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9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95號決議》是2011年7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6573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95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95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7月6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1年5月20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1/329),內附2011年5月5日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安理會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201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還回顧餘留機制的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分支將於2012年7月1日開始運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11/317)中所作評估,
注意到,在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後,四名常任法官將從審判分庭調至抗訴分庭工作,兩名常任法官將離開國際法庭,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和檢察官對工作人員配置問題表示關切,並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的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第1款和第12條之四第2款(a)的規定,審案法官有資格當選或投票選舉國際法庭庭長;
2. 為此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四第2款的規定,當選為國際法庭庭長的審案法官可以行使與常任法官相同的權力,這不會改變其地位,也不會除已有津貼或福利外另外增加津貼或福利,目前作為審案法官擁有的服務條件亦不會改變;
3. 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四第2款的規定,當選為國際法庭副庭長的審案法官可以根據規約與程式和證據規則,在必要時代行庭長職務,這不會改變其地位,也不會除已有津貼或福利外另外增加津貼或福利,目前作為審案法官擁有的服務條件亦不會改變;
4. 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但丹尼斯·拜倫法官可自2011年9月1日起,部分時間工作並從事另一項司法工作,直至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於2011年12月結案;強調不得將這項特別授權視為開創先例。國際法庭庭長有責任確保這項安排符合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會導致利益衝突,也不會延誤判決;
5. 重申必須審判被國際法庭定罪的人,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大湖區各國,加強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為之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呼籲有關國家進一步做出努力,將菲利西安·卡布加、Protais Mpiranya和其他被國際法庭定罪的人繩之以法;
6. 重申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聯合國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加強同秘書處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的合作,採取靈活方式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7. 讚揚同意在其境內安置被宣告無罪人員或服滿刑期的被定罪者的國家,呼籲其他有能力這樣做的國家與國際法庭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援助,以重新安置被宣告無罪人員或服滿刑期的被定罪者;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95(20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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