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8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84號決議》是1999年12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084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284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284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1999年12月17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號、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6年3月27日第1051(1996)號、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號、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號、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號和1999年10月4日第1266(1999)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第715(1991)號決議核可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第10和13段提出的將來不斷監測與核查計畫,
歡迎關於伊拉克問題的三個小組的報告(S/1999/356),並全面審議了報告及其中所載建議,
強調必須採取綜合辦法以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問題的所有決議,伊拉克必須遵守這些決議,
回顧第687(1991)號決議第14段提及的目標和目的:在中東建立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任何運載此種武器的飛彈的地區,並全面禁止化學武器,
關切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並決心改善這種狀況,
關切地回顧伊拉克尚未完全履行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號決議第2(c)段和第687(1991)號決議第30段的規定,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或送回其遺體,
回顧安理會第686(1991)號和第687(1991)號決議要求伊拉克在最短期間內交還它攫取的一切科威特財產,並遺憾地注意到伊拉克仍未完全遵循這一要求,
承認伊拉克在遵守第687(1991)號決議規定方面取得的進展,但注意到,由於伊拉克沒有完全執行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因此能使安理會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作出決定解除該決議所指禁令的條件並不存在,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科威特、伊拉克和各鄰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考慮到本決議執行部分的規定與以往根據《憲章》第七章通過的各項決議有關,
A
1. 決定設立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作為安理會的附屬機構,取代安全理事會第687(1991)號決議第9(b)段所設特別委員會;
2. 又決定監核視委將承擔安理會交付給特別委員會的職責,即核查伊拉克履行第687(1991)號決議第8、9和10段及其他有關決議所規定的義務的情況,監核視委將根據裁減軍備和目前及今後不斷監測與核查問題小組的建議,建立和實施一個強化的不斷監測與核查機制,以執行安理會第715(1991)號決議核可的計畫並處理尚未解決的裁減軍備問題,監核視委將按照其任務規定,在必要時確定伊拉克境內更多的場址須由強化的不斷監測與核查機制加以監測;
3. 重申各項有關決議中關於原子能機構在處理伊拉克對第687(1991)號決議第12和13段和其他有關決議的遵守情況方面所起作用的規定,並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監核視委的協助與合作下繼續維持這一作用;
4. 重申其第687(1991)號、第699(1991)號、第707(1991)號、第715(1991)號、第1051(1996)號、第1154(1998)號決議及其他各項有關決議和主席聲明規定了衡量伊拉克遵守情況的標準,申明這些決議和聲明所述伊拉克與特別委員會合作、無限制地準入和提供資料的義務均對監核視委適用,尤其決定伊拉克應讓監核視委小隊立即無條件、無限制地前往視察按照監核視委的任務規定想要視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區、設施、設備、記錄和運輸工具,約談監核視委希望約談的在伊拉克政府權力下的所有官員和其他人員,以便監核視委充分履行其任務;
5.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同安理會協商並經其批准後,為監核視委任命一名執行主席,儘快承擔起規定的任務,並同執行主席和安理會成員協商,任命有適當資格的專家,擔任監核視委的委員,定期開會審查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執行主席提供專業諮詢和指導,範圍包括重大政策決定和經由秘書長提交安理會的書面報告;
6. 請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在任命後45天內,與秘書長協商並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提交一份監核視委的組織計畫以供批准,計畫內容包括其結構、所需員額、管理準則、徵聘和培訓程式,酌情納入裁減軍備和目前及今後不斷監測與核查問題小組的建議,尤其確認這一新組織需要一個有效、合作的管理結構,需要配備來自儘可能廣泛的地理區域的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包括他認為必要的來自國際軍備管制組織的人員,這些人員應視為《聯合國憲章》第一百條下的國際公務員,並且需要提供高質量的技術和文化培訓;
