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9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95號決議》是2000年4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412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295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295
  • 發布日期:2000年4月18日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重申其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號和1999年5月7日第1237(1999)號決議,
又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對持續內戰給安哥拉平民造成的影響表示震驚,
重申造成安哥拉當前危機的主因是若納斯·薩文比先生領導的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拒絕履行《和平協定》(S/22609,附屬檔案)、《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屬檔案)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義務,又重申要求安盟立即無條件履行這些義務,特別是使其部隊徹底非軍事化,並全面合作將國家行政立即無條件擴展到安哥拉全境,
注意到針對安盟採取措施是為了要安盟履行《和平協定》和《盧薩卡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遏制安盟以軍事手段達成目的的能力,從而促進安哥拉衝突的政治解決,
強調關切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規定對安盟採取的關於軍火和有關物資、石油和石油產品、鑽石、資金和金融資產以及旅行和代表機構的措施遭到違反,
回顧第864(1993)號決議的規定,並表示關切據報有人向安盟提供軍事援助,包括武器方面的訓練和意見,以及有外國雇用軍駐留,
表示讚賞並堅決支持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努力提高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效力,
讚賞地注意到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部非洲共同體)決定支持執行對安盟採取的措施,
回顧1999年9月23日在紐約舉行的不結盟國家外交部長和代表團團長會議的《最後公報》,並注意到2000年4月7日至9日在哥倫比亞卡塔赫納舉行的不結盟國家運動第十三次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最後檔案》支持執行對安盟採取的措施,
A
確認安哥拉局勢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全面遵行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規定對安盟採取的措施,並強調不遵行這些措施就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2. 歡迎第1237(1999)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S/2000/203),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各項結論和建議;
3. 請秘書長設立一個監測機制,由至多五名專家組成,自實際運作之時起為期6個月,負責就違反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的指控收集其他有關情報並調查有關線索,包括專家小組通過訪問有關國家等途徑提出的任何有關線索,並定期向制裁委員會報告,包括在2000年10月18日前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改進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執行,還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商同制裁委員會任命在監測機制內任職的專家;
4. 籲請所有國家在監測機制執行任務時給予合作;
5. 表示打算根據除其他外由專家小組、各國、特別包括專家小組報告提及的國家、以及本決議設立的監測機制所提供的情報,審查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的執行情況,又表示準備根據這一審查的結果,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對安理會確認已違反這些決議所載措施的國家採取適當行動,並規定2000年11月18日為在這方面作出初步決定的期限;
6. 還承諾在2000年11月18日前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對安盟採取新的措施,並擬定新的工具以使對安盟採取的現有措施更加有效;
7. 歡迎專家小組報告中提及的幾個國家決定設立部門間委員會和其他機制來調查報告所載的指控,請這些國家隨時向委員會通報此種調查的結果,還請報告提及的其他國家考慮報告所載的指控,注意到各國就專家小組的結論和建議向安理會提供的資料,並請委員會全面審議所有此種資料,包括酌情與有關國家的代表討論,並視情況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B
關於軍火貿易
8. 鼓勵所有國家作出一切應有的努力,防止武器轉移或轉運給未經授權的最終用戶或目的地而有可能導致違反第864(1993)號決議所載措施,包括在準許武器從本國領土出口之前要求最終用途證明檔案或同等的措施,並鼓勵所有尚未這樣做的國家確保切實監測和管制武器出口,包括私營武器經紀商的出口;
9. 請各國考慮關於召開一次或多次武器生產國、特別是出口國代表會議的提議,會議目的是擬訂如何遏止武器非法流入安哥拉的建議,籲請各國為此種會議提供必要的財政支助,並敦促邀請南部非洲共同體成員國的代表參加任何此種會議;
C
關於石油和石油產品貿易
10. 鼓勵召開專家會議來擬訂製度遏制石油和石油產品非法流入安盟控制區,包括實際檢查以及更廣泛地監測該地區的石油供應,還鼓勵任何此種會議著重南部非洲共同體執行這一制度的作用和能力;
11. 請南部非洲共同體考慮在鄰接安哥拉的邊境地區設立監測活動,包括監測燃料的供應及其轉運,以期減少石油和石油產品走私進入安盟控制區的機會;
12. 請南部非洲共同體帶頭建立有石油公司和政府參與的情報交換機制,以便利有關可能出現的燃料非法轉給安盟情況的情報流通;
13. 還請南部非洲共同體帶頭對從南部非洲共同體區域石油供應商取得的燃料樣本進行化學分析,並利用分析結果設立資料庫,以便確定從安盟取得或繳獲的燃料的來源;
14. 呼籲安哥拉政府對石油和石油產品的銷售實行更多的內部管制及檢查程式,以加強第864(1993)號決議所載措施的效力,並請安哥拉政府將其在這方面採取的步驟通知委員會;
