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18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賴比瑞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歡迎賴比瑞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在重建賴比瑞亞以造福全體賴比瑞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188號決議
  • 通過時間: 2014年12月9日
第 2188(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4 年 12 月 9 日第 7328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賴比瑞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歡迎賴比瑞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在重建賴比瑞亞以造福全體賴比瑞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注意到聯合國賴比瑞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4/831),還注意到秘書長 2014 年 9 月 29 日的信並歡迎賴比瑞亞制裁製度評估團向安理會提出的建議(S/2014/707),嚴重關切伊波拉病毒在西非、包括賴比瑞亞爆發並對它們產生影響,認識到伊波拉的爆發可能扭轉賴比瑞亞建設和平和發展取得的進展,並在考慮到這些因素的情況下,表示打算謹慎地減少和終止剩餘的制裁,申明賴比瑞亞政府負有在賴比瑞亞保障和平與安全和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強調賴比瑞亞要實現永久穩定,賴比瑞亞政府就要有正常運作和接受問責的政府機構,特別是在法治和安全領域,強調賴比瑞亞需要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以確保賴比瑞亞的軍事、警察和邊防部隊有能力獨自擔當保護賴比瑞亞人民的責任並為此做好充分準備,著重指出透明和有效地管理國家資源對賴比瑞亞的可持續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著重指出安理會決心支持賴比瑞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參與其中,並鼓勵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捐助者,支持賴比瑞亞政府的努力,S/RES/2188 (2014)2 14-66806 (C) /3認定賴比瑞亞局勢仍然很脆弱並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 1532(2004)號決議第 1 段規定的措施依然有效;
2.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的 9 個月期間:(a) 延長第 1521(2003)號決議第 4 段規定的旅行措施;(b) 延長第 1521(2003)號決議第 2 段先前規定、並經第 1683(2006)號決議第1 和第 2 段、第 1731(2006)號決議第 1(b)段、第 1903(2009)號決議第 3、4、5 段、第 6 段及第 1961(2010)號決議第 3 段和第 2128(2013)號決議第 2 (b)段修訂的軍火措施;
3. 還決定繼續不斷審查所有上述措施,以便視賴比瑞亞滿足第 1521(2003)號決議所述終止這些措施的條件的進展情況以及伊波拉病毒對賴比瑞亞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修改或解除制裁製度的措施;
4. 請秘書長在 2015 年 8 月 1 日前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賴比瑞亞政府在以下方面的最新進展:執行關於妥當管理武器和彈藥的建議,包括頒布必要的立法框架,促進對賴比瑞亞和象牙海岸之間的邊界地區進行有效監測與管理;
5. 決定將根據第 1903(2009)號決議第 9 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延長 10 個月,以便與賴比瑞亞政府和象牙海岸專家組密切合作,執行下列任務:(a) 在實地情況允許時,前往賴比瑞亞和鄰國執行一次後續評估任務,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第 1903(2009)、第 1961(2010)和第 2128(2013)號決議修正的軍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安全部門和法律部門在讓賴比瑞亞政府有效監測和控制軍火和邊界問題方面的進展,以及賴比瑞亞政府在滿足通知要求方面的進展;(b) 同委員會商討後在 2015 年 8 月 1 日前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闡述本段列出的所有問題,至遲於 2015 年 4 月 23 日向委員會通報與賴比瑞亞政府有效監測和控制軍火和邊界問題的能力相關的賴比瑞亞立法的情況,並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其他最新情況;(c) 與其他相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 2153(2014)號決議第 24 段重新組建的象牙海岸問題專家小組,積極合作;
6.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以往各項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知識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任期 10 個月;
7.促請所有國家和賴比瑞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的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8. 回顧根據 2006 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的規定,控制賴比瑞亞境內以及賴比瑞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應由相關政府當局承擔;
9. 敦促賴比瑞亞政府加速通過和實施適當立法,並採取其他必要適當步驟,以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和彈藥的活動;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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