7. 決定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至遲於它們在伊拉克境內開始工作後60天,各自擬訂執行任務的工作方案,以供安理會核准,包括執行強化的不斷監測與核查機制,以及伊拉克為履行義務遵守第687(199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關於裁減軍備的規定所須完成的裁減軍備方面關鍵餘留工作,這些規定是衡量伊拉克遵守情況的標準,還決定應清楚、準確地界定執行每項工作對伊拉克有何要求;
8. 請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酌情利用其他國際組織的專長,設立一個單位,承擔由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根據第1051(1996)號決議核准的進出口機制第16段組成的聯合股的職責,並請監核視委執行主席與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協商,恢復對該機制所適用的物品和技術清單進行修訂和更新;
9. 決定伊拉克政府應承擔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根據有關伊拉克的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開展工作的全部費用;
10. 請會員國與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務;
11. 決定監核視委應接管特別委員會的所有資產、債務和擋案,並應承擔在特別委員會與伊拉克之間和聯合國與伊拉克之間現有協定中由特別委員會負責的職責,申明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委員和其他人員應享有特別委員會的權利、特權、便利和豁免;
12. 請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在提交下文第33段所指的首批報告以前,經與委員協商後,每三個月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監核視委的工作,並於強化的不斷監測與核查機制在伊拉克全面運作後立即報告;
B
13. 重申伊拉克為了履行承諾,便利第687(1991)號決議第30段所述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的遣返,有義務向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並呼籲伊拉克政府與為促進這方面的工作而設的三方委員會和技術小組委員會恢複合作;
14. 請秘書長每四個月向安理會報告伊拉克在遣返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或送回其遺體方面履行義務的情況,每六個月報告交還伊拉克攫取的包括檔案在內的所有科威特財產的情況,並為這些問題任命一名高級協調員;
C
15. 授權各國,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a)、3(b)和4段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第1(a)和(b)段及隨後各段和各項有關決議所列目的的需要並根據其中所定條件,準許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任何數量的石油和石油產品,包括與此直接有關的金融及其他必要交易;
16. 在這方面強調,安理會打算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準許石油和石油產品使用其他出口路線,但須根據在其他方面符合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的目的和規定的適當條件;
17. 指示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核准人道主義物品清單,包括食品、藥品和醫療用品,以及基本或標準的醫療和農業設備與基本或標準的教育物品,決定,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段和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除需遵守第1051(1996)號決議規定的物品外,供應這些物品將無須提交委員會核准,但須通知秘書長,並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8(b)段的規定籌款支付,並請秘書長將收到的所有這類通知和採取的行動及時通報委員會;
18. 請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第1175(1998)號和第1210(1998)號決議,任命一個專家組,包括秘書長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第6段任命的獨立檢查員,決定專家組的任務是根據委員會為每一個別項目核准的部件和設備清單,迅速核准必要的部件和設備契約,使伊拉克能夠增加石油和石油產品的出口,並請秘書長繼續安排在伊拉克境內對這些部件和設備進行監測;
19. 鼓勵各會員國和國際組織向伊拉克提供人道主義補充援助,並向伊拉克提供教育性出版材料;
20. 決定暫停執行第986(1995)號決議第8(g)段,初步期限為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但需經過審查;
21. 請秘書長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包括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代表的意見,採取步驟,儘量擴大第986(1995)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所定安排的效力,包括使伊拉克所有地區的居民得益於人道主義援助,還請秘書長繼續根據需要加強聯合國在伊拉克的觀察工作,確保人道主義方案的所有物資都用於核定的用途,提請安理會注意任何阻止或妨礙有效公平分配的情況,將為執行本段而採取的步驟隨時通知安理會;
22. 又請秘書長儘量減少與執行第986(1995)號決議有關的聯合國活動的費用以及他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第6和7段任命的獨立檢查員和執業會計師的費用;
23. 還請秘書長向伊拉克和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帳戶的每日狀況表;
