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管理制

聯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常採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是企業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它有權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別由中外合作者擔任。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委託管理制是合作企業委託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對合作企業進行管理,組成委託管理機構。委託中外合作者一方管理的,需經中外合作雙方同意。受託方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合作他方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委託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的,須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合作企業與受託方訂立委託管理契約,由受託方獨立行使企業經營管理權。合作企業各方不參與經營管理,只收取投資利潤。受託方根據委託管理契約的規定對委託方負責,並受委託方監督。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經營管理的,屬於企業事項的重大變更,應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