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是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由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於2016年4月11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6年4月11日
  • 發布機構:教育部、財政部等
  • 發布時間:2016年4月11日
  • 目的: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發布信息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保監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4月11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以下簡稱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形式。
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
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應當科學組織、依法實施,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校企協同育人,將職業精神養成教育貫穿學生實習全過程,促進職業技能與職業精神高度融合,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切實承擔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事)業等單位接收職業學校學生實習。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選擇合法經營、管理規範、實習設備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應進行實地考察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第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
實習開始前,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計畫,明確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必要的實習準備、考核標準等;並開展培訓,使學生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第八條 學生經本人申請,職業學校同意,可以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對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學生,實習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學生所在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實習情況。
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計畫,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
第十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實習時間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頂崗實習一般為6個月。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性檔案。
職業學校應對實習工作和學生實習過程進行監管。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實習信息化管理平台,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實習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定。協定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定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實習協定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定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定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五)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六)實習考核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頂崗實習的實習協定內容還應當包括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頂崗實習,學生應在實習前將實習協定提交所在職業學校,未滿18周歲學生還需要提交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
(二) 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三) 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 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 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 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十六條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 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 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條 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定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第十八條 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二十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職業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定,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誌,並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相配合,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安全生產、職業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定期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及時處理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職業學校依法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地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學生實習綜合服務平台,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中相關條款和違反實習協定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並根據實習協定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要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學生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職業學校要會同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實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並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以及實習協定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後,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1)實習協定;(2)實習計畫;(3)學生實習報告;(4)學生實習考核結果;(5)實習日誌;(6)實習檢查記錄等;(7)實習總結。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有關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條 實習單位應當會同職業學校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並進行考核。未經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五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範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於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定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於實習責任保險賠付範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定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後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非全日制職業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實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教職成〔2007〕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教育部與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等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據介紹,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針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中的突出重點難點問題,完善頂層設計,從制度上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全文共包括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和附則等六章39條內容。
《規定》強調全過程管理,突出實習的教育教學屬性。明確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並且指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要求職業院校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計畫,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規定》對實習中的學生權益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一些重點環節,如實習協定、實習報酬、禁止事項等作了強調和細化。要求“無協定不實習”。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定,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定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規定》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定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規定》還提出若干明令禁止事項。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如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均予以明確禁止。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對違規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為確保《規定》有效落實,教育部還將分批頒布各專業的頂崗實習標準,並結合《職業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動計畫(2015—2018年)》開展實習管理規範活動專項治理行動。

答記者問

近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16〕3號,以下簡稱《規定》)。於今天上午在教育部北樓二層報告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主持會議,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司長葛道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副巡視員周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副司長王曉君,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鄔燕雲,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何浩,財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處副處長王征及武漢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李洪渠等相關領導出席發布會,就《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有關情況作相關介紹並答記者問。
1.《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7年,我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教職成〔2007〕4號),該檔案對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逐漸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亟需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領導批示精神和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有關部署的要求。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提高教育質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要加大實習實訓在教學中的比重,創新頂崗實習形式,強化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實訓考核評價。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就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做出批示。研究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全國職教會精神和中央領導批示的具體舉措。
二是保證實習教學效果,推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的客觀需要。實習是職業教育的基本環節,加強實習管理,是保證實習教學效果,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保障。近年來,一些職業學校在實習管理方面,失之以寬失之以松,影響了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損害了學生權益,亟需加以引導和規範。
三是回應各方關注,解決實習中突出問題的迫切需求。隨著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中呈現出部分新的問題,受到各方密切關注,亟需從制度層面加以引導規範,回應社會關切,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2.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的研製過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啟動階段。在調研各地實習管理情況的基礎上,啟動《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檔案初稿。
2013年至2015年,徵求意見修改階段。通過教育部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集意見以及十餘次徵求財政部、人社部、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等相關部門、教育部相關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職業學校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並就實習過程中適用法律問題及邊界進行研討。
2016年2月至3月,定稿印發階段。經教育部黨組會審議並原則通過,檔案正式進入會簽程式並印發。
3.《規定》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全文共6章39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檔案制定的法律依據和目的,實習的分類和定義,實習工作的總體原則和政府相關部門責任等。第二章實習組織,明確了實習單位的資質要求,實習組織方式,實習時間等。第三章實習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實習管理制度、簽訂實習協定、保障學生知情權、保護學生基本權利、實習崗位的禁止性規定、實習報酬、實習單位免稅政策、實習紀律等。第四章實習考核,提出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將實習考核結果納入學籍檔案,對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的處理,實習材料的立卷歸檔等。第五章安全職責,提出了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在保障學生實習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則,對相關補充事項作了說明。
與2007年《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相比,檔案有四點顯著變化:一是明確實習概念,將實習分為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並分類管理。同時,調整規範範圍,從中職擴展到了包括高職在內的所有職業學校;二是強調全過程管理,細化了部分內容,條款從17條擴充到39條;三是突出實習的教育教學屬性,增加相關表述;四是更加關注重點難點問題,完善頂層設計。
4.部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較為鬆散,甚至被一些媒體以“放羊式”管理來形容,請問《規定》對這個問題有沒有具體的應對措施?
