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8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89號決議》是2000年2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409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289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289
  • 發布日期:2000年2月7日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1998年7月13日第1181(1998)號、1999年3月11日第1231(1999)號、1999年8月20日第1260(1999)號、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1999年10月22日第1270(1999)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以及1999年5月15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13),
申明所有國家承諾尊重獅子山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中的有關原則,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毒/愛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注意到2000年1月17日獅子山外交和國際合作部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0/31),
審議了秘書長1999年9月23日(S/1999/1003)、1999年12月6日(S/1999/1223)和2000年1月11日(S/2000/13)的報告以及1999年12月23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1999/1285),
確定獅子山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注意到第1270(1999)號決議所設聯合國獅子山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部署將告完成;
2. 歡迎獅子山政府、獅子山革命聯合陣線黨領導人、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軍事觀察組(西非觀察組)和聯塞特派團為執行1999年7月7日在洛美簽署的《和平協定》(S/1999/777)所作的努力;
3. 再次呼籲當事各方履行《和平協定》規定的所有義務,促進獅子山恢復和平、穩定、民族和解與發展,並強調獅子山人民和領導人要對和平進程的成功負最終責任;
4. 關切地注意到,儘管取得了進展,但和平進程迄今仍受損於對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的參與有限而零星,釋放被劫持者和兒童兵的工作缺乏進展,劫持人質和襲擊人道主義人員的事件持續發生,並深信根據下文第9至12段規定擴大聯塞特派團將創造條件,使當事各方可以作出努力,確保全面執行《和平協定》的條款;
5. 還關切地注意到獅子山平民的人權繼續受到侵犯,並強調《和平協定》給予的大赦不適用於該協定簽署之日以後發生的此種侵犯行為
6. 籲請當事各方和所有其他有關方面採取步驟,確保在全國各地充分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特別促請革命聯合陣線(聯陣)、民防部隊、前獅子山武裝部隊/武裝部隊革命委員會(武革委)及所有其他武裝集團充分參加該方案並與所有負責執行方案的人合作;
7. 注意到1999年12月23日秘書長的信中報告,奈及利亞、幾內亞和加納政府決定從獅子山撤出其餘留的西非觀察組特遣隊;
8. 對西非觀察組在獅子山為恢復民主,維持和平、安全與穩定方面作出不可或缺的貢獻表示感謝,高度讚揚這些部隊及部隊派遣國政府的勇氣和犧牲,並鼓勵所有國家進一步協助部隊派遣國支付它們為在獅子山部署西非觀察組而承擔的費用;
9. 決定將聯塞特派團的軍事部分擴大到至多11 100名軍事人員,其中包括已經部署的260名軍事觀察員,但須根據實地情況及和平進程,特別是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所獲進展定期審查,並注意到秘書長2000年1月11日的報告第33段;
10.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還決定修改聯塞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以包括下列額外工作,由聯塞特派團在部署地區於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照實地情況加以執行:
(a) 向特別是在弗里敦的關鍵地點和政府大樓、重要的十字路口和包括隆吉機場在內的主要機場提供安全;
(b) 為人員、貨物和人道主義援助沿具體指定的幹道自由流動提供便利;
(c) 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的所有地點和場地內提供安全;
(d) 在共同部署地區協調和協助獅子山執法當局行使職能;
(e) 看守從前戰鬥人員收繳的武器、彈藥和其他軍事裝備,隨後並協助其處置或銷毀;
授權聯塞特派團採取必要行動完成以上規定的額外任務,申明聯塞特派團在執行任務時可採取必要行動確保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且考慮到獅子山政府的責任,在部署地區於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向面臨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脅的平民提供保護;
11. 還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經修改的聯塞特派團任務期限延長六個月;
12. 授權按秘書長2000年1月11日報告中的建議,增加聯塞特派團的民事、民警、行政和技術人員;
13. 歡迎秘書長在2000年1月11日的報告中表示打算在聯塞特派團設立一個地雷行動處,負責對聯塞特派團人員進行防雷培訓,並協調在獅子山開展業務的各非政府組織和人道主義機構的排雷活動;
14. 強調從西非觀察組順利過渡到聯塞特派團對成功執行《和平協定》和獅子山的穩定至關重要,為此促請有關各方協調部隊調動和撤離的時間安排;
15. 重申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極為重要,注意到獅子山政府和聯陣在《和平協定》中同意對此提供保證,並要求獅子山各方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地位;
16. 重申請獅子山政府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與秘書長締結一份部隊地位協定,並回顧在這一協定締結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17. 又重申仍有必要在獅子山促進和平與民族和解,促進問責制和尊重人權,並促請獅子山政府、各專門機構、其他多邊組織、民間社會和各會員國加緊努力,按照《和平協定》的規定,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和鞏固和平委員會,作為充分運作的有效機構;
18. 強調獅子山政府按照《和平協定》第七條第6款的規定對黃金、鑽石和其他資源的開採實行全面控制,以造福該國人民,極為重要,為此呼籲使戰略資源管理、國家重建和發展委員會早日有效運作;
19. 歡迎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為籌措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經費而設立的多邊捐助信託基金已經提供的捐款,並促請尚未捐款的所有國家、各國際組織和其他組織向該基金慷慨捐款,使該進程有足夠的經費,使《和平協定》的各項規定能夠充分執行;
20. 強調獅子山政府對在該國提供足夠的安全部隊負最終責任,為此呼籲它採取緊急步驟,組建專業和負責任的國家警察和武裝部隊,並強調國際社會為此目的提供慷慨支持和援助的重要性;
21. 重申仍然迫切需要為獅子山人民提供大量援助,並需要持續慷慨援助獅子山建設和平、重建、經濟與社會恢復和發展的更長期任務,並促請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其他組織優先提供此種援助;
22. 請秘書長繼續每45天向安理會提出報告,除其他外,對實地安全條件進行評估,以便按秘書長2000年1月11日報告所述,不斷審查聯塞特派團的部隊人數和所執行的任務;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409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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