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3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37號決議》是2010年8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6375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37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37
  • 通過時間:2010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決議正文,投票情況,

決議正文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1559(2004)號、第1680(2006)號、第1701(2006)號、第1773(2007)號、第1832(2008)號和第1884(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
回應黎巴嫩政府在黎巴嫩外交部長2010年7月20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提出的關於在不修改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將其任期再延長一年的請求,並欣見秘書長2010年8月11日寫信給安理會主席(S/2010/430),建議予以延長,
重申安理會承諾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所有規定,並意識到安理會有責任幫助實現該決議所構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呼籲有關各方加大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所有規定的力度,
對所有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行為,特別是2010年8月11日秘書長信中重點提到的最近於2010年8月3日發生的嚴重違反行為深表關切,並期待聯黎部隊快速完成調查,以防止今後發生此類事件,
強調全面遵守第1701(2006)號決議關於禁止出售和供應武器及有關材料的規定的重要性,
回顧有關各方遵守整條藍線極為重要,鼓勵各方與聯黎部隊協調,加快明顯標出藍線的工作,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相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尤其是部隊指揮官的積極作用和獻身精神,對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深表謝意,並強調聯黎部隊必須擁有可供其使用的執行任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裝備,
回顧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一支國際部隊以協助其在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要求,並重申授權聯黎部隊在其部隊行動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來進行任何敵對行動,挫敗任何以武力阻止其執行任務的企圖,
欣見秘書長為密切審視包括聯黎部隊在內的所有維持和平行動所作努力,並強調安理會有必要對維持和平行動的部署採取嚴格的戰略性辦法,
籲請會員國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向黎巴嫩武裝部隊提供所需援助,使其能夠履行職責,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聯黎部隊當前任期延長至2011年8月31日;
2. 讚揚聯黎部隊的積極作用,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一起部署有助於在黎巴嫩南部建立一個新的戰略環境,欣見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擴大協調開展的活動,並籲請進一步加強這種合作;
3. 欣見黎巴嫩武裝部隊2010年8月1日再部署一個旅,並籲請黎巴嫩政府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進一步增加黎巴嫩武裝部隊在黎巴嫩南部的部署人數;
4. 強烈促請所有有關各方遵守停止敵對行動協定,防止任何侵犯藍線行為並遵守整條藍線,並同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5. 對近期發生的涉及聯黎部隊維和人員的事件深表痛惜,強調不損害聯黎部隊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任務的能力的重要性,並籲請所有各方認真履行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確保聯黎部隊的自由行動得到充分尊重,與任務授權和接戰規則相符;
6. 敦促所有各方同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在實現第1701(2006)號決議所構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方面取得明顯進展,並強調為推動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各方仍有更多工作要做;
7. 敦促以色列政府同聯黎部隊協調,加快從蓋傑爾北部撤軍,而不再進行拖延,聯黎部隊已積極推動以色列和黎巴嫩為撤軍提供便利;
8. 再次呼籲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一個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沒有任何其他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的區域;
9. 欣見聯黎部隊正作出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預防和懲戒行動,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案件中對此類行為進行適當的調查和懲處;
10. 請秘書長繼續每四個月,或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11. 欣見秘書長在2010年2月12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0/86)中提交的維和部-聯黎部隊聯合技術審查的結論,並呼籲迅速予以執行;
12.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 6375 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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