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8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82號決議》是2001年11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443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382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382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決議原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前各項有關決議,包括關於改進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號和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號決議,
深信必須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和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986(199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除第4、11和12段所載和受第1284(1999)號決議第15段限制的規定外,以及第1360(2001)號決議第2、3和5至13段的規定,應在2001年12月1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新的180天期間內繼續有效;
2. 注意到擬議的貨物審查清單(載於本決議附屬檔案1)及其適用程式(載於本決議附屬檔案2),並決定,安理會進一步商定對該清單和程式作任何精細改進之後,將予以通過,以便從2002年5月30日起實施;
3. 重申根據第661(1990)號決議和其後各項有關決議,所有國家均有義務防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任何商品或產品,包括武器或任何其他軍事裝備,並防止讓伊拉克獲得任何資金或任何其他財政或經濟資源,除非經現有決議許可;
4. 強調伊拉克有義務提供合作,以執行本決議和其他適用的決議,包括尊重直接參與執行這些決議的所有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5. 呼籲所有國家繼續提供合作,及時提出技術上完備的申請書,迅速發放出口許可證,並在其許可權內採取一切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急需的人道主義用品儘快運給伊拉克人民;
6.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在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為執行第1284(1999)號決議所作任何必要澄清的基礎上實現全面解決;
7. 決定,為本決議的目的,應將第1360(2001)號決議中提及該決議所規定的150天期間解釋為是指上文第1段所規定的180天期間;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屬檔案1

06/29/01
擬議的貨物審查清單
(註:武器彈藥為安全理事會第687號決議第24段所禁止,因此不列入審查清單。)
A. 須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051(1996)號決議規定的物品。
B. S/2001/1120號檔案附屬檔案所載的清單(清單上不在安全理事會第687號決議第24段範圍內的物品)。清單列有以下一般類別並載有解釋性說明和諒解聲明:(1) 先進材料;(2) 材料加工;(3) 電子設備;(4) 計算機;(5) 電信和信息安全;(6) 感測器和雷射器;(7) 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8) 海洋;和(9) 動力推進。
C. 附屬檔案中進一步說明的下列各項物品:
指揮、控制、通信和模擬
1. 特定先進電信設備。
2. 信息安全設備。
感測器、電子戰爭和夜視
3. 專用電子儀器和測試設備。
4. 圖象增強夜視系統、鏡筒和部件。
飛機和相關物品
5. 專用雷達設備。
6. 非持證民用飛機;一切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無人駕駛飛行器;備件和部件。
