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7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74號決議》是2011年3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500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74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74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3月2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決定將第1662(2006)號決議所設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11年3月23日的第1917(2010)號決議,又回顧安全理事會2010年6月21日至24日前往阿富汗訪問團的報告(S/2010/564),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強調必須採取全面辦法來紋白精處理阿富汗局勢,確認沒有任何純粹的軍事解決辦法能確保阿富汗的穩定,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鞏固持久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並在國際大家庭中享有其應有地位,
欣見2010年7月20日舉行的阿富汗問題喀布爾國際會議的成果,這些成果構成喀布爾進程的里程碑,有助於加快落實阿富汗的領導和自主進程,加強國際夥伴關係和區域合作,改善阿富汗治理,提高阿富汗安全部隊的能力,實現經濟成長和更好地保護包括婦女在內全體阿富汗公民的權利,特別欣見阿富汗政府作出承諾,包括為新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制訂夜碑芝框架、時限和基準,逐步過渡到由阿富汗主導安全工作、改善治理和懲辦腐敗,
又重申倫敦會議作出了承諾(S/2010/65),為阿富汗問題上的今後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議程和商定優先事項,主要是由阿富汗政府在本地區和國際社會支持下,並在聯合國發揮核心、公正協調作用的情況下執行一項全面的戰略,
期待2011年12月在阿富汗政府領導下在波恩舉行阿富汗問題國際會議,
又重申在這方面支持阿富汗人民自主執行倫敦會議公報和喀布爾會議公報提出的《阿富汗國家發展危主尋刪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的各項承諾,確認非法毒品的生產、貿易和販運對世界各區域的國際和拜辯頌贈平與穩定構成威脅,並確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指出為了鞏固在執行工作中取得的進展和克服當前繼續存在的挑戰,所有相關行為者均需作出持續的協調努力,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著核心和公正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包括與阿富汗政府一道,通過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調和監測為落實喀布爾進程而作出的努力,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並表示讚賞和堅決支持秘書長、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特別是在困難的條件下工作以幫助阿富汗人民的聯阿援助團男女成員正在做出的努力,
回顧和平支爾格協商大會的結論,歡迎成立高級和平委員會和委員會在阿富汗內外開展外聯工作,
肯定數以百萬計人面對嚴重的安全威脅在2010年議會選舉中勇敢堅定地行使投票權,又肯定阿富汗在選舉中的領導作用,包括獨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投訴委員會開展的工作,歡迎成立新的人民院,回顧阿富汗政府在喀布爾會議上承諾進行長期選舉改革,強調需要完成選舉改革,以確保未來的選舉透明、可信和民主,重申阿富汗和平的未來取決於能否在加強民主體制、尊重權力分立、鞏固憲法制衡以及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和義務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安全、經濟自多記糊給自足和沒有恐怖主義與毒品的國家,
欣見國際聯絡小組為聯合國努力協調和擴大對阿富汗的國際支持作出貢獻,特別是國際聯絡小組上次在伊斯蘭會議組織主持下在吉達舉行的會議取得成果,顯示該區域和其他國家越來越支持阿富汗實現和平、穩定與發展,
強調推動區域合作極為重要,因嫌霸為它是促進阿富汗安全、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手段,回顧2002年12月22日《喀布爾睦鄰關係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為此歡迎國際社會繼續致力於支持阿富汗的穩定與發展,同時注意到各項國際和區域舉措,例如“亞洲中心地帶”伊斯坦堡首腦會議、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俄羅斯聯邦四方首腦會議以及上海合作組織採取的舉措,期待今年(2011年)秋季在塔吉克斯坦舉行第五次阿富汗問題區域經濟合作會議,
欣見一些國家做出努力,不斷加強民事和人道主義工作以協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勵國際社會與阿富汗當局和聯阿援助團協調一致,進一步提供更多的協助,
又欣見阿富汗政府在2010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里斯本首腦會議上與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部隊派遣國達成協定,至遲於洪櫃盼2014年底在阿富汗全國範圍內把主要安全責任逐步移交給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同時注意到2010年11月20日北約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在里斯本簽署了關於持久夥伴關係的宣言,確認在過渡進程中共同做出的努力,歡迎第一批省份和城鎮地區過渡籌備工作取得的進展,期待繼續落實過渡進程,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相互關聯,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權、法治和發展領域以及在反腐敗、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以便2011年初開始順利過渡到由阿富汗領導安全工作,確認必須通過在阿富汗治理和建立能力方面取得進展來支持安全方面的進展,為此注意到,如第1943(2010)號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重申所有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需要通過國家工作隊機制和“一個聯合國”辦法,並在秘書長特別代表指導下作出更大努力,以提高連貫性、協調性和效率,並與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完全保持一致,
強調需要進一步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等辦法,切實有效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在最需要的地方這樣做,為此強調各方需要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維護和遵守人道主義原則,發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精神,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非法毒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持續不斷,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非常密切,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確認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繼續令人擔憂,應對此類威脅的努力也面臨種種挑戰,表示嚴重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改進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阿富汗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傷亡人數越來越多,其中大多數是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造成的,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和採取一切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適當措施,確認必須不斷監測和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平民狀況,特別是平民傷亡情況,包括由安援部隊這樣做,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和國際部隊在儘量減少平民傷亡方面取得的進展,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百姓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必須避免使用國際法禁用的武器和裝置,
