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18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185號決議》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185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0日
第 2185(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第 7317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回顧安理會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第 2151(2014)號決議、關於聯合國維和行動的第 2167(2014)和第 2086(2013)號決議、關於保護平民的第 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 1325(2000)號和其後各項相關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 2143(2014)號和以往各項決議、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第 2117(2013)號決議,和關於法治的 2014 年 2 月 21 日(S/PRST/2014/5)和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2012 年 12 月 20 日(S/PRST/2012/29)安理會主席聲明,以及其他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需要採用綜合性方法來預防衝突和實現可持續和平,包括在行動和體制方面採取措施以防止武裝衝突和消除其根源,包括在國際和國家一級加強法治、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消除貧窮、實現社會發展、可持續發展和民族和解、實行善治、推行民主、促進兩性平等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強調維和行動和政治特派團要順利完成任務,特派團的不同部門就要在特派團團長的全面領導下密切合作,重申它承諾在所有維持和平活動過程中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包括恪守和尊重各國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並重申各國需要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重申,維持和平行動要取得成功,就必須遵守維持和平的基本原則,包括取得有關各方的同意、公正、(除自衛外)不使用武力和維護有關任務規定,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和政治特派團的任務是根據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具體制訂的;
重申公正、取得有關各方同意、國家享有自主權和國家負責等原則,強調政治特派團的東道國的意見很重要,同東道國對話也很重要,指出東道國的警務機構通常是政府和社區之間關於安全問題的主要聯絡機構,重申必須有專業、有效和負責的公眾可以求助的執法、懲戒和司法機構,才能為持久和平和國家發展奠定基礎,認識到,作為聯合國維和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一個組成部分,警察部門的作用大大增加,且維和行動和特派團任務規定中與警務相關的工作日益繁多和複雜,注意到警察部門既有聯合國警察,也有文職警務專家,注意到單派警察和建制警察部隊起不同的作用,對這些不同職能的需求也在增加,強調應根據東道國的情況和需求使用這些人員,指出聯合國警察部門的工作必須與為特派團規定的工作保持一致。
強調聯合國的警務工作做出寶貴貢獻,促進維持和平、衝突後建設和平、安全和法治,協助奠定發展的基礎,回顧聯合國維和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警務任務可包括為改革、重組和發展東道國的警務和其他執法機構提供支助;為東道國警察和其他執法機構提供行動支助;和臨時開展警務和其他執法工作,著重指出,必須在總部和實地密切協調聯合國的警務活動,特別是那些有安全理事會任務規定的特派團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酌情進行協調,鼓勵有開展警務活動任務規定的聯合國實體酌情通過協調機制開展工作,注意到聯合國警察部門面臨各種挑戰,包括需要有專業的技能和裝備,並需要有統一的警務方法,因為派遣警察的國家有不同的警務模式,回顧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該委員會在聯合國警務工作問題上,包括在制定聯合國統一警務方法方面,為聯合國秘書處提供指導,確認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部警務司在制定《國際警務維持和平戰略指導框架》過程中進行了有各方參與的協商,強調會員國必須派遣有開展規定的工作所需要專業技能、經驗和專長的警察,警察要過適當的培訓和審查,酌情隨時待命並有全套特遣隊所屬裝備,歡迎聯合國、警察派遣國、其他會員國和相關區域和國際組織相互合作,幫助確保建制警察部隊有適當的訓練和裝備,特別指出這種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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