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調解規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司法仲裁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縮略語
第一條在本規則中
“調解協定”是指當事人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全部或部分爭議提交調解而達成的協定,調解協定的形式可以是契約中的調解條款,也可以是獨立的契約;
“調解員”包括獨任調解員或在指定了一名以上調解員時的全體調解員;
“WIPO”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中心”指WIPO仲裁中心,WIPO國際局屬下的單位。
單數詞視上下文具體含義需要可兼指複數詞,反之亦然。
規則適用範圍
第二條如果調解協定規定根據WIPO調解規則進行調解,該規則即應被視為該調解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調解開始之日起有效的該規則應予適用。
調解的開始
第三條
(1)調解協定的一方當事人若欲開始調解,應當向中心提交一份書面的調解請求書,中心應當同時向另一方轉交一份調解請求書的副本。
(2)調解請求書應當包括或附具下述內容:
(a)爭議各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通訊手段,以及提出調解請求一方當事人的代表的名稱、地址、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通訊手段;
(b)一份調解協定的副本;
(c)對爭議性質的簡要說明。
第四條調解開始之日應當是中心收到調解請求書之日。
第五條中心在其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即刻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並告知調解開始日期。
調解員的指定
第六條
(1)除非當事人之間已就調解員人選或指定調解員的程式達成協定,中心應在與各方當事人磋商後指定調解員。
(2)預期的調解員接受指定,應被認為已承諾提供足夠的時間以使調解迅速進行,
第七條調解員應當中立、公正和獨立。
當事人的代表以及參加會晤
第八條
(1)當事人可以選派代表代其參加或協助其參加與調解員舉行的會晤;
(2)在指定調解員後,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將其授權的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將要代表其參加調解員與當事人會晤的人的姓名、身份,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員和中心。
調解的進行
第九條調解應依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方式進行。如果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此類協定,調解員應當依據本規則以決定調解進行的方式。
第十條各方當事人應當與調解員真誠合作,以使調解儘可能迅速地進行。
第十一條調解員可以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會晤或通訊,但應明白此類會晤或通訊中的信息,在未經提供信息一方當事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
第十二條
(1)調解員經指定後,應儘快與當事人磋商,確定各方當事人向調解員及對方當事人提交說明書的時間表,該說明書應扼要闡明爭議的背景,當事人關於爭議的權益和主張、爭議的現狀以及當事人認為對調解有必要的、特別是有助於認定爭議事項的其他此類信息和材料。
(2)調解員得在調解程式的任何階段要求一方當事人向其提供他認為有用的此類補充信息或材料。
(3)任何一方當事人得在調解程式的任何階段向調解員提交供調解員參考、機密的書面信息或材料。調解員在未經該方當事人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對方當事人披露此類信息或材料。
調解員的作用
第十三條
(1)調解員應依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促成當事人之間爭議事項的和解,但無權強制當事人和解。
(2)如調解員認為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爭議事項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時,調解員可以建議其認為根據當事人爭議和商業關係的狀況最有可能促成爭議事項以最高效率、最低費用及最佳成效獲得解決的程式或方式,以供當事人參考。調解員可作以下特別建議:
(a)由專家評判一項或多項特定爭議;
(b)仲裁;
(c)由各方當事人提交最後和解方案,在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時,以這些最後和解方案為基礎,按照某種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機構在此種程式中的任務僅限於決定哪一方的最後方案應予採用;或
(d)經各方當事人明確同意,由調解員充當獨任仲裁員進行仲裁,應當明確,在仲裁程式中,調解員可以考慮調解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
保密
第十四條對當事人與調解員的任何會晤不應做任何形式的記錄。
第十五條調解中涉及的任何人員,特別包括調解員、當事人及其代表和顧問、各個獨立的專家以及出席調解員與當事人會晤的任何其他人員,應當尊重調解的保密性,除非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不得使用或向任何局外人士披露有關調解及在調解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任何此類人員在參加調解前應簽署一份適當的保密保證書。
第十六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過程中涉及的任何人員,在調解終結時,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摘要、檔案或其他材料交還當事人,且不得留存其副本。任何人所作的關於當事人會晤的記錄應當在調解終結時銷毀。