支持阿富汗政府繼續禁用硝酸銨化肥,敦促迅速採取行動執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體化學品的條例,以此削弱叛亂分子用其製作簡易爆炸裝置的能力,
回顧阿富汗政府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內並無合法用途,生產國和出口國未經阿富汗政府要求不應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該物質,並依照第1817(2008)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增加與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別是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和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11/55),
1. 欣見秘書長2011年3月11日報告(S/2011/120);
2. 感謝聯合國長期承諾與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協作,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
3. 決定將第1662(2006)號、第1746(2007)號、第1806(2008)號、第1868(2009)號和第1917(2010)號決議,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界定的聯阿援助團任務延長至2012年3月23日;
4. 呼籲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提出的安全、治理、司法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並支持全面實施在喀布爾會議和倫敦會議上相互就這些問題以及繼續實施《國家毒品管制戰略》問題作出的承諾,並請聯阿援助團按照喀布爾進程的規定,協助阿富汗政府逐步實現由阿富汗人起主導作用,
5.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主權、自主權和領導作用的原則,繼續根據《倫敦會議公報》和《喀布爾會議公報》領導國際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優先事項:
(a) 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發展和治理優先事項,包括支持正在進行的新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擬定工作,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特別是在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提供的協助;與此同時,支持努力增加通過阿富汗政府提供的發展援助比例,並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這些資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b) 按照安援部隊以及北約高級文職代表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加強與他們的合作,以可持續方式支持按喀布爾會議、倫敦會議和里斯本首腦會議的商定過渡到由阿富汗起主導作用,確保所有阿富汗人的權利得到保護和增進,以改進軍民協調,便於及時交流信息,並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者的活動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協作,特別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阿富汗-北約聯合過渡委員會;
(c) 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的情況下,開展外聯和斡旋工作,支持阿富汗主導的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實施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以及提出和支持建立信任措施;
(d) 按照倫敦會議和喀布爾會議的商定,應阿富汗當局請求,支持阿富汗今後舉行的選舉並支持努力使選舉進程具有可持續性和完整性;向參與這一進程的阿富汗各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6. 又重申聯阿援助團和特別代表將在下列優先領域中領導國際民事工作:
(a)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在已有成就的基礎上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b) 通過加強聯阿援助團的派駐,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推動喀布爾進程,包括增強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合作,並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c) 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爾進程在全國各地為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過渡司法)、執行預算和打擊腐敗做出的努力,以便幫助及時不斷地兌現和平的好處和提供服務;
(d)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與阿富汗政府及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的境況,進行協調以保護平民,促進問責制,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e) 為支持阿富汗政府並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協調和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立該國的能力,使其在今後發揮核心和協調作用,包括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7. 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8. 重申需要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並重申支持秘書長已經為此採取的措施;
9. 強調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必須在各省加強派駐,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以採取必要措施解決與此種派駐有關的安全問題,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協調阿富汗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授權;
10. 強調必須在阿富汗進行可持續民主發展,阿富汗所有機構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和阿富汗《憲法》,在明確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事,為此歡迎阿富汗政府承諾與聯合國密切合作,在吸取2009年和2010年選舉的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選舉工作,包括解決選舉工作的可持續性問題,並在考慮到倫敦會議和喀布爾會議上作出的承諾的同時,重申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在支持實現這些承諾方面發揮領導作用,請聯阿援助團根據阿富汗政府請求,向相關阿富汗機構提供技術援助,支持開展建設性的選舉改革;還呼籲國際社會成員酌情提供協助;
11. 歡迎阿富汗政府再次做出努力,包括於2010年6月舉行全國協商和平支爾格、設立高級和平委員會和執行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促進與準備放棄暴力、與基地組織和其他恐怖組織斷絕關係、譴責恐怖主義和接受阿富汗《憲法》,尤其《憲法》有關性別和人權問題內容的反政府派成員進行對話,鼓勵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酌情利用聯阿援助團的斡旋,支持這項工作;又歡迎阿富汗政府採取的措施,鼓勵阿富汗政府繼續增進婦女、少數民族和民間社會在外聯和協商進程中的參與,回顧,正如安全理事會第1325(2010)號和相關決議所述,婦女可以在和平進程中發揮重大作用;