答:《規定》主要從四個方面強化實習管理,解決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寬失之以松的問題。
一是強調實習的全過程管理。《規定》覆蓋實習過程各個環節,包括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等,實現全過程管理。
二是明確各方的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
三是建立實習指導教師制度。《規定》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定期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及時處理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做好記錄。
四是對違規組織實習提出處罰措施。《規定》提出,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5.前一段時間,有媒體報導職業學校學生在頂崗實習中淪為廉價勞動力,甚至安排學生到一些危險崗位、不適合學生的場所實習,請問《規定》對保護學生權益是怎么考慮的?
答: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教育行政部門、職業學校、實習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此次《規定》從四個方面加強監管,要求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一是協定約定。《規定》要求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必須簽訂三方協定,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對實習協定的基本內容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禁止性事項。《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實習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種情況: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規定》要求,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定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四是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五是對頂崗實習學生占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規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6.對個別安排學生以頂崗實習名義到專業完全不對口的崗位上去工作,此次《規定》是怎么解決的?
答: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從根本上講,依然是教學的一部分,安排好實習,就是安排好教學。本次《規定》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明確“實習”的概念。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並對這三類實習進行了具體界定。
二是突出實習的教學屬性。明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
三是從培養目標出發,明確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7.《規定》對學生實習中的安全問題是怎么考慮的?
答:“安全無小事”。學生實習中,我們一直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規定》對安全問題尤其重視,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安全職責獨立成章,強調實習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從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崗前培訓、實習保險、事故賠償等角度,規範安全防患、責任保險以及事故處理,強調實習全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問題。
二是協定約束。實習協定的必備條款共八項,其中兩項和安全相關,包括: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三是強調要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2009年,我部聯合財政部、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明確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根據自身專業設定、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選擇為最後一年學生投保全年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或者為全部學生投保與其實習期間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規定》進一步明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並提出要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責任保險。
8.《規定》對實習單位有很多約束性條款,是否會降低許多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積極性?
答:實習單位是學生實習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主體,調動實習單位積極性,是做好實習工作的一個重要保障。《規定》中有諸多涉及實習單位的條款,其中部分是從管理的角度進行約束和規範,這主要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參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習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發揮重要辦學主體作用的體現。《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規模以上企業要有機構或人員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對接職業院校,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二是《規定》中兼顧責任和保障。在學生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規定》也從政府支持、稅收減免、協定約束等方面提出要保護實習單位權益,制定措施鼓勵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
三是儘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研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有關法規和激勵政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將從激發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內生動力,強化落實現有鼓勵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勵措施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過程中的企業權益保護。
9.下一步落實《規定》,教育部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二是開展實習管理規範活動專項治理。結合《職業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動計畫(2015-2018年)》,我們今年將組織開展實習管理規範活動專項治理行動,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礎上,教育部將適時組織重點地區的抽查。該行動預計於今年年底完成。三是組織制訂各專業的頂崗實習標準。首批標準涉及70個專業,覆蓋中高職。標準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實習目標、時間安排、實習條件、實習內容、實習成果、考核評價、實習管理和附屬檔案等9部分,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專業頂崗實習的目標與任務、內容與要求、考核與評價等。標準的頒布,有利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落細落小落實。四是開展廣泛的宣傳解讀。在專家解讀的同時,我們將組織對檔案內容的逐條解讀,確保檔案精神原汁原味地傳達到地方,傳達到每一所學校和每一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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