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9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93號決議》是2011年6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657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93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93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1年6月27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1/392),內附2011年6月8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尤其回顧安全理事會通過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201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11/316)中作出的評估,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2010年6月29日第1931(2010)號決議中強調,它打算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審判法官的任期,並請國際法庭庭長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提交的經更新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對人員配置問題感到關切,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關切地注意到可能沒有足夠人員來執行國際法庭的判決,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的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讓-克洛德·安托內蒂(法國)
- 居伊·德爾瓦(比利時)
- 伯頓·霍爾(巴哈馬)
- 克里斯托夫·弗呂格(德國)
- 權敖昆(大韓民國)
- 巴克內·賈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 霍華德·莫里森(聯合王國)
- 阿方索·奧里(荷蘭)
2.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梅爾維爾·貝爾德(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伊莉莎白·瓜溫扎(辛巴威)
-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麥)
- 弗拉維亞·拉坦齊(義大利)
- 安托萬·凱西亞-姆貝·明杜瓦(剛果民主共和國)
- 普里斯卡·馬蒂姆巴·尼亞姆貝(尚比亞)
- 米歇爾·皮卡爾(法國)
- 阿帕德·普蘭德勒(匈牙利)
- 斯特凡·特雷希塞爾(瑞士)
3. 重申必須審判已由國際法庭起訴的人,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前南斯拉夫各國,加強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為法庭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呼籲逮捕Goran Hadzic;
4. 重申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聯合國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加強同秘書處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合作,採取靈活方式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5. 讚揚那些已就執行國際法庭對已定罪人員的判決而締結協定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這類已定罪人員在其境內服刑的國家,呼籲各國再次承諾執行判決並積極看待國際法庭就此提出的請求;
6. 還呼籲那些尚未就執行國際法庭對已定罪人員的判決而締結協定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這類已定罪人員在其境內服刑但能夠這樣做的國家考慮締結這類協定或同意接受這些人;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93(20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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