12. 強調聯阿援助團按本決議的授權在支持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中的作用,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繼續支持和平與重返社會信託基金,在這方面注意到阿富汗政府今年(2011年)春天將在喀布爾主辦重返社會問題會議;
13. 欣見阿富汗政府、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及伊斯蘭會議組織等國際組織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有關國家和區域組織最近制訂了合作舉措,包括在伊斯坦堡舉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第五次三邊首腦會議和最近於2010年11月3日舉行的伊斯坦堡會議的成果,注意到擬由土耳其主辦阿富汗問題區域會議,期待今年(2011年)秋天在塔吉克斯坦舉行關於阿富汗的第五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還欣見《喀布爾會議公報》重申2002年《睦鄰友好關係宣言》提出的原則,強調阿富汗必須與這些夥伴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集團,以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14. 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優先工作方案執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籲請所有相關行為者在這方面加強與協監委合作,以便進一步提高效率;
15. 籲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們在喀布爾會議及以往各次國際會議上做出的承諾,重申必須進一步努力改進援助協調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確保有透明度和打擊腐敗;加強阿富汗政府協調援助的能力;
16. 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包括藉助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協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極端主義暴力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毒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對阿富汗穩定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17.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式襲擊、暗殺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境內穩定、重建與發展努力的有害影響,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用平民當人盾;
18. 又譴責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強調這些襲擊阻礙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並著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義行為者,包括聯合國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無阻礙通行,並充分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19. 欣見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者的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減少對人的生命和該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殘疾人,使其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
20. 確認如聯阿援助團2010年3月9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所述,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在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方面取得進展,籲請它們繼續大力開展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式,並在發生平民傷亡且阿富汗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
21. 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在適當時能夠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22. 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武裝衝突中、尤其是襲擊學校、教育和醫療設施時的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以及用兒童進行自殺式襲擊的行為,要求將應對此負責的人繩之以法,為此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繼續加強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部門,特別是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23. 欣見阿富汗政府與聯合國最近簽署了一項有時限和可核查的全面行動計畫,以防止在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中使用和招募兒童;
24. 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的框架中,通過對人員進行適當的審查、培訓、指導、配備裝備和賦予權責,來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加快取得進展,實現阿富汗安全部隊能夠自立、族裔平衡、在全國保障安全及維護法治的目標;
25. 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提供培訓員、資源和行動指導及聯絡隊等方式,持續開展培訓工作,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划進程提供諮詢,並在防衛改革舉措方面提供協助;
26. 注意到阿富汗當局目前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進一步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努力,為此強調必須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等方式提供國際援助,包括由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歐洲憲兵部隊以及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為此提供協助;
27. 欣見阿富汗政府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和該方案與阿富汗和平和重返社會方案整合方面取得進展,要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快做出協調一致努力,以取得進一步進展;
28. 注意到最近在取締鴉片生產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鴉片產量的下降,依然關切鴉片的種植、生產和販運以及消費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發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乃至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通過替代生計方案等方式,加快執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在國家方案中把禁毒納入工作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讚揚禁毒辦在《巴黎公約》倡議和《彩虹戰略》框架內向三角倡議和中亞區域信息和協調中心(中亞信息中心)提供支助;並讚揚俄羅斯多莫傑多沃警察學院提供的協助;
29. 籲請各國按照共同分擔責任解決阿富汗毒品問題的原則,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源於阿富汗的毒品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括加強執法能力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前體化學品的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和腐敗活動而開展合作,注意到擬於2011年在《巴黎公約》倡議及其“巴黎-莫斯科”進程的框架內召開阿富汗販毒路線問題第三次部長級會議,並為此要求全面執行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30. 呼籲繼續實施《巴黎公約》倡議以打擊阿富汗鴉片和海洛因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剷除罌粟作物、毒品實驗室和商店,攔截毒品運送隊,強調邊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見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加強與歐安組織和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在這方面的合作;
