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7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77號決議》是2011年4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6518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77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77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2006年4月27日第1673(2006)號和2008年4月25日第1810(2008)號決議,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重申所有會員國都需要在軍備控制、裁軍和在所有方面不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方面充分遵守義務和履行承諾,
重申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不得妨礙為和平目的在材料、設備和技術方面進行的國際合作,與此同時,不得為擴散目的濫用和平利用的目標,
仍然嚴重關切恐怖主義的威脅和非國家行為者有可能獲得、開發、販運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重申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其規定的首要職責,採取適當、有效的行動,應對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給國際和平與安全帶來的任何威脅,
重申安理會決定,對第1540(2004)號決議所述任何義務的解釋均不得牴觸或改變《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化學武器公約》和《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得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指出在打擊非國家行為者非法販運核生化武器、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活動方面,各國間需按照國際法開展國際合作,
確認需要酌情加強對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國際努力的協調,以加強全球對策,應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嚴重挑戰和威脅,
強調各國需要根據本國授權和立法,依照國際法採取所有適當的國家措施,加強出口管制,控制可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技術的無形轉讓和信息的獲取,防止為擴散提供資金和運輸擴散物資,保護敏感材料的安全,
認可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1540委員會”)已按照其工作方案開展的工作,包括為促進工作方案的執行而設立工作組,
確認各國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取得的進展,同時注意到,各國在決議所涉某些方面採取的措施有所減少,
又認可1540委員會與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開展的寶貴活動,
注意到國際社會為充分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為防止資助擴散活動,做出的努力,並考慮到反洗錢金融行動任務組的框架所提供的指導,
注意到並非所有國家都已向1540委員會提交關於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國家報告,
還注意到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頒布國家法律和確保執行這些法律的措施,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不斷做出努力,
為此確認1540委員會和會員國之間進行對話的重要性,強調直接接觸是這種對話的一個有效途徑,
確認很多國家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仍需要援助,強調必須應各國請求向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有效援助,並歡迎1540委員會在這方面發揮協調和促進作用,
為此強調,必須加強各國之間、1540委員會與各國之間以及1540委員會與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之間的相互協助及合作,以幫助各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確認必須在實現2010年核安全問題首腦會議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方面取得進展,以此協助有效地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
呼籲各國緊急攜手努力,防止和打擊核恐怖主義行徑,包括增加合作和充分執行相關國際公約,並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現有的法律框架,以保證切實追究犯有核恐怖主義罪行者的責任,
認可2009年對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全面審查,注意到審查的最後檔案中的結論和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540(2004)號決議的各項決定和要求,再次強調所有國家全面執行該項決議的重要性;
2. 決定把1540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10年,直至2021年4月25日;
3. 決定,1540委員會在五年後並在延長其任務期限前,分別對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包括在必要時對任務的調整提出建議,並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闡述這些審查結論的報告,亦為此決定,第一次審查應在2016年12月之前舉行;
4. 又決定1540委員會應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方案,並決定應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編制出下一份工作方案;
5. 決定繼續向1540委員會提供專家協助,為此目的:
(a) 請秘書長與1540委員會協商,建立一個最多由八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專家組”),在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成員應擁有適當經驗和知識,以便向委員會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540(2004)號、第1673(2006)號和第1810(2008)號決議及本決議為其規定的任務,包括協助為更好地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提供幫助;
(b) 在這方面請1540委員會考慮提交給委員會和專家組的有關所需專長、廣泛的地域代表性、工作方法、模式和結構的建議,包括考慮是否可在專家組內設立一個負責協調和領導的職位,並最遲在2011年8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這些建議;