7. 非X-光爆炸物探測設備。
海軍相關物品
8. 不依賴空氣推進發動機和為潛水器專門設計的燃料電池,和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9. 海洋音響設備。
爆炸物
10. 專為民用項目設計的含少量高能物質的炸藥和裝置。
飛彈相關物品
11. 專用振動試驗設備
常規武器製造
12. 專用半導體製造設備。
重型軍事運輸
13. 裝載量超過30公噸,寬度等於或大於3米的低底板拖車/裝載機。
14. 某些生物設備。
擬議的貨物審查清單的附屬檔案
06/29/01
各項物品的技術參數
#1. 特定先進電信設備
a. 為在218 K(-55℃)至397 K(124℃)溫度範圍之外運行而專門設計的任何種類的電信設備;
b. 相控陣天線,其中含有源元件和分散式組件,設計目的是以電子方式控制波束形狀和指向,但儀器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標準的著陸系統(微波著陸系統)除外;
c. 設計在7.9至10.55千兆赫或超過40千兆赫頻率上使用的無線電中繼通訊設備及其組件和部件;
d. 長5米以上的光纖纜,玻璃預型和延展纖維,或為製造和用作光導電信傳輸載體而最佳化的其他材料。光終端和光放大器;
e. 為開發或生產上文a至d項所述部件或設備而專門設計的軟體;
f.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文a至d項所述部件、軟體或設備的技術。
#2. 信息安全設備
具有以下任何特點的信息安全設備:
c. 離散記錄加密算法;
d. 模擬加密或置亂;
e. 可信計算機系統評價標準B1、B2、B3或A1,或等同的多級安全計算機系統;
f. 為開發或生產上文a至e項而專門設計的軟體;
g.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文a至e項的技術。
注1:本段不要求審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物品:
a. 公眾通過以下任何方式在零售點能不受限制購買到的物品:
a.1.櫃檯交易;
a.2.郵購交易;
a.3.電子交易;
a.4.電話交易;
b. 密碼功能不易被用戶更改;
c. 設計的方式使用戶無需供應商再予大量支助即可安裝;
d. 必要時可獲得關於物品的詳細資訊,並可應要求向出口國當局提供這些資料,以便能確定上文a至c段所述條件得到遵守。
注2:這一物品不需要審查:
a. 在使用不受本注b至f項管制的設備系統時其密碼能力受到限制的個人專用智慧卡。如果個人專用智慧卡有多種功能,則應單獨確定對每一功能的管制級別;
b. 無線電廣播、付費電視或類似的為消費者服務的限制客群範圍的廣播所使用的接收設備,未經數字或加密,但純用於傳送帳單或把與節目有關的信息送回廣播提供者的加密不在此限;
c. 專門設計和只限於以下任何用途而用戶不能使用其密碼功能的設備:
c.1.使用有著作權保護的軟體;
c.2.進行以下任何活動:
c.2.a. 使用儲存在唯讀媒體上的有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或
c.2.b. 使用媒體中儲存的經加密處理的資料(例如與智慧財產權相關), 而媒體則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或
c.2.c. 一次性拷貝有著作權保護的視聽資料;
d. 專門設計和只限於銀行用途或貨幣交易的密碼編制設備;
技術注釋:“貨幣交易”包括收取或清結各種費用或信用業務。
e. 不具有終端至終端加密功能的民用攜帶型或移動式無線電話(例如民用商營蜂房式無線電通訊系統);
f. 不具有終端至終端加密功能的無繩電話設備,根據廠商的規格說明,其未經加強的無繩操作(即終端同機座之間只有單一和無中繼的跳接)的最大有效範圍少於400米。
#3. 專用電子儀器和測試設備
a. 4至31千兆赫信號分析器;
b. 4至40千兆赫微波測試接收器;
c. 4至40千兆赫網路分析器
d. 4至31千兆赫信號發生器
e. 脈衝或連續波行波管如下:
e.1. 耦合諧振腔管或其衍生物;
e.2. 螺旋管,或其衍生物,具有下列任何特點:
e.2.a.1. 瞬時頻寬為半個倍頻或以上;且
e.2.a.2. 額定平均輸出功率(千瓦)和最大工作頻率(千兆赫)之積 為0.2以上;
e.2.b.1. 瞬時頻寬為半個倍頻以下;且
e.2.b.2. 額定平均輸出功率(千瓦)和最大工作頻率(千兆赫)之積 為0.4以上;
f. 專門為製造電子管、光學元件及其特製部件而設計的設備;
g. 陶瓷金屬構造、峰流500安培以上的氫/氫同位素閘流管;
h. 數字儀器數據記錄器,具有以下任何特點:
h.1. 最大數字界面轉換率超過每秒175兆位元組;
h.2. 適合在空間使用。