31. 重申阿富汗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者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關於人人享有法律和正義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國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確立法治;
32. 為此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增強該部門對法治和人權的尊重;
33. 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加緊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
34. 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著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實施善治,讓所有阿富汗人有充分的代表權,並在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行問責制,強調國際社會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在這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35. 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欣見阿富汗自由媒體有所增加,但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繼續受到限制以及新聞記者遭到襲擊,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強調所有相關行為者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機構和民間社會廣泛參與,以履行相互做出的承諾,包括政府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提供足夠資金的承諾;
36. 確認儘管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進展,但需要加緊努力確保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強烈譴責仍然存在各種形式的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和暴力行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學的暴力行為,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並確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能夠找到安全和有保障的庇護所;
37. 欣見阿富汗政府承諾讓婦女更多參與阿富汗包括民選和任命機構在內的所有施政機構和公務員系統,支持努力加快執行《阿富汗國家婦女行動計畫》,將該計畫的各項基準列入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並制訂一項用於執行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法的戰略,包括為受害者提供服務,回顧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是和平、重返社會與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請秘書長繼續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載列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相關信息;
38. 欣見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同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執行第1904(2009)號決議,包括為更新綜合名單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查明參與用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資助或支持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行為或活動的個人與實體,鼓勵繼續開展此種合作;
39. 呼籲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增加外來投資並發展基礎設施,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起到的亞洲陸地橋樑的作用;
40. 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對於該國和全區域的穩定非常重要,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41. 又申明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42. 請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的事態發展,並在報告中,根據用於衡量和跟蹤執行本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任務和優先事項的進展的相關基準,評估所取得的進展;
43. 還請秘書長同阿富汗政府和國際上的有關利益攸關方協商,至遲在2011年年底,對為聯阿援助團的規定活動以及聯合國在阿富汗的支助工作,包括聯阿援助團在該國各地的駐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查,以便按照喀布爾進程加強國家自主權和領導,同時考慮到國際社會的駐留不斷變化的情況和安援部隊的作用,包括這一過渡進程的初步經驗,以期為安理會2012年3月審查聯阿援助團的任務規定提供資料;籲請所有有關行為者在此項工作中與聯阿援助團合作;
4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500次會議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74(2011)號決議。
強調推動區域合作極為重要,因為它是促進阿富汗安全、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手段,回顧2002年12月22日《喀布爾睦鄰關係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為此歡迎國際社會繼續致力於支持阿富汗的穩定與發展,同時注意到各項國際和區域舉措,例如“亞洲中心地帶”伊斯坦堡首腦會議、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俄羅斯聯邦四方首腦會議以及上海合作組織採取的舉措,期待今年(2011年)秋季在塔吉克斯坦舉行第五次阿富汗問題區域經濟合作會議,
欣見一些國家做出努力,不斷加強民事和人道主義工作以協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勵國際社會與阿富汗當局和聯阿援助團協調一致,進一步提供更多的協助,
又欣見阿富汗政府在2010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里斯本首腦會議上與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部隊派遣國達成協定,至遲於2014年底在阿富汗全國範圍內把主要安全責任逐步移交給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同時注意到2010年11月20日北約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在里斯本簽署了關於持久夥伴關係的宣言,確認在過渡進程中共同做出的努力,歡迎第一批省份和城鎮地區過渡籌備工作取得的進展,期待繼續落實過渡進程,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相互關聯,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權、法治和發展領域以及在反腐敗、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以便2011年初開始順利過渡到由阿富汗領導安全工作,確認必須通過在阿富汗治理和建立能力方面取得進展來支持安全方面的進展,為此注意到,如第1943(2010)號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重申所有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需要通過國家工作隊機制和“一個聯合國”辦法,並在秘書長特別代表指導下作出更大努力,以提高連貫性、協調性和效率,並與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完全保持一致,