15. 呼籲所有國家嚴格執行有關空運燃料和其他危險商品的安全及控制法規,特別是在安哥拉周圍地區,敦促未有此種法規的國家制定法規,在這方面並請所有國家向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和制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情報;
D
關於鑽石貿易
16. 表示關切鑽石非法貿易是安盟經費的主要來源,鼓勵設有鑽石市場的國家重罰違反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持有進口的未加工鑽石的人,在這方面強調執行該決議所載的措施需要一個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歡迎安哥拉政府重新設計可核對的原產地證書,用以實施新的管制辦法,並請安哥拉政府向會員國提供這個原產地證書辦法的詳情和向委員會介紹這一辦法;
17. 歡迎2000年3月3日比利時政府為支持更有效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而宣布的步驟,又歡迎比利時政府成立了部會間工作隊,負責遏止違反制裁的行為,還歡迎鑽石高級理事會與安哥拉政府一道採取措施,以使制裁更為有效,請比利時政府和鑽石高級理事會繼續與委員會合作,制定切實可行措施來限制安盟進入合法的鑽石市場,並歡迎它們公開確認這一點,還請其他設有鑽石市場的國家以及與鑽石業關係密切的其他國家也與委員會合作,以求為同一目的制定實際可行的措施,並向委員會通報在這方面採取的措施;
18. 歡迎關於召開專家會議的建議,會議的目的是制訂管制制度,以便利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包括作出安排增強對鑽石從原產地到交易所的管制的透明度和責任制,強調在制定此種控制辦法時必須儘量避免連帶傷害到合法的鑽石貿易,並歡迎南非共和國打算今年(2000年)主辦與此有關的會議;
19. 呼籲有關國家與鑽石業合作,制定和執行更有效的安排來確保世界各地的鑽石業成員都遵守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的措施,並向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進展;
E
關於資金和金融措施
20. 鼓勵各國召開專家會議,探討加強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規定對安盟採取的金融措施的各種可能辦法;
21. 籲請所有國家與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共同擬定程式,以便利查明可能屬於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管制範圍的資金和金融資產並凍結這種資產;
F
關於旅行和代表權的措施
22. 強調各國必須採取行動,防止在本國境內或從本國境內規避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的行為,並請各國審查據認為在本國境內居住的、經委員會依照第1127(1997)號決議指定的安盟官員和代表及其所有成年家屬的身份,以便按照該決議暫時取消或吊銷其旅行證件、簽證和居留許可證;
23. 籲請已向委員會依照第1127(1997)號決議指定的安盟官員及其成年家屬發放護照的國家按照該決議第4(b)段立即吊銷這些護照,並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在這方面所作努力的狀況;
24. 請委員會商同安哥拉政府更新旅行受限制的安盟官員及其成年直系親屬的名單,並在名單中列入更多的資料,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和任何已知的地址,還請委員會就是否可能根據專家小組的報告第140至154段所載資料擴大該名單,同有關國家、包括安哥拉政府協商;
G
關於其他措施
25. 請南部非洲共同體考慮取措施加強該分區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統,以便偵察跨國界非法飛行活動,還請南部非洲共同體與民航組織取得聯繫,考慮建立空中交通制度,對區域空域進行管制;
26. 敦促所有國家向委員會提供關於違反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的情況;
27. 還敦促所有國家、包括地理上與安哥拉鄰近的國家,如果尚未這樣做,則應立即採取步驟執行、加強或制訂法律,使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上活動的其他個人違反安理會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行為在國內法內定為刑事罪,將採取這種措施的情況通知制裁委員會,並請各國向制裁委員會報告所有相關調查或起訴的結果;
28. 鼓勵各國將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的措施通知有關專業協會和驗證機構,要求這些機構對違反這種措施的情況採取行動,並與這些機構協商,以求改進這些措施的執行;
29. 請秘書長加強聯合國與可能參與監測或強制執行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的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包括刑警組織之間的協作;
30. 還請秘書長編制一套資料袋並發動媒體宣傳,以教育大眾了解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的措施;
31. 歡迎1999年7月在阿爾及爾舉行的非統組織部長理事會會議呼籲非統組織所有成員國竭力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所有決議,特別是有關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決議(A/54/424,附屬檔案一),承諾將專家小組的報告送交非統組織主席,並請秘書長將該報告轉交非統組織秘書長;
32. 強調南部非洲共同體在執行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措施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及其加強執行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決心,請南部非洲共同體向制裁委員會說明南部非洲共同體在執行本決議和以前各項有關決議時需要何種援助,表示打算就本決議所載活動的執行與南部非洲共同體開展對話,強烈敦促各國和各國際組織考慮在這方面向南部非洲共同體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回顧南部非洲共同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1998年9月13日和14日在模里西斯的格蘭貝伊通過的關於實施對安盟採取的措施的最後公報(S/1998/915),承諾將專家小組的報告送交南部非洲共同體主席,並請秘書長將該報告轉交南部非洲共同體執行秘書;
3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412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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