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是指根據特別協定而同聯合國建立關係的或根據聯合國決定而創設的那種對某一特定業務領域負有國際責任的政府間專門性國際組織。

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專門機構
  • 性質:同聯合國建立聯繫的政府間機構
  • 職能: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法律關係
  • 特點:專門領域從事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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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14.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16.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18. 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

機構現狀

同聯合國建立關係的政府間機構有18個,包括16個聯合國憲章所稱的“專門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聯合國專門機構同聯合國不是隸屬關係。它們是根據各國政府間的協定而設立,並以特別協定與聯合國發生關係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它們是自治的組織,各有自己的成員、立法和執行機構、秘書處和預算,其會員國和聯合國的會員國不完全相同。它們通過經社理事會的協調機構,同聯合國以及它們彼此之間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和聯繫。它們與聯合國之間得互派代表(無表決權)列席對方會議,經常交換情報和檔案。它們每年向經社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聯合國很多有關經濟、社會、文教和科技方面的工作,由上述各專門機構進行。各機構中,有些是在聯合國成立以前早已存在的,有些則是聯合國成立以後才建立的。它們的絕大多數都有成員國100個以上。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世界衛生組織的成員國,則都已超過15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最少,也已達95個。

機構特點

聯合國專門機構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
聯合國專門機構
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繫
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範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檔案,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係。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繫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根據協定而同聯合國建立關係的或根據聯合國決定而成立的那種對某一特定業務範圍負有國際責任的政府間專門性國際組織。各專門機構以政府間協定作為其法律基礎,其宗旨、原則、組織形式及職權範圍等主要問題,均由此種基本檔案加以規定。一般說,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加入專門機構,但有些專門機構也允許非自治領土和地區參加,不過這種成員的權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機構關係

專門機構是由各國政府簽訂一定的創建檔案而成立的,它們在國家間就某一特定領域如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或其他有關方面進行工作。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規定,凡經公約規定而成立的有關國際事務的機構,如經締約各方認可,均應置於國際聯盟的管理之下。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由各國政府間協定所成立的各種專門機構,通過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訂立協定同聯合國發生關係,這類協定須經聯合國大會核准。
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之間的協定,一般不僅確認了各專門機構在國際社會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規定了它們同聯合國進行聯繫的特殊形式與條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無表決權),經請求時相互把議事項目列入會議議程,彼此交換檔案與情報,協調人事、預算、財政等方面的安排。各專門機構同意考慮聯合國向其提出的任何建議,並且願意就其對任何這種建議所採取的措施和聯合國提交報告,從而使各專門機構正式被納入聯合國體系。
但是,各專門機構僅依據協定同聯合國發生關係,它們本身是自主的。它們始終保有其獨立地位,並不構成聯合國的附屬機關。它們各有其成員國、組織檔案、體系結構、議事規程、經費來源以及各自的總部。它們的決議與活動也不需要聯合國批准,聯合國只是以經社理事會同它們協商並向它們提出建議等方式來調整彼此間的活動。協調一致,是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相互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
經社理事會還設有一個“協調工作行政委員會”,以實施上述協定並加強各機構之間的配合。這個委員會由聯合國秘書長和各專門機構的行政首腦組成,聯合國秘書長任主席。

組織結構

各專門機構的一般組織結構具有類似的形式:①它們絕大多數以全體成員參加的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關。大會的職能一般是制定方針政策、通過預算、選舉執行機關成員、制訂或修改有關約章。大會一般每一、兩年召開一次,但也有規定更長時間的,如萬國郵政聯盟的全權代表大會每隔5年才舉行一次。②各專門機構都有一個執行機關,稱為理事會或執行局,每年開會數次,其職責為執行大會的決議,提出建議、計畫和工作方案,並付諸實施。執行機關的成員多由大會選舉,但也有由成員國按定額委派的。③各機構都有一個常設秘書處。遠在1865年,國際電報聯盟就設有國際局,成為國際組織秘書處的雛形。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工局,是早期國際組織中相當完善的常設秘書處之一,其辦事人員選自各成員國,成為國際公務員。秘書處主要負擔各常設機構的協調任務並處理各種經常性事務,是現代專門性國際組織的核心。上述三種機關,是專門機構典型體制的三級結構。除這三個主要機關外,專門機構還可能設有執行其職能所必需的其他輔助機關。有些專門機構還在世界各地設有地區性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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