強調需要進一步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等辦法,切實有效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在最需要的地方這樣做,為此強調各方需要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維護和遵守人道主義原則,發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精神,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非法毒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持續不斷,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非常密切,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確認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繼續令人擔憂,應對此類威脅的努力也面臨種種挑戰,表示嚴重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改進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阿富汗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傷亡人數越來越多,其中大多數是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造成的,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和採取一切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適當措施,確認必須不斷監測和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平民狀況,特別是平民傷亡情況,包括由安援部隊這樣做,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和國際部隊在儘量減少平民傷亡方面取得的進展,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百姓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必須避免使用國際法禁用的武器和裝置,
支持阿富汗政府繼續禁用硝酸銨化肥,敦促迅速採取行動執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體化學品的條例,以此削弱叛亂分子用其製作簡易爆炸裝置的能力,
回顧阿富汗政府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內並無合法用途,生產國和出口國未經阿富汗政府要求不應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該物質,並依照第1817(2008)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增加與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別是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和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11/55),
1. 欣見秘書長2011年3月11日報告(S/2011/120);
2. 感謝聯合國長期承諾與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協作,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
3. 決定將第1662(2006)號、第1746(2007)號、第1806(2008)號、第1868(2009)號和第1917(2010)號決議,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界定的聯阿援助團任務延長至2012年3月23日;
4. 呼籲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提出的安全、治理、司法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並支持全面實施在喀布爾會議和倫敦會議上相互就這些問題以及繼續實施《國家毒品管制戰略》問題作出的承諾,並請聯阿援助團按照喀布爾進程的規定,協助阿富汗政府逐步實現由阿富汗人起主導作用,
5.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主權、自主權和領導作用的原則,繼續根據《倫敦會議公報》和《喀布爾會議公報》領導國際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優先事項:
(a) 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發展和治理優先事項,包括支持正在進行的新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擬定工作,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特別是在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提供的協助;與此同時,支持努力增加通過阿富汗政府提供的發展援助比例,並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這些資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b) 按照安援部隊以及北約高級文職代表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加強與他們的合作,以可持續方式支持按喀布爾會議、倫敦會議和里斯本首腦會議的商定過渡到由阿富汗起主導作用,確保所有阿富汗人的權利得到保護和增進,以改進軍民協調,便於及時交流信息,並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者的活動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協作,特別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阿富汗-北約聯合過渡委員會;
(c) 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的情況下,開展外聯和斡旋工作,支持阿富汗主導的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實施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以及提出和支持建立信任措施;
(d) 按照倫敦會議和喀布爾會議的商定,應阿富汗當局請求,支持阿富汗今後舉行的選舉並支持努力使選舉進程具有可持續性和完整性;向參與這一進程的阿富汗各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6. 又重申聯阿援助團和特別代表將在下列優先領域中領導國際民事工作:
(a)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在已有成就的基礎上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b) 通過加強聯阿援助團的派駐,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推動喀布爾進程,包括增強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合作,並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c) 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爾進程在全國各地為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過渡司法)、執行預算和打擊腐敗做出的努力,以便幫助及時不斷地兌現和平的好處和提供服務;
(d)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與阿富汗政府及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的境況,進行協調以保護平民,促進問責制,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e) 為支持阿富汗政府並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協調和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立該國的能力,使其在今後發揮核心和協調作用,包括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7. 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8. 重申需要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並重申支持秘書長已經為此採取的措施;
