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9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98號決議》是2011年7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58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98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98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7月1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號和2009年8月4日第1882(2009)號決議,以及所有相關主席聲明,這些決議和主席聲明有助於建立一個綜合性框架,處理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問題,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為此重申其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的承諾,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應承擔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所載的義務,
確認其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的執行工作已取得進展,使兒童獲釋並重返家庭和社區,聯合國國家一級工作隊同武裝衝突各方就執行有時限的行動計畫問題進行了更系統的對話,同時仍深感關切的是,若干令人關切的局勢在實地尚無進展,衝突各方繼續違反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方面適用的國際法的相關規定而沒有受到懲罰,
強調各國政府在保護和救濟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起主要作用,重申聯合國實體在監察和報告機制框架內採取的一切行動必須旨在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在保護和協助恢復正常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
深信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應是消除衝突全面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
回顧各國有責任消除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對兒童犯下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滔天罪行負責的人,
強調需要通過國家司法系統和酌情通過國際司法機制以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被指控在武裝衝突中犯有侵害兒童罪行的人繩之以法,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又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相關規定,
審議了2011年5月11日秘書長的報告(A/65/820-S/2011/250),強調本決議不尋求對秘書長報告所述局勢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疇內的武裝衝突作出任何法律認定,也不預先判定上述局勢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攻擊和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以及與學校和/或醫院有聯繫的受保護人的行為,以及學校和醫院因受到攻擊和攻擊威脅而關閉,並呼籲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這類攻擊和威脅,
回顧大會關於“緊急情況中的受教育權利”的決議(第64/290號決議)有關武裝衝突中兒童問題的規定,
注意到《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承認兒童受教育的權利,規定了《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以期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這項權利,
1.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再招募、殺害和致殘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兒童、攻擊學校或醫院、武裝衝突各方拒絕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以在武裝衝突中對兒童實行的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2. 重申,將根據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2段所列原則,在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一和二(“附屬檔案”)所列局勢中,繼續落實監察和報告機制,並重申該機制的建立和落實不應預先判斷或暗示安全理事會已就是否將某一局勢列入其議程作出決定;
3. 回顧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請秘書長也把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a) 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和(b) 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有關受保護人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列入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屬檔案,同時考慮到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指出,本段將適用於符合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所述條件的那些局勢;
4.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不採取阻礙兒童享受教育和保健服務的行動,請秘書長繼續監測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將學校和醫院用於軍事目的以及攻擊和/或綁架教師和醫護人員等情況;
5. 請秘書長通過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交流有關信息,儘早就可能列入定期報告附屬檔案的各方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與有關國家政府保持溝通;
6. 注意到,武裝衝突的一些當事方已回響安理會向其發出的起草和執行有具體時限的行動計畫以便不再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呼籲,同時
(a) 再次呼籲尚未起草和執行行動計畫的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屬檔案開列的武裝衝突當事方,立即起草和執行行動計畫,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並停止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
(b) 呼籲那些已有行動計畫但在其後因有多次侵害行為而被列入附屬檔案的當事方酌情另外起草和執行行動計畫,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殺害和殘害兒童、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的有關受保護人,並停止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
(c) 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屬檔案開列的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的有關受保護人的當事方立即起草有具體時限的行動計畫,以便停止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
(d) 還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屬檔案開列的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就此做出具體承諾和採取具體措施;
(e) 敦促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屬檔案開列的各方與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聯合國國家一級監測和報告工作隊密切合作,執行本段的規定;
7. 在這方面鼓勵會員國與聯合國國家一級監測和報告工作隊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商,協助制訂和執行有時限的行動計畫,協助聯合國國家一級工作隊審查和監測與兒童保護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義務和承諾;
8. 請聯合國國家一級監測和報告工作隊考慮在其報告中列入有關國家政府提供的相關信息,確保有關機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準確、客觀、可靠和可以核查的;
9. 重申安理會決心確保它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決議得到遵守,並為此:
(a) 歡迎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按第1612(2005)號決議第8段的要求不斷開展工作和提出建議,請工作組繼續定期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
(b) 對某些當事方繼續侵害和虐待兒童深表關切,表示準備在考慮到第1539 (2004)號、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對屢犯者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c) 請工作組與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加強交流,包括交流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相關信息;
(d) 鼓勵安理會有關制裁委員會繼續請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向委員會具體介紹她任務涉及的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事項,鼓勵制裁委員會銘記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中的相關建議,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同有關制裁委員會專家組分享秘書長報告中的具體信息;
(e) 表示打算在設立、修改或延長有關制裁委員會的任期時,考慮對從事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的權利與保護的適用國際法的活動的武裝衝突各方做出規定;
10. 鼓勵願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的會員國繼續這樣做;
11. 呼籲有關會員國立即對一貫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採取果斷行動,呼籲它們通過本國司法系統以及酌情通過國際司法機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那些要對適用國際法禁止的侵害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和/或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負責的人,繩之以法,以便消除侵害兒童罪行施行者不受懲罰的現象;
12. 強調聯合國國家一級監測和報告工作隊有責任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切實落實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並與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合作,監測並向秘書長報告進展情況,協調處理兒童與武裝衝突方面的問題;
13. 再次請秘書長確保在關於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論及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表示安理會打算在審理議程上的這些局勢時,充分注意報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的執行情況和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建議;
14. 重申安理會決定繼續將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列入聯合國所有相關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鼓勵在這些特派團中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並呼籲秘書長確保按安理會涉及具體國家的相關決議和維持和平行動部(維和部)關於考慮到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的政策指示,徵聘和部署這些顧問;
15. 請會員國、聯合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以及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確定適當的戰略和協調機制,以便就保護兒童問題,特別是跨界問題,交流信息和開展合作,同時銘記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相關結論和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2(d)段;
16. 歡迎國家監測和報告工作隊取得進展,強調必須有一個擁有足夠人員的強化監測和報告機制,確保根據安理會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切實落實秘書長的建議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
17.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可行時讓監測和報告機制編制滿員,以便迅速通報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對其做出有效反應,確保該機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準確、客觀、可靠和可以核查的;
18. 強調,按兒童基金會和包括國際勞工組織在內的其他相關保護兒童組織提出的最佳做法,為兒童制訂有效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對於保障所有被武裝部隊或團體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或使用的兒童的福祉至關重要,是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敦促各國政府和捐助者確保這些社區方案不斷及時獲得充足的資源和資金;
19. 呼籲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列入所有和平進程,確保衝突後恢復和重建的規劃、方案和戰略優先考慮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有關的問題;
20. 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將各方列入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定期報告附屬檔案的方法,以便於交換意見;
21. 指示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在武裝與衝突問題特別代表的支持下,在一年內考慮各種旨在增加對武裝衝突中一貫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的壓力的方案;
22. 請秘書長至遲於2012年6月提交報告,說明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包括本決議和主席聲明的執行情況,其中包括:
(a) 根據第1882(2009)號決議第19(a)段和本決議第3段列入附屬檔案的安全理事會議程上的武裝衝突局勢或其他局勢各方的名單;
(b) 附屬檔案所列各方為停止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採取措施的信息;
(c) 落實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所設監測和報告機制的進展的信息;
(d) 根據本決議第3段把武裝衝突各方列入名單和除名的標準和程式的信息,同時銘記工作組全體成員在2011年底前舉行的非正式情況通報中發表的意見;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決議草案獲得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 1998(2011)號決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