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的通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關於明確有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機構改革,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各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受理、審批等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我局制定了《肇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現予以印發,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肇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受理、審批等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生態環境體制改革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生態環境局和各分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第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辦法》,按照《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關於明確有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分別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各分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單位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市“政務服務”改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申請統一由屬地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受理(市本級、端州區統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受理)或在“政務服務網”網上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直接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申請。
  第五條建設單位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有申報槳霸姜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在政務服務網上申請,請將以下材料郵寄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紙質版3份,電子版1份;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3份(環境影響報灑潤良告表項目不需要提供),電子版1份;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行政服務中心轉交的或郵寄的建設單位申請和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當天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進入受理、審批流程;需要技術評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境騙設技術評估有關程式、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一次性告知。相關材料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承棵糊刪完善,逾期未補充完善的,予以退件辦結處理。
  (三)收到申請材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不屬於其審批許可權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1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向有權審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向有關單位申請退件辦結。
  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其網站、政府網站及時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報告書項目受理公告時間為10個工作日,報告表項目受理公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評估與審查
  第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後,主要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和相關技術規範等方面內容。生態環境連遷再槳主管部門可委託技術評估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技術評估並承擔相關費用,技術評估機構應對其提供的技術報告負責。
  第九條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需要開展技術評估工作的,應在“一門一網式”系統和相關審批系統啟動相應程式,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故臘環評檔案修改時間不計入技術評估時限)。技術評估時間不納入審批時間。
  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中,建設單位申請撤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退回建設單位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終止該項目行政許可程式。
  第十一條經審查或技術評估發現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存在質量問題的,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檔案編制單位及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並實施信用管理。
第四章 批准與公告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決定前,在其網站、政府網站公示擬批准或不永蒸陵予批准的建設項目信息,報告書批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報告表批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批前公示結束後,報告書項目3個工作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報告表項目2個工作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在作出批准決定後,及時在其網站、政府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條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採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五章 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重新審核時重點審核環境功能區劃是否重新調整,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是否持續有效。經審核,同意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批覆檔案的,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經審核,需依法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重新報批的,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的,應按重新報批時的分級審批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六章 變更審核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不涉及新增用地,項目性質、規模和採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動,且不增加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的改造項目,不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自行組織環境影響分析論證,編制“變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公開相關環境信息,送原審批部門備案,納入日常監管。
第七章 期 限
  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自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後,環境影響報告書在18個工作日內(法定審批時限為60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表在12個工作日內(法定審批時限為30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以上時間包含受理公告、批前公示時間)。如需要開展技術評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主動申請退件除外)。建設單位因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申請延長審查時間的,建設單位應主動申請退件。
  第十八條需要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章 評估與審查
  第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後,主要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和相關技術規範等方面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委託技術評估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技術評估並承擔相關費用,技術評估機構應對其提供的技術報告負責。
  第九條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需要開展技術評估工作的,應在“一門一網式”系統和相關審批系統啟動相應程式,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評檔案修改時間不計入技術評估時限)。技術評估時間不納入審批時間。
  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中,建設單位申請撤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退回建設單位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終止該項目行政許可程式。
  第十一條經審查或技術評估發現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存在質量問題的,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檔案編制單位及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並實施信用管理。
第四章 批准與公告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決定前,在其網站、政府網站公示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設項目信息,報告書批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報告表批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批前公示結束後,報告書項目3個工作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報告表項目2個工作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在作出批准決定後,及時在其網站、政府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條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採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五章 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重新審核時重點審核環境功能區劃是否重新調整,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是否持續有效。經審核,同意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批覆檔案的,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經審核,需依法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重新報批的,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的,應按重新報批時的分級審批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六章 變更審核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不涉及新增用地,項目性質、規模和採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動,且不增加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的改造項目,不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自行組織環境影響分析論證,編制“變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公開相關環境信息,送原審批部門備案,納入日常監管。
第七章 期 限
  第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自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後,環境影響報告書在18個工作日內(法定審批時限為60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表在12個工作日內(法定審批時限為30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以上時間包含受理公告、批前公示時間)。如需要開展技術評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主動申請退件除外)。建設單位因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申請延長審查時間的,建設單位應主動申請退件。
  第十八條需要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