i. 放射和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和模擬設備、分析器、軟體和核儀器模組、 部件和主機;
j. 專門為開發或生產上文a至i項所述部件或設備而設計的軟體;
k.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文a至i項所述部件或設備的技術。
註:如果a至e項物品是在民用電信項目契約內,包括系統的日常維修、運作和修理,並經供應商政府核證為民用者,則無需審查。
#4. 圖像增強夜視系統、鏡筒和部件
a. 採用微通道板和S-20、S-25、GaAs、或GaInAs光電陰極的圖像增強鏡筒的夜視系統(即照相機或直視成象設備);
b. 採用微通道板和S-20、S-25、GaAs或GaINAs光電陰極的、敏感度為每流明240微安和以下的圖像增強鏡筒;
c. 15微米和以上的微通道板;
d. 專門為開發或生產上文a至c項所述部件或設備而設計的軟體;
e.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文a至c項所述部件或設備的技術。
#5. 專用雷達設備
a. 所有機載雷達設備及其專用部件,不包括專門為氣象用途設計的雷達、或專門設計僅能在960至1215兆赫茲頻帶內工作的3型、C型和S型民用航空管制設備;
註:本段不要求初步審查在伊拉克營運的持證民用飛機上的機載雷達原裝設備。
b. 所有能發現和跟蹤飛機的陸基一次雷達系統;
c. 專門為開發或生產上文a和b項所述部件或設備而設計的軟體;
d.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文a和b項所述部件或設備的技術。
#6. 非持證民用飛機、所有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零部件
a. 非持證民用飛機和專為其設計的零部件,不包括僅為運載乘客設計的零部件,如座椅、食物供應、空調、照明系統和乘客安全裝置;
註:持證民用飛機包括原設備製造商政府民航當局核證的一般民用飛機。
b. 所有燃氣渦輪發動機和專為其設計的零部件,但不包括為固定式發電設備設計的燃氣渦輪發動機;
c. 具有下列任何特點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零部件:
c.1 能夠自動作業;
c.2 能夠在視線以外作業;
c.3 安裝有衛星導航接收器(即全球定位系統);
c.4 起飛總重大於25公斤(55磅);
d. 持證民用飛機零部件(不包括發動機);
注1:不包括非伊拉克擁有或租賃的已由飛機原設備製造商證明合格或核證的持證民用飛機正常維修所需零部件。
注2:至於伊拉克擁有或租賃的民用飛機,如果在伊拉克以外的國家進行維修,無需審查用於正常維修的零部件。
注3:至於伊拉克擁有或租賃的飛機,其零部件須接受審查,除非一對一地替換在該飛機上使用並經原設備製造商核證或證明合格的零部件。
注4:專為改進飛機性能而設計的任何零部件仍須接受審查。
e. 設計、開發和生產上文a至d項物品的設備和零部件的技術,包括軟體。
#9. 海洋音響設備
a. 下列海洋音響系統、設備和專為其設計的部件:
a.1. 下列有源(傳送或收發)系統、設備和專為其設計的設備:
a.1.a. 為繪製海床地形圖設計的寬掃描測深勘測系統,旨在測量水面以下不到600米的深度;
a.2. 下列無源(接收,在正常套用中無論是否與另外的有源設備相關)系統、設備和專為其設計的部件:
a.2.a. 在任何深度、無加速補償的情況下,敏感度強於負220分貝的水聽器;
a.2.b. 牽引式聲波水聽器陣列,旨在或經修改能在水深15米至35米處作業;
a.2.b.1. 航向感測器,精確度大於+/-0.5度;
a.2.c. 專為牽引式聲波水聽器陣列設計的處理設備;
a.2.d. 專為底層或灣區電纜設計的處理設備;
b. 相關速度聲納記錄設備,旨在測量設備運載工具相對於海床的水平速度。
技術注釋:在均方根壓力為1微帕的平面聲波場內安裝沒有前置放大器的水聽器感測器時,水聽器敏感度的定義為產出電壓均方根與1伏均方根參考數之比的常用對數乘以20。例如,-160分貝(參考數為每微帕1伏)-180分貝的水聽器。
#10. 專為民用項目設計的含少量下列高能物質的炸藥和裝置
1. Cyclotetramethylenetetranitramine (CAS 2691-41-0)(HMX);
octahydro-1,3,5,7-tetranitro-1,3,5,7-tetrazine;1,3,5,7-tetranitro -1,3,5,7- tetraza-cyclooctane;(octogen, octogene);
2. Hexanitrostilbene (HNS) (CAS 20062-22-0);
3. Triaminotrinitrobenzene (TATB) (CAS 3058-38-6);
4. Triaminoguanidinenitrate (TAGN) (CAS 4000-16-2);