24. 請秘書長作出必要安排,經安全理事會核准後,準許用存入第986(1995)號決議所設代管帳戶的款項購買當地生產的物品,和支付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供款支付的民用必需品的當地費用,包括酌情支付安裝和培訓服務的費用;
25. 指示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從秘書長收到關於人道主義和民用必需品的所有申請後,爭取在兩個工作日內就這些申請作出決定,確保委員會發出的所有核准和通知函,按所供應物品的性質,規定在具體時限內交貨,並請秘書長把列在適用第1051(1996)號決議核准的進出口機制的物品清單上的所有人道主義物品的申請通知委員會;
26. 決定不載運貨物進出伊拉克的朝聖航班免受第661(1990)號決議第3段和第670(1990)號決議規定的限制,但須及時將每個航班通知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安排,經安全理事會核准後,用第986(1995)號決議所設代管帳戶中的款項支付朝聖旅行的合理費用;
27. 籲請伊拉克政府:
一 採取一切步驟確保及時和公平地分配所有人道主義物品,特別是醫療用品,並消除和避免倉庫延誤發貨現象;
二 有效地滿足脆弱群體的需求,包括兒童、孕婦、殘疾人、老人和精神病人的需求,並且在沒有任何歧視、包括基於宗教或國籍的歧視的情況下,讓聯合國機構和人道主義組織更自由地進入所有地區和接觸各階層人民,以評估其營養和人道主義狀況;
三 優先處理根據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所定安排提出的關於人道主義物品的申請;
四 確保非自願流離失所者無須證明已在暫居地住滿六個月就可獲得人道主義援助;
五 在伊拉克北方三省與聯合國項目事務廳的排雷方案充分合作,並考慮在其他各省開始排雷工作;
28. 請秘書長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60天報告在滿足伊拉克人民人道主義需求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滿足這些需求所需的收入,包括根據對伊拉克石油生產部門狀況的全面調查,建議目前撥供石油備件和設備的款項必須增加的數額,並在其後視需要更新這一報告;
29. 表示準備根據上文第28段所要求的報告和建議,核准增加目前撥供石油備件和設備的款額,以達成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所定人道主義目的;
30. 請秘書長設立一個包括石油工業專家在內的專家組,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00天內報告伊拉克現有的石油生產和出口能力,建議以符合有關決議宗旨的方式增加伊拉克石油生產和出口能力的其他辦法,和讓外國石油公司在適當的監測和管制下介入伊拉克石油部門,包括進行投資的備選方案,並視需要更新這些建議;
31. 注意到如果安理會按照本決議第33段的規定採取行動,暫停該段所指的禁令,就必須在下文第35段的限制下,由安理會及早商定適當的安排和程式,包括暫停執行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
32.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第15至30段的執行情況;
D
33. 表示打算一旦收到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報告說,在從安理會收到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關強化的不斷監測和核查機制已全面運作的兩份報告之日起算的120天期間內,伊拉克已與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在各方面合作,特別是與實施上文第7段所述工作方案的各個方面合作,就出於改善伊拉克境內人道主義狀況和確保全理會各項決議得到執行的基本目標,暫停禁止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商品和產品,和暫停禁止向伊拉克出售、供應和運送民用商品和產品,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物品或適用第1051(1996)號決議所設機制的物品不在解禁之列,暫停為期120天,可由安理會延長,但需擬訂有效財務和其他業務措施以確保伊拉克不會取得違禁物品;
34. 決定在為上文第33段目的向安理會提出報告時,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將列述完成上文第7段所述工作的進展情況,作為其評價的依據;
35. 決定如果監核視委執行主席或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任何時候報告說,伊拉克不與監核視委或原子能機構在各方面合作,或伊拉克正在獲取違禁物品,則上文第33段所述的暫停實施禁令應在提出報告後第五個工作日終止,除非安理會作出相反決定;
36. 表示打算核可對經核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的民用商品和產品、包括其運送和付款採取有效財務和其他業務措施的安排,以確保如果按上文第33段所述暫停實施禁令,伊拉克不會取得違禁物品,至遲於收到上文第33段所指的初步報告之日開始擬訂這些措施,並在安理會根據該段作出決定之前核可這些安排;
37. 還表示打算在收到上文第33段所述關於與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在各方面合作的報告後,根據上文第30段所要求的報告和建議並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和各項有關決議的目標,採取步驟使伊拉克能夠增加石油生產和出口能力;
38. 重申打算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的有關規定,就終止該決議所指禁令採取行動;
3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並表示打算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遲在12個月內考慮根據上文第33段採取行動,但前提是伊拉克滿足上文第33段所列條件。

投票情況

第408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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