸可能會“隱藏”起來
任何一張
股指期貨契約掛牌交易後,只要其單邊
持倉量達到1萬手以上,即被視作“活躍月份契約”。中金所每日交易結束後,將披露活躍月份契約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和持倉量。
值得一提的是,為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商業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躍月份契約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和持倉量。市場人士推測,基金、保險等大資金未來有望成為與中金所直連的非結算會員,也就是說,未來基金、保險等大資金的股指期貨交易
頭寸可能會被很好地“隱藏”起來。
這與國內商品期貨市場的習慣有很大不同。國內三大商品
期貨交易所會員分為兩種,即自營會員和非自營會員。無論是哪種會員,只要其交易的契約達到信息公開標準,交易所就會公布其
成交量和持倉量。
持倉限額
單個賬戶限額約1500萬元
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防止價格操縱,中金所將非套保交易的單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
持倉限額由原先的600手調整為100手。若以當前點位計算,每手契約面值100萬元、
保證金比例15%計算,單個
交易賬戶的限倉金額約在1500萬元左右。
除了對單個賬戶進行限倉管理,中金所還將對單個結算會員進行限倉。限倉標準將按照每日結算後,某一契約單邊的總
持倉量計算。但進行
套期保值交易和
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對
大戶的監管,中金所規定從事
自營業務的
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
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併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準,但
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強制減倉
極端行情下謹慎使用強制減倉
借鑑國內期貨市場處置極端行情的經驗,中金所保留了在連續出現
漲跌停板的情況下可以採取
強制減倉的制度,即將當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為成交
平倉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契約盈利客戶按照
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考慮到這種制度雖然化解風險簡單有效、但是對於
套期保值和
套利交易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現極端行情時才能謹慎使用。
根據《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
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
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的規定,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套保
為促進套期保值功能發揮,提高套期保值效率,業務規則修訂稿簡化了套期保值申請和審批的程式,將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契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
修訂稿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複使用。獲批套期保值額度可以在多個月份契約使用,各契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
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額度。分析人士指出,通過這一修訂,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契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契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與商品期貨市場不同,業務規則修訂稿也允許個人投資者申請
套期保值。整個制度設計鼓勵股指期貨發揮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中金所不會區別對待對機構和個人的套保需求。
創新
在《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中,記者注意到有多處關於“期權”的表述,這表明中金所在制定規則之時,也為未來的金融創新預留了空間。
業內人士表示,世界範圍內期權交易量數倍於期貨,例如韓國的
指數期權就是全世界交易最大的品種。在
交易規則中“預留伏筆”,為往後推出期權留下了空間。
對於市場猜測的“上證50
期指”等新產品,有關方面表示沒有這方面進展。從長遠發展看,中金所將建立包括
股權類、利率類、匯率類的產品體系。當前的主要工作是保證
滬深300指數期貨平穩上市安全運行,尚沒有其他相關產品推出想法。
法律規則
法律條款
從各國的現有規則來看,大多數國家的課稅規則是以股指期貨交易系買賣契約為基本前提建立起來的,如德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但對交易標的的認定則存在分歧,如德國認為股指期貨交易的標的是高度抽象而無法進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數,英國則認為交易標的為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當前國內學界對股指期貨契約的法律性質同樣存在諸多爭議,主要存在“買賣期貨說”、“買賣期貨契約說”和“折衷說”三種不同的學說。三種理論均認為股指期貨契約屬於買賣契約,但股指期貨契約為買賣契約,則契約履行的結果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應當為“財產轉讓所得”。然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第9款的規定,“財產”是指“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財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 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如依照“買賣期貨契約說”,期貨交易就是在專門的場所對期貨契約的競價買賣,亦即期貨契約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似乎可以將其歸屬於財產中的“債權”項目。然而,儘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何為“債權”並無明確的規定,但稅法上的“債權”,並不具有與民法上債權作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的相同內涵與外延,而僅指傳統意義上基於貨幣借用行為而發生的權利。因此,儘管根據民法規定,股指期貨契約包含了債權的內容,卻依然難以歸人稅法中視為“財產”的“債權”的範圍。實際上股指期貨交易是否為“契約買賣”仍是值得懷疑的。從實際交易過程來看,投資者建倉行為是其締結遠期交割契約的過程,對沖平倉則是以締結新的一份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契約沖銷原有的契約,投資者並無轉讓其持有的股指期貨契約,只是由於其同時持有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兩筆契約,新契約的履行恰好可保證原契約的實現,通過結算系統即可促成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從而了結投資者參與交割與清算的義務。因此,股指期貨交易並非“契約買賣”。