5. Dinitroglycoluril(DNGU,DINGU)(CPS55510-04-81): tetranitroglycoluril (TNGU, SORGUYL) (CAS 55510-03-7);
6. Tetranitrobenzotriazolobenzotriazole (TACOT) (CAS 25243-36-1);
7. Diaminohexanitrobiphenyl (DIPAM) (CAS 17215-44-0) ;
8. Picrylaminodinitropyridine (PYX) (CAS 38082-89-2);
9. 3-vitro-1,2,4-triazol-5-one (NTO or ONTA) (CAS 932-64-9);
l0. Cyclotrimethylenetrinitramine (RDX) (CAS 121-82-4) ; cyclonite; T4; hexahydro-1,3,5-trinitro-1,3,5-triazine;1,3,5-trinitro-1,3, 5-triaza-cyclohexane (hexogen, hexogene);
11. 2-(5-cyanotetrazolato) penta amine-cobalt (III) -perchlorate (or CP) (CAS 70247-32-4);
12. cis-bis (5-nitrotetrazolato) tetra amine-cobalt (III) perchlorate (or BNCP);
13. 7-Amino-4,6-dinitrobenzofurazane-l-oxide (ADNBF) (CAS 97096-78-1); amino dinitrobenzofuroxan;
14. 5,7-diamino-4,6-dinitrobenzofurazane-l-oxide (CAS 117907-74-1), (CL-14 or diamino dinitrobenzofuroxan);
15. 2,4,6-trinitro-2,4,6-triazacyclohexanone (K-6 or Keto-RDX) (CAS 115029-35-1);
16. 2,4,6,8-tetran.itro-2,4,6,8-tetraazabicyclo [3,3,0]-octanone-3 (CAS 130256-72-3)(tetranitrosemiglycouril, K-55 or keto-bicyclic HMX);
17. 1,1,3-trinitroazetidine (TNAZ) (CAS 97645-24-4);
18. 1,4,5,8-tetranitro-1,4,5,8-tetraazadecalin (TNAD) (CAS 135877-16 =6);
19. Hexanitrohexaazaisowurtzitane (CAS 135285-90-4) (CL-20 或 HNIW); 和chlathrates of CL-20;
20. Trinitrophenylmethylnitramine (tetryl) (CAS 479-45-8);
21. 爆速超過8 700米/秒或爆壓超過34千兆帕(340千巴)的任何爆炸物;
22. 產生爆壓25千兆帕(250千巴)或更高且溫度在5分鐘或更長時間內穩定保持在523K(250℃)或更高的其他有機爆炸物;
23. 任何其他聯合國1.1級的固體推進劑,理論比推力(在標準條件下)大於250s的非金屬化合物,或理論比推力大於270s的鋁化合物;以及
24. 任何聯合國1.3級的固體推進劑,理論比推力大於230s的非鹵化合物,理論比推力大於250s的非金屬化合物,理論比推力大於266s的金屬化合物。
注: 如果不是作為專為民用項目設計的炸藥或裝置的一部分而含有少量,則上述高能物質將被視為軍事物品,受安理會第687號決議第24段禁止。
能模擬低於15 000米飛行條件的振動試驗設備和專用零部件。
a. 開發或生產上述部件或設備的專用軟體;
b.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述部件或設備的技術。
#12. 專用半導體製造設備。
a. 製造、組裝、包裝、測試和設計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以及最小特徵尺寸為1.0微米的組件的專用物品,包括:
a.1. 用於電漿蝕刻、化學蒸汽沈積、平版印刷、掩模平版印刷、掩模 和抗光蝕劑的設備和材料;
a.2. 離子注入、離子增強或光增強擴散專用設備,具有以下的任何特點:
a.2.a. 射速能量(加速電壓)超過200千電子伏;或
a.2.b. 最佳化到在低於10千電子伏的射速能量(加速電壓)運轉;
a.3. 加工半導體圓片用的表面拋光設備如下:
a.3.a. 用於厚度薄於100微米的圓片背面加工及其隨後的分離的專用 設備;或