第十七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和當事人在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式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採用下列各項作為證據:
(1)一方當事人就可能的爭議和解方案所表示的意見或提出的建議;
(2)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作的自認;
(3)調解員提出的建議或表示的意見;
(4)一方當事人已表示或未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員或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和解建議的事實。
調解的終止
第十八條調解應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當事人簽署有關他們之間任何或全部爭議事項的和解協定;
(2)如果調解員認為調解的進一步努力不可能導致爭議解決,調解員可決定調解終止;
(3)在參加當事人與調解員第一次會晤之後,並在簽署任何和解協定之前,一方當事人可書面宣告調解終止。
第十九條
(1)在調解終止時,調解員應及時向中心送交調解終結的書面通知,並應指明調解終結的日期,不論調解是否導致爭議的和解,如果達成爭議和解,也不論是全部和解還是部分和解,調解員應當向當事人送交一份通知的副本。
(2)中心對前述調解員的通知應予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授權,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調解的存在或結果。
(3)但是,中心在其出版的關於其活動的統計資料中,可以包括有關調解的信息,只要此類信息沒有披露當事人的身份或使爭議的特定情況被人識別。
第二十條除非經法院要求或當事人書面授權,調解員在任何未決或將來的涉及爭議事項的司法、仲裁或其他程式中,不得充當調解員之外的任何職位。
中心登記費用
第二十一條
(1)提出調解請求須向中心繳付登記費用,費用歸屬WIPO國際局。登記費用的金額應按照提出調解請求之日適用的收費表確定。
(2)此登記費不予返還。
(3)只有在登記費用繳付後,中心才會對調解請求採取行動。
(4)如果提出調解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心第二次書面催告後十五日內仍未繳付登記費,應視為其已撤銷調解請求。
調解員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1)調解員費用的金額和貨幣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應由中心在與調解員和當事人磋商後,根據本條規定加以確定。
(2)除非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調解員的費用應考慮到爭議的金額、爭議事項的複雜性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根據提出調解請求之日適用的收費表所規定的每小時費率計算,如果可適用,亦可按上表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
預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1)中心可在指定調解員時,要求各方當事人預繳相等數額的金錢作為調解費用的預付金,特別包括預計的調解員費用和調解的其他費用。預付金的數額應由中心確定。
(2)中心可要求當事人繳交補充預付金。
(3)如果一方當事人在中心第二次書面催告後十五日內仍未繳納預付金,調解應視為終止。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和有關調解員,並載明調解終止的日期。
(4)調解終止之後,中心應向當事人送交一份關於預繳費用的清單,退還餘款或收取超支的費用。
費用
第二十四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登記費用、調解員的費用以及調解的所有其他費用,特別包括調解員的差旅費及為獲取專家意見而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各方當事人等額分擔。
免責
第二十五條除故意的錯誤行為之外,調解員、WIPO及中心不應因與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調解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向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
放棄在名譽案件中的引證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和接受指定的調解員同意在調解準備或進行過程中,他們或他們的代表所作的或使用的任何書面或口頭陳述和評論,均不得用於提起或支持任何誣陷、誹謗、中傷之訴及其他有關之訴,並且,本條規定可被援引以阻止任何該類訴訟。
時效法規規定的時效的中止
第二十七條各方當事人同意,在準據法允許的情況下,根據時效法規或對等法律規定的時效,可因爭議成為調解事項而中止,中止自調解開始之日開始,直至調解終止之日。

費用表(所有金額均為美元)
中心收取的費用
登記費用(WIPO調解規則,第21條)
1.登記費用應為調解金額的0.10%,但登記費用最高金額為10000美元。例如,下列登記費用應按照對應的調解金額支付:
調解金額登記費用
500000美元500美元
1000000美元1000美元
5000000美元5000美元
10000000美元10000美元
2.調解金額按請求的總金額確定。
3.如果調解請求中沒有指明對金錢數額的請求,或爭議事項不可以金錢數額計量,則應繳付750美元的登記費用,並可對之進行調整。登記費用的調整應由中心在與當事人及調解員磋商後,根據情況自由作出適當的決定。
4.爭議中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貨幣表示的金額,為方便登記費用的計算,應根據提交調解請求之日生效的聯合國官方匯率轉換為以美元表示的金額。
調解員的費用
每小時和每日費率(WIPO調解規則,第22條)
最低最高
每小時300美元600美元
每日1500美元3500美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