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是一個致力於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力作品的國際組織。這些作品──智慧財產權──正在拓展著科學和技術的疆界並不斷豐富著藝術世界。WIPO通過本身的工作,在提高生活的質量和樂趣以及為各國創造實際財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的16個專門機構之一。它管理著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3項國際條約。本組織的成員國有182個國家 。
任務
自1974年以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其前身是一個政府間的組織,誕生於《工業產權保護巴黎公約》通過之後的1883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現在管理21個國際條約,涉及工業產權、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等不斷擴展的領域。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任務是通過國際合作,為了共同的目標,促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使用。智慧財產權大量地為民間社會服務,提供創造性的具有激勵性的思想,在科學、工業、商業和文化等領域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通過這些方式特別為商務社會提供服務。在1998至1999的兩年中,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有大約百分之八十五的預算經費來自於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這三個國際註冊系統。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專利合作條約的註冊系統可直接服務於世界範圍的商務利益。該條約在多達98個國家允許一個國際性的使用專利來取代許多其它的使用權。1997年,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有54422項使用專利,取代各個國家將近350萬使用權。一個和諧平等的世界範圍的智慧財產權系統旨在最大限度地報答創造者,使他們的創造能以足夠的數量、在平等的商業條件下進行,造福於全世界廣大人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和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管理《智慧財產權與貿易相關的協定》)合作,促進全世界的投資、貿易和技術轉讓的最適條件。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合作,幫助開發中國家根據《智慧財產權與貿易相關的協定》履行他們的義務。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卡米爾·艾德力斯所說,自1997年11月以來,該組織已將智慧財產權系統的主要使用者,尤其是社會商務界吸引到工作中來作為它的一項優先工作。兩個新的諮詢機構:政策諮詢委員會和工業諮詢委員會已經建立,它們將在1999年與會,由私營部門參加,來確定與討論問題和將來工作的重點領域。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迎接當今出現的新挑戰,如電子商務、廣播、資料庫、生物技術和各社會傳統知識和文化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在著手建立一個世界範圍的智慧財產權信息計算機網路。所有這些工作的共同目的是促進世界經濟和文化的更大繁榮。
組織歷史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 商標 工業品外觀設計。《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著作權走上了國際舞台。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併,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範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充滿活力的實體──的前身。隨著智慧財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智慧財產權組織間的合作。1970年後,《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並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74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現今三個最主要的管理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際組織(後兩個國際組織不是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廈設有聯絡處。1978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並進一步證明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組織公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規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對下述各國開放:
(i) 凡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聯盟成員的任何國家;
(ii) 凡為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的任何國家;以及
(iii) 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邀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的任何國家。因此,只有國家方可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組織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的條約分三大類。
智慧財產權保護條約(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年通過。
2、傳送衛星傳輸信號布魯塞爾公約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日內瓦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58年在里斯本最後修訂。
5、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奈洛比條約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專利法條約 (Patent Law Treaty)。
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在巴黎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最後修訂。
8、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
9、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內瓦締結。
10、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1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全球保護體系條約(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締結。
2、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最後修訂,1989年增訂了議定書。
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締結。
5、保護原產地名稱和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 (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類條約(Classification Treaties)
1、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在尼斯締結,1977年在日內瓦最後修訂。
3、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4、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此外,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於1994年4月在馬拉加什締結,是不屬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一個主要智慧財產權條約,它於1995年1月生效。
與中國關係
我國於1980年參加WIPO。1985年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1989年參加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2年參加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目前,我國共參加了WIPO的12個條約,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主管部門的領導曾任WIPO協調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馬德里聯盟副主席,成員國大會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