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對印發《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進行通知,由國務院於1988年10月21日以國發〔1988〕72號發布。《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包括改革電網管理體制、理順關係,改革企業經營機制、實施步驟等三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工業管理 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88年10月21日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1日
- 文書字號:國發〔1988〕72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全文
國發〔1988〕72號
國務院同意能源部提出的《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電力工業是國家的重要基礎工業。改革現行電力工業管理體制,對於增強電力企業的活力,調動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以加快我國電力工業發展,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
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電業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把包括聯合電力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在內的各類電力企業辦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逐步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為了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必須強化電網的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調度紀律。電力部門要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要求,做到高透明度,公平合理,更好地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各有關方面和電力部門要互相支持,團結治網,特別是在缺電情況下,更需要發揚同舟共濟的精神。
國務院授權能源部負責組織實施《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改革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能源部反映。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方案內容
聯合電網的組織形式,要因地、因網制宜,不應強求一致。聯繫特別緊密的電網,如京、津、唐電網及河北北部電網可視為聯合電網內的一個經濟實體。
在缺電情況下能否保證聯合電網的安全運行,是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成敗的重要標誌之一。聯合電網必須堅持統一調度,加強管理,嚴格執行調度紀律。對不服從調度命令而造成電網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當上級調度命令與本單位的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要從全網利益出發,服從調度命令。由此而造成的用電和經濟上的損失,應制訂相應的補償辦法。電網調度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計畫和經濟契約,做到高透明度,公平合理,把統一調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之上。
(二)適應聯合電網的管理體制,將省電力局改建為省電力公司,將網局改建為聯合電力公司。省電力公司和聯合電力公司都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地位。電網內各發供電單位的資產關係不變。
聯合電力公司由能源部歸口管理,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參加聯合電力公司的企業,計畫物資仍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和渠道分配供應。
聯合電力公司是跨省電網內各省電力公司及聯合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組成的聯合企業,其職責是:(1)直接管理電網內由能源部批准的骨幹電廠、調峰電廠以及三十三萬、五十萬伏電網網架等。(2)負責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聯合電力公司總調度部門要按《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另行頒布)所規定的責任和權力,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保障實現國家發、用電計畫,保障供電質量。(3)負責提出電網發展規劃並組織編制年度建議計畫,歸口上報;牽頭制訂承包經營方案;協調各省電力公司之間的關係。(4)負責制訂管理電網的有關規章制度,經上級機關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提供全網性服務。
省電力公司是所有權不同的電力企業組成的聯合企業,其職責是:(1)負責本省範圍內(聯合電力公司直接管理的除外)的電力建設、發供電和用電管理。實行建、管、用統一,責、權、利結合,財務上按中央和地方的產權分別核算,自負盈虧。(2)省電力公司的調度部門必須服從聯合電力公司的統一調度,保障供電質量。省電力公司在完成向電網送出或輸入電力電量的任務後,多發多用,少發少用,如省電力公司自售有餘,可以跨省銷售,供銷契約(或協定)必須經聯合電力公司總調度部門同意。在特殊情況下,要全網一盤棋,互相支援。(3)遵守聯合電力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與聯合電力公司及各省電力公司之間的發供電契約和經濟契約,按期核算、結清。(4)受能源部和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電力工業行業管理職能,負責提出本地區的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電量的供需平衡計畫;承辦分配電力電量、集資辦電和農村電氣化的有關工作;協助和配合聯合電力公司搞好全網的規劃、計畫,參與各級計畫部門對本地區新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用電審查等。
(三)對負責管理非跨省電網(含川、雲、貴三省電網)的省電力局,要逐步改建為省電力公司,獨立經營,由能源部和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並接受委託行使所在地區電力工業行業管理的職能。這些省電網也要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外資獨資、中外合資興辦的電廠和按流域組建的水電開發公司、新建的水電廠、集資或利用各種貸款新建的電廠均可獨立核算,與電網訂立經濟契約,其電價由電廠提出核定依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電網代售這部分電量收取管理費。以上各類電廠必須與配套的送變電工程同步建設,並具備接受電網統一調度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未被批准為獨立核算的電廠(機組),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企業,特別是熱力負荷大的企業辦自備電廠。對企業新建自備電廠自用有餘的上網電量,電網應視同直屬廠安排銷售,並酌收管理費。
(四)在實行多種電價的情況下,對參加調峰的電廠,要按其調峰能力和調峰的時間分檔次確定其上網電價,可比一般電價適當高一些。對水電站在豐水期輸入電網的電,其價格原則上應低一些。對發生事故時的特殊情況,應按特殊電價計算。要根據各電網具體情況,制訂電價標準:非跨省電網,由省電力公司、省級物價部門提出,報能源部和國家物價局批准後執行;跨省電網,由聯合電力公司提出,報能源部和國家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二)改革電網管理體制的工作,一九八八年先在華東電網試點,其他電網(包括非跨省電網)要抓緊制訂改革組建方案,一九八九年起逐步實施。改建聯合電力公司和省電力公司的工作要在一九九○年六月底前完成。
(三)在實施上述改革方案時,現有發供電關係和送受電數量應維持原有協定,新體制確立以後,再按新辦法執行。
能源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