根據“買賣期貨說”的觀點,股指期貨交易是交易者通過訂立標準化期貨契約進行股票價格指數買賣的行為,其標的物是通過某種方法編制出的股票價格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然而,股票價格指數是虛擬非實物存在的經濟符號,本身並無價值,似乎難以歸入所得稅法所認定的“財產”範圍。有學者認為,儘管股票指數是無法交付的東西,在期貨交易中只能以現金作為結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認可,作為法律上的“擬制物”同樣可以成為買賣交易的“物”。但正如該學者所強調,一個虛擬的東西可以擬制為法律上的物,必須是在該物上能夠設定實在的、現實的、能給權利人帶來切實利益的權利。股票指數是客觀存在的一組數據,其數值的漲跌只與若干股票價格變動有關,實際上仍是不足以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數之上也難以設定足以帶來確定利益的任何權利。因此,股票價格指數並非“財產”,並非股指期貨交易的客體。
股指期貨交易是基於管理和規避系統性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在於以一定的貨幣投入而承擔、轉移或管理一定的風險。在這一交易活動中,股票價格指數不過是未來特定時間內的股票市場發展變化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或稱載體。股票價格指數基本上代表了整個市場股票價格變動的趨勢和幅度,每一時點的股票價格指數反映了該特定時點股票市場的風險。此種風險能夠被量化為貨幣價值。儘管股票價格指數是虛擬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風險則是實際存在且能以貨幣予以表達的。股指期貨契約的締結,並不在於實現股票價值指數的轉移占有,而是通過契約的締結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點規避或承擔特定風險的機會。因此,股指期貨交易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以一定的貨幣為代價,對未來風險的移轉與承擔達成合意,其標的為特定時期內的風險管理權。交易一方當事人讓渡風險管理權,從而獲得相應的報酬,另一方則取得風險管理權並給付一定的費用。在此交易中,股票價格指數並非雙方交易的對象,與其它金融產品一樣,只是代表了某一具體類型的市場風險。股指期貨交易價格的高低則反映了未來市場風險變化的程度及由此所決定的風險管理權的價值。因此,股指期貨契約是以“風險管理權”為標的物的買賣契約,該權利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參照物,以指數的變動反映其價值的變化。隨著風險管理權的轉移而發生相應財產在當事人之間的變動。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參照物的風險管理權同樣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切實利益的“財產”,因其轉移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增減應當產生稅法的效果。
交易規則
第一要點、看著大盤做
股指。自從有了股指期貨以後,股票變成了什麼呢?股票變成了現貨。股票是現貨,股指是期貨。我們做商品的時候,那么市場上的銅是現貨,我在這裡交易的是期貨。大豆是現貨,這裡交易的是期貨。有了股指之後,股票是我們的現貨。期貨主要的功能有兩個,第一是規避風險,第二是發現價格。規避風險主要是套保這樣的,會有很多的方式。在實盤當中的交易主要研究的是。大家來看一下,期貨引導現貨,現貨推動期貨。把這句話給它簡單地推斷一下,就是股指引導大盤,大盤推動股指。我們在交易的時候,注意一下,股指上漲了,總體上的方向是一致的,毫不懷疑它走的會一致,說的是在一分鐘、兩分鐘的時間
股指引導大盤,你看不到它的方向的時候你看一下股指就可以了,股指會告訴你大盤怎么走。
假設說股指在上漲,大盤在下跌,你在這裡再等上一兩分鐘,你會看到大盤掉頭了。大盤掉頭往上走。大盤一往上走,股指一掉,大盤往上一掉,又把股指往上推動,推動股指的再次上漲,股指上漲又帶動大盤繼續上漲。大盤的繼續上漲又推動著股指再上漲。這個旱地拔蔥就是在瞬間出現這三五十個點的時候,都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我們看到大盤往上掉頭,這個時候你千萬不要再去放空,一會兒一跳十個點,突然一個三五十個點,把多單平掉,等著回落,回落十個點八個點,能不能做空,不做空,繼續做多單。
在交易當中我們看到做單的思路,第一個短線憑著什麼呢,技巧是短線憑著盤感,這個盤感就讓你在瞬間感覺到一股力量。假設說,這裡有一張紙,那么來了一股力量,這是一支箭,射過來了,能把紙穿透,還有我拿著它也可以把紙捅破。當然我們知道箭的力量是相當大的。剛才說的交易者就是這么抓住這些點的。短線憑的是盤感,長線就看趨勢。在交易當中既然看著大盤我來做
股指,那大盤和股指當它出現一個方向的時候,你大膽第做。大盤和股指是向上的方式,大膽做多,不要想太多。每個交易者心中都有一個老虎,這個老虎時時刻刻準備跑出來,那就是怕損失。實際上在交易當中,不要去想這么多,真正要做到心中有底。當你把方向看好的時候,你發現你會賺錢很輕鬆。如果兩個方向背離,大盤向下,股指向上,這樣我就那裡等,空單我也不敢做,多單我也不敢做,等它兩個發出同一個信號再做。
契約
股指期貨契約是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準化協定,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貨契約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契約標的。即股指期貨契約的基礎資產,比如滬深300股指期貨的契約標的即為滬深300股票價格指數。
(2)契約價值。契約價值等於股指期貨契約市場價格的指數點與契約乘數的乘積。
(3)報價單位及最小變動價位。股指期貨契約的報價單位為指數點,最小變動價位為該指數點的最小變化刻度。
(4)契約月份。指股指期貨契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時間。指股指期貨契約在交易所交易的時間。投資者應注意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可能有特別規定。
(6) 價格限制。是指期貨契約在一個交易日或者某一時段中交易價格的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
(7)契約交易保證金。契約交易保證金占契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貨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9)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
股指期貨契約在交割日進行現金交割結算,最後交易日與交割日的具體安排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