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是2008年6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5916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20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20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6月19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承諾繼續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和第1674(2006)號決議,並回顧安理會主席2001年10月31日(S/PRST/2001/31)、2002年10月31日(S/PRST/2002/32)、2004年10月28日(S/PRST/2004/40)、2005年10月27日(S/PRST/2005/52)、2006年11月8日(S/PRST/2006/42)、2007年3月7日(S/PRST/2007/5)和2007年10月24日(S/PRST/2007/40)的聲明,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又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檔案》中表示決心消除針對婦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確保各國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所承擔的義務,在武裝衝突期間和武裝衝突後保護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女孩,
回顧《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A/52/231)中的各項承諾以及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成果檔案(A/S-23/10/Rev.1)中所載的承諾,尤其是同武裝衝突局勢中性暴力和婦女問題有關的承諾,
又重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和《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各締約國所承擔的各項義務,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
注意到受武裝衝突不利影響的絕大多數是平民;婦女和女孩尤其成為性暴力的侵害對象,包括以此作為一種戰爭策略,羞辱、統治、恐嚇、驅散和(或)強行遷移某個社群或族裔群體的平民成員;在某些情況中,以這種方式施行的性暴力可能會在敵對行動停止後依然持續,
回顧安理會曾最嚴厲地譴責武裝衝突中針對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一切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重申深感關切的是,儘管安理會一再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實施的性暴力,儘管安理會多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但此類行為仍繼續發生,而且在一些情況中甚至變成了有計畫和廣泛的做法,其兇殘程度達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和各特設國際刑事法庭規約均把各種性暴力犯罪納入其中,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強調必須讓婦女平等參加和全面參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而且有必要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相關決策中的作用,
又深為關切暴力、恫嚇和歧視行為導致婦女參與衝突後公共生活的能力及合法性遭到削弱,由此造成婦女在參加和全面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長期面臨種種障礙和挑戰,並確認這對持續和平、安全與和解(包括衝突後建設和平)產生消極影響,
確認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對尊重和保障其公民以及其境內所有人的人權負有主要責任,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對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負有主要責任,
欣見聯合國系統正在協調各種努力,特別是實施了“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的機構間倡議,目的是提高人們對武裝衝突期間和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行為的認識,並最終消除此種暴力,
1. 強調指出,性暴力一旦被作為蓄意以平民為目標的一種戰爭策略,或作為大規模或有計畫地對平民實施攻擊的一部分,便會使武裝衝突局勢大為惡化,而且有可能阻礙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申明,採取有效步驟防止和對付此類性暴力行為,可大大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表示安理會隨時準備在審議其議程所列有關局勢時,視必要採取適當步驟,處理大規模或有計畫的性暴力問題;
2.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徹底停止針對平民的一切性暴力行為;
3.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包括婦女和女孩在內的平民免受一切形式性暴力,這些措施除其他外可包括強制實行適當軍事紀律措施和堅持指揮官負責原則,就杜絕一切形式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對部隊進行培訓,揭穿一切促發性暴力的神話說法,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顧及過去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以及將處於性暴力直接威脅之下的婦女和兒童撤往安全地區;請秘書長酌情鼓勵在聯合國相關官員和衝突各方之間關於衝突解決辦法的廣泛討論範圍內進行對話,以處理這一問題,同時除其他外考慮到受影響地方社區婦女表達的看法;
4. 指出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構成行為,強調有必要在解決衝突進程中把性暴力犯罪排除於大赦規定之外,呼籲各會員國遵守其起訴此類行為責任人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和女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享有平等的訴諸司法權利,並強調必須消除此類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以此作為謀求持久和平、正義、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對策的一部分;
5. 申明打算在建立和延長針對具體國家的制裁製度時,考慮是否適宜針對武裝衝突局勢中對婦女和女孩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武裝衝突局勢當事方採取有目標且程度有別的措施;
6. 請秘書長酌情與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和相關國家協商,為聯合國在安理會授權特派任務範圍內部署的所有維持和平和人道主義人員制訂和實施適當的培訓方案,幫助他們更好地防止、認識和應對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7. 請秘書長繼續並加強努力,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實行零容忍政策;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提高認識培訓,以及採取其他行動,以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8. 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秘書長協商,探討它們可採取哪些步驟來提高其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人員的認識和應對能力,以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平民,並防止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發生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在可能時部署更高比例的女性維和人員或女警察;
9. 請秘書長制訂有效的準則和戰略,根據相關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授權,加強其保護包括婦女和女孩在內的平民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的能力,並且有系統地在他提交安理會的關於衝突局勢的書面報告中,提出他關於保護婦女和女孩的意見以及這方面的建議;
10. 請秘書長和聯合國相關機構通過酌情與婦女組織和由婦女領導的組織進行協商等辦法,制定有效機制,在聯合國管理的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及其周圍,以及在所有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及聯合國協助開展的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中,保護婦女和女孩免遭暴力、特別是性暴力之害;
11. 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在其有關衝突後和平建設戰略的諮詢意見和建議中酌情提出衝突期間和武裝衝突後階段所發生性暴力的處理辦法,並確保在其國別組合中與民間婦女團體進行咨商並使其得到有效代表,以此作為建設和平委員會更廣泛性別問題做法的一部分;
12. 敦促秘書長及其特使邀請婦女參加關於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參加此種對話的所有各方為婦女在決策一級的平等、全面參與提供便利;
13. 敦促有關各方,包括各會員國、聯合國各實體和各金融機構,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機構特別是司法和衛生保健系統以及地方民間社會網路的能力,以便向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可持續幫助;
14.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尤其考慮制定並實施有益於武裝衝突中受性暴力影響的婦女和女孩的政策、活動和宣傳工作;
15. 又請秘書長藉助包括國家工作隊、維持和平行動和其他聯合國人員在內的聯合國訊息來源提供的信息,至遲於2009年6月30日就安理會議程中所列局勢,向安理會提交關於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其中除其他外提供關於平民遭受廣泛、有計畫性暴力的武裝衝突局勢的信息;對武裝衝突局勢中的性暴力盛行程度及其趨勢作出分析;提出關於儘可能使婦女和女孩免於此種暴力侵害的戰略建議;確定衡量預防和處理性暴力方面進展的基準;列述聯合國各實地執行夥伴提出的適當意見;說明已訂立哪些計畫來促進及時收集反映武裝衝突局勢中性暴力情況的客觀、準確和可靠信息,包括為此改進聯合國實地和總部活動的協調;說明武裝衝突各方為履行本決議所述的各方責任而採取的行動,特別是立即、徹底停止一切性暴力行為以及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婦女和女孩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侵害方面的相關情況;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91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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