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指婚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對妻的原有財產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權,必要時有處分權,而以負擔婚姻生活費用為代償;婚姻關係終止時,妻的財產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繼承人繼承。
又稱“管理共同制”。這種制度源於歐洲中世紀日耳曼法。1896年德國民法典以其為法定財產制,日本舊民法也規定:“夫管理妻之財產”。這種夫妻財產制雖然較統一財產制進步,但夫妻的財產地位仍是極不平等的,故許多國家已用分別財產製取而代之。但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現行法律依舊以此作為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