a.3.b. 用於使經加工的圓片正面的光潔度2西格瑪值等於或少於2微 米(指示器總讀數)的專用設備;
a.4. 用於半導體裝置或積體電路的計算機輔助設計的專用設備,但通用計 算機不在此限;
a.5. 積體電路組裝設備如下:
a.5.a.由存儲程式控制的晶片粘合機,具有以下各項特點:
a.5.a.1.專為混合積體電路設計的;
a.5.a.2.X-Y級定位移動超過37.5x37.5毫米;以及
a.5.a.3.X-Y平面的置放精確度高於+10微米;
a.5.b. 用於在單一作業中作多次粘合的、由存儲程式控制的設備(如 光束導引粘合機、晶片載體粘合機、帶式粘合機);
a.5.c.半自動或自動暖罩封閉器,可對罩局部加熱,使其溫度高於組件本身, 專門用於陶瓷微電路組件,每分鐘可產出一套或更多;
b. 開發或生產上述a項的部件或設備的專用軟體;
c. 開發、設計或生產上述a項的部件或設備的技術。
#14. 某種生物設備
a. 用於包裝顆粒大小為1至15微米的活性微生物和毒素的微囊包封設備,將界面縮聚器和分相器都包封在內。

附屬檔案2

程式
1. 每一項商品和產品出口申請均應由出口國通過常駐代表團或觀察員代表團,或由聯合國機構和規劃署提交伊拉克方案辦公室(伊辦)。每項申請均應列明最多的技術規格和最終用戶資料,以便確定契約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的任何物品或《貨物審查清單》上的任何物品。申請中應附一份已訂立契約安排的副本。
2. 每項申請和已訂立的契約安排將由伊辦的海關專家和監核視委的專家,必要時同原子能機構協商,加以審查,以便確定契約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或《貨物審查清單》所列的任何物品。伊辦將就每項契約指定一名官員擔任聯絡人。
3. 為了核查上文第2段所規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專家可要求出口國或伊拉克提供補充資料。出口國或伊拉克應在60天期間內提供所要求的補充資料。如果專家未在四個工作天內要求提供任何補充資料,則將適用下文第5、第6和第7段規定的程式。
4. 如果專家確定出口國或伊拉克未在上文第3段規定的期間內提供補充資料,則在提供所需資料之前不再處理該項申請。
5. 如果監核視委的專家,必要時同原子能機構協商,確定契約含有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的任何物品,則申請將視為失效並退還提件的代表團或機構。
6. 如果監核視委的專家,必要時同原子能機構協商,確定契約含有《貨物審查清單》所列的任何物品,則將《貨物審查清單》所列物品的詳情,包括物品的技術規格和有關契約轉交委員會。此外,伊辦和監核視委,必要時同原子能機構協商,應向委員會提交批准或否決《貨物審查清單》所列物品在人道主義、經濟和安全方面影響的評估,包括出現《貨物審查清單》所列物品的整個契約的是否可行以及該物品轉為軍事用途的風險。伊辦還應提供有關對此種物品最終用戶可能進行的監測資料。伊辦將立即通知有關代表團或機構。契約內的其餘物品,經確定未列在《貨物審查清單》上,將按照下文第7段的程式處理。
7. 如果監核視委的專家,必要時同原子能機構協商,確定契約不含上文第2段所述的任何物品,伊拉克方案辦公室將立即以書面通知伊拉克政府和出口國。在科鐵納檢查公司核實貨物已按契約運抵伊拉克後,出口商就有資格領取付款。
8. 提出契約的代表團或機構如果不同意將契約提交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兩個營業日內向伊辦執行主任抗訴反對此項決定。在此情況下,伊辦執行主任,同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協商,將指派專家按照上述程式重新審議該契約。這些專家的決定,經執行主任和執行主席核可,將是最終決定,不得再行抗訴。在抗訴期限終了而沒有提起抗訴之前,不應將申請轉交委員會。
9. 審查契約的伊辦和監核視委專家應從儘可能廣泛的地理區域抽調。
10. 在每次180天階段終了時,秘書處將向委員會報告這段期間提交和核准出口到伊拉克的契約情況,並應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要求,向該成員提供僅供參考的申請書副本。
11. 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可要求召開委員會緊急會議,審議這些程式的修訂或撤銷。委員會將經常審查這些程式,並將根據經驗酌情予以修正。

投票情況

第443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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