9. 強調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必須在各省加強派駐,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以採取必要措施解決與此種派駐有關的安全問題,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協調阿富汗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授權;
10. 強調必須在阿富汗進行可持續民主發展,阿富汗所有機構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和阿富汗《憲法》,在明確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事,為此歡迎阿富汗政府承諾與聯合國密切合作,在吸取2009年和2010年選舉的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選舉工作,包括解決選舉工作的可持續性問題,並在考慮到倫敦會議和喀布爾會議上作出的承諾的同時,重申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在支持實現這些承諾方面發揮領導作用,請聯阿援助團根據阿富汗政府請求,向相關阿富汗機構提供技術援助,支持開展建設性的選舉改革;還呼籲國際社會成員酌情提供協助;
11. 歡迎阿富汗政府再次做出努力,包括於2010年6月舉行全國協商和平支爾格、設立高級和平委員會和執行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促進與準備放棄暴力、與基地組織和其他恐怖組織斷絕關係、譴責恐怖主義和接受阿富汗《憲法》,尤其《憲法》有關性別和人權問題內容的反政府派成員進行對話,鼓勵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酌情利用聯阿援助團的斡旋,支持這項工作;又歡迎阿富汗政府採取的措施,鼓勵阿富汗政府繼續增進婦女、少數民族和民間社會在外聯和協商進程中的參與,回顧,正如安全理事會第1325(2010)號和相關決議所述,婦女可以在和平進程中發揮重大作用;
12. 強調聯阿援助團按本決議的授權在支持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中的作用,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繼續支持和平與重返社會信託基金,在這方面注意到阿富汗政府今年(2011年)春天將在喀布爾主辦重返社會問題會議;
13. 欣見阿富汗政府、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及伊斯蘭會議組織等國際組織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有關國家和區域組織最近制訂了合作舉措,包括在伊斯坦堡舉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第五次三邊首腦會議和最近於2010年11月3日舉行的伊斯坦堡會議的成果,注意到擬由土耳其主辦阿富汗問題區域會議,期待今年(2011年)秋天在塔吉克斯坦舉行關於阿富汗的第五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還欣見《喀布爾會議公報》重申2002年《睦鄰友好關係宣言》提出的原則,強調阿富汗必須與這些夥伴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集團,以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14. 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優先工作方案執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籲請所有相關行為者在這方面加強與協監委合作,以便進一步提高效率;
15. 籲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們在喀布爾會議及以往各次國際會議上做出的承諾,重申必須進一步努力改進援助協調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確保有透明度和打擊腐敗;加強阿富汗政府協調援助的能力;
16. 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包括藉助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協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極端主義暴力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毒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對阿富汗穩定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17.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式襲擊、暗殺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境內穩定、重建與發展努力的有害影響,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用平民當人盾;
18. 又譴責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強調這些襲擊阻礙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並著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義行為者,包括聯合國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無阻礙通行,並充分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19. 欣見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者的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減少對人的生命和該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殘疾人,使其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
20. 確認如聯阿援助團2010年3月9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所述,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在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方面取得進展,籲請它們繼續大力開展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式,並在發生平民傷亡且阿富汗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
21. 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在適當時能夠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22. 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武裝衝突中、尤其是襲擊學校、教育和醫療設施時的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以及用兒童進行自殺式襲擊的行為,要求將應對此負責的人繩之以法,為此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繼續加強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部門,特別是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23. 欣見阿富汗政府與聯合國最近簽署了一項有時限和可核查的全面行動計畫,以防止在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中使用和招募兒童;
24. 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的框架中,通過對人員進行適當的審查、培訓、指導、配備裝備和賦予權責,來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加快取得進展,實現阿富汗安全部隊能夠自立、族裔平衡、在全國保障安全及維護法治的目標;
25. 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提供培訓員、資源和行動指導及聯絡隊等方式,持續開展培訓工作,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划進程提供諮詢,並在防衛改革舉措方面提供協助;
26. 注意到阿富汗當局目前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進一步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努力,為此強調必須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等方式提供國際援助,包括由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歐洲憲兵部隊以及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為此提供協助;
