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 外文名:JIXIAO
  • 目的: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合法權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性質: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第三章 過程管理,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的重要途徑。為規範和推進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學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頂崗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畫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就業,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條 頂崗實習應當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按照學以致用、專業對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制度。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範管理、安全生產有保障以及生產經營範圍與學生所學專業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實習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第七條 學校與實習單位合作成立頂崗實習指導小組。負責學生頂崗實習的組織和管理,共同制訂頂崗實習計畫,開展專業教學和職業技能訓練,為學生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提供條件。
學校應當設立頂崗實習管理工作機構。校長是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習輔導員制度。要安排有經驗的教師擔任實習輔導員,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管理。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確定實習單位專門人員負責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習單位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應當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最後一學年進行頂崗實習。接受“半工半讀”或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在保證文化知識和專業理論總課時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安排實習時間。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應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與實習單位、學校與學生家長應當分別簽訂學生頂崗實習協定,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頂崗實習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工作負責人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姓名,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註冊學號;(2)實習期限;(3)實習內容和實習地點;(4)實習時間、休息休假;(5)實習勞動保護;(6)實習報酬;(7)意外傷害保險;(8)實習紀律;(9)實習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頂崗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頂崗實習勞動環境。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安排非專業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頂崗實習勞安排非專業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執行國家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相關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
第十五條 實習單位應當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實習報酬應當不低於當地勞動力最低收入標準。對學生實習沒有報酬的特殊專業,學校要報請地方教育、財政部門,給予學生和學校必要的補助。學校要積極創辦企業、引進企業,為方便學生頂崗實習提供服務。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應當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定約定。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
第十六條 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定期信息通報制度。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應當積極參加學校和實習單位組織的文化教育及相關培訓活動;沒有正當理由並且未經學校批准,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違反頂崗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及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實習期間發生的問題及突發事件,學生應當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和學校實習輔導員報告;學生不能及時與實習指導教師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向實習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住宿管理,保障學生的住宿安全。學生在學校、實習單位和家庭以外場所住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要協同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管理。實習單位的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建立實習日誌,學校的實習輔導員應當定期檢查頂崗實習情況,及時處理頂崗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學生頂崗實習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實行校企雙方共同考核制度,雙方共同填寫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統一格式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
第二十二條 明確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一是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原則上占總成績的70%;二是學校指導教師對學生的頂崗實習報告進行評價,原則上占總成績的30%。
考核方式為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考核合格者獲得學分,學校為合格學生頒發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並納入學籍管理內容。《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內容包括實習單位與學校雙方對學生實習的評價與鑑定,其依據為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學生頂崗實習考核的成績作為評價學生學業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頂崗實習材料的歸檔工作。頂崗實習教學檔案和資料包括:(1)頂崗實習協定;(2)頂崗實習計畫;(3)學生頂崗實習周志;(4)學生頂崗實習報告;(5)學生頂崗實習成績;(6習巡迴檢查記錄等。學生頂崗實習周志和學生頂崗實習報告由學生撰寫。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市(地、州)、省(區、市)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積極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範、成績顯著的學校、企業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不履行頂崗實習管理職責的學校,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頂崗實習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要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頂崗實習管理工作,保證頂崗實習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頂崗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習學生,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要根據自身專業設定、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選擇為最後一年學生投保全年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或者為全部學生投保與其實習期間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責任範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認定為工傷情形下校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和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投保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的經費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定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據實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定由學校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可以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實習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為實習學生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並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頂崗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財政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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