執行
6. 再次呼籲所有尚未提交關於本國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採取或打算採取的步驟的第一次報告的國家,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員會提交此報告;
7. 再次鼓勵所有已經提交報告的國家酌情或在接獲1540委員會要求時提供補充資料,說明本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情況,包括自願說明本國的有效做法;
8. 鼓勵所有國家在1540委員會酌情協助下,自願編制本國的執行行動計畫,提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重要規定的重點和計畫,並向1540委員會提交這些計畫;
9. 決定第1540委員會應繼續加緊努力,通過它的工作方案,推動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工作方案應包括彙編和全面審查有關各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情況以及各國在外聯、對話、援助和合作方面的努力,尤其應列入該決議第1、2和3段所涉及的所有方面,涵蓋:(a) 衡算,(b) 實物保護,(c) 邊境管制和執法努力,(d) 國家對出口和轉口實行的管制,包括對為此種出口和轉運提供的資金和籌資等服務,實施管制;必要時列入小組工作的具體重點,同時考慮到每年12月底前在專家組協助下編寫的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年度審查報告;
10. 促請1540委員會繼續積極同各國及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接觸,推動交流第1540(2004)號決議所涉領域中的經驗、教訓和有效做法,尤其是借鑑各國提供的信息和成功提供援助的例子,並就有無可能有助於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方案相互進行聯繫,同時銘記按具體情況提供援助有益於在國家一級有效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11. 為此鼓勵1540委員會在必要的相關專業人員支持下,就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積極與各國進行對話,包括應邀訪問各國;
12. 請1540委員會在專家組支持下,確定有效的做法、模板和準則,以整理一個關於第1540(2004)號決議的彙編並考慮制訂一個關於該決議的技術參考指南,供各國自願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過程中使用,並在這方面鼓勵1540委員會在酌情徵得有關國家同意後,也斟酌利用相關專門人員,包括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專門人員;
援助
13. 鼓勵請求援助的國家向1540委員會提出它們的請求,並鼓勵它們利用委員會這方面的援助模板;
14. 敦促各國和有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酌情向委員會通報它們能夠在那些領域提供援助,並呼籲以前尚未向1540委員會提交援助聯絡機構的國家和組織,在2011年8月31日前提交聯絡機構;
15. 敦促1540委員會繼續加強其作用,協助提供技術援助以促進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特別是在專家組支持下,通過應有關國家邀請進行訪問、援助模板、行動計畫或提交給1540委員會的其他信息等途徑,積極開展工作,使提供的援助與申請的援助相匹配;
16. 支持1540委員會繼續做出努力,確保有一個協調一致的透明援助程式,及時為尋求援助的國家和準備提供援助的國家提供隨時可取的信息;
17. 鼓勵準備提供援助的國家、申請援助的國家、其他有關國家和有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召開有1540委員會參加的關於援助問題的會議;
與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合作
18. 籲請有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至遲在2011年8月31日指定並向1540委員會提供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聯絡或協調機構;並鼓勵它們就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技術援助和其他所有相關問題,與1540委員會加強合作和分享信息;
19. 重申需要繼續加強1540委員會、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和塔利班及有關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安全理事會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間目前正在進行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強信息交流,在各自任務授權範圍內協調對各國的考察,提供技術援助以及處理與所有三個委員會都有關的其他問題,並表示打算就共同關心的領域向各委員會提供指導,以便更好地協調它們的努力;
透明度和外聯
20. 請1540委員會除其他外,儘可能充分地利用委員會的網站,繼續實行增加透明的措施和活動,敦促委員會在專家組參與下,定期召開對所有會員國開放的會議,介紹委員會和專家組就上述目標開展的活動;
21. 請1540委員會在國際、區域、次區域一級和酌情在國家一級繼續安排和參加關於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外聯活動,推動改進這些外聯工作,把重點放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具體專題和區域問題上;
行政及資源
22. 認識到1540委員會執行任務需要不斷得到支持和有充足的資源;為此:
(a) 核可裁軍事務廳向1540委員會提供的現有行政和後勤支助,並決定該委員會至遲在2012年1月向安理會報告能否加強這種支助,包括通過加強裁軍事務廳的區域能力,以支持區域、次區域和國家各級的決議執行工作;
(b) 籲請秘書處提供並維持足夠的專業人員,以支持本決議概述的1540委員會的活動;
(c) 鼓勵有能力向裁軍事務廳提供資源的國家提供資源,以協助各國履行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並向1540委員會提供“實物”捐助或免費培訓和專業人員,以幫助專家組及時和有效地滿足援助申請;
(d) 請1540委員會與有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密切合作,考慮如何利用和保留專業人員,包括專家組的前任專家,從而可以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將其用於執行具體任務和滿足援助需求;
(e) 促請1540委員會繼續鼓勵和充分利用自願財政捐款,以協助各國確定和滿足它們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的需要,並請1540委員會斟酌促進高效和有效地利用聯合國系統內現有的籌資機制;
2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共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因此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77(20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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