27. 欣見阿富汗政府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和該方案與阿富汗和平和重返社會方案整合方面取得進展,要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快做出協調一致努力,以取得進一步進展;
28. 注意到最近在取締鴉片生產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鴉片產量的下降,依然關切鴉片的種植、生產和販運以及消費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發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乃至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通過替代生計方案等方式,加快執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在國家方案中把禁毒納入工作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讚揚禁毒辦在《巴黎公約》倡議和《彩虹戰略》框架內向三角倡議和中亞區域信息和協調中心(中亞信息中心)提供支助;並讚揚俄羅斯多莫傑多沃警察學院提供的協助;
29. 籲請各國按照共同分擔責任解決阿富汗毒品問題的原則,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源於阿富汗的毒品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括加強執法能力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前體化學品的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和腐敗活動而開展合作,注意到擬於2011年在《巴黎公約》倡議及其“巴黎-莫斯科”進程的框架內召開阿富汗販毒路線問題第三次部長級會議,並為此要求全面執行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30. 呼籲繼續實施《巴黎公約》倡議以打擊阿富汗鴉片和海洛因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剷除罌粟作物、毒品實驗室和商店,攔截毒品運送隊,強調邊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見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加強與歐安組織和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在這方面的合作;
31. 重申阿富汗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者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關於人人享有法律和正義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國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確立法治;
32. 為此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增強該部門對法治和人權的尊重;
33. 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加緊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
34. 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著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實施善治,讓所有阿富汗人有充分的代表權,並在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行問責制,強調國際社會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在這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35. 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欣見阿富汗自由媒體有所增加,但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繼續受到限制以及新聞記者遭到襲擊,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強調所有相關行為者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機構和民間社會廣泛參與,以履行相互做出的承諾,包括政府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提供足夠資金的承諾;
36. 確認儘管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進展,但需要加緊努力確保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強烈譴責仍然存在各種形式的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和暴力行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學的暴力行為,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並確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能夠找到安全和有保障的庇護所;
37. 欣見阿富汗政府承諾讓婦女更多參與阿富汗包括民選和任命機構在內的所有施政機構和公務員系統,支持努力加快執行《阿富汗國家婦女行動計畫》,將該計畫的各項基準列入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並制訂一項用於執行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法的戰略,包括為受害者提供服務,回顧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是和平、重返社會與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請秘書長繼續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載列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相關信息;
38. 欣見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同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執行第1904(2009)號決議,包括為更新綜合名單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查明參與用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資助或支持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行為或活動的個人與實體,鼓勵繼續開展此種合作;
39. 呼籲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增加外來投資並發展基礎設施,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起到的亞洲陸地橋樑的作用;
40. 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對於該國和全區域的穩定非常重要,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41. 又申明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42. 請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的事態發展,並在報告中,根據用於衡量和跟蹤執行本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任務和優先事項的進展的相關基準,評估所取得的進展;
43. 還請秘書長同阿富汗政府和國際上的有關利益攸關方協商,至遲在2011年年底,對為聯阿援助團的規定活動以及聯合國在阿富汗的支助工作,包括聯阿援助團在該國各地的駐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查,以便按照喀布爾進程加強國家自主權和領導,同時考慮到國際社會的駐留不斷變化的情況和安援部隊的作用,包括這一過渡進程的初步經驗,以期為安理會2012年3月審查聯阿援助團的任務規定提供資料;籲請所有有關行為者在此項工作中與聯阿援助團合作;
4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500次會議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74(2011)號決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