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

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自每一聯合國會員國及專門機構會員國的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對該會員國生效。我國於1979年9月11日加入。全文共11條。

主要內容:(1)各專門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有訂結契約、取得和動產及不動產以及從事訴訟的行為能*。(2)會所、檔案不受侵犯,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免除一切直接稅,官方通訊不受檢查,有權使用密碼,信使、郵袋享有外交豁免及特權。(3)各會員國代表在行使職務及往返途中,不受逮捕或拘留,以代表資格所發表的言論及一切行為免受追訴;本人及家屬對外僑登記、移民禁律及役務享有豁免。(4)各專門機構職炅因公務的言論行為免受追訴;薪金及津貼免稅;免受移民限制,免除外僑登記;國際情況危急時享受與外交使節同樣返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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