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3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37號決議》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37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23日
第2037(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2月23日第672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和聲明,特別是第1599(2005)號、第1677(2006)號、第1690(2006)號、第1703(2006)號、第1704(2006)號、第
1745(2007)號、第1802(2008)號、第1867(2009)號、第1912(2010)號和第
1969(2011)號決議,
歡迎秘書長2012年1月18日的報告(S/2012/43),
重申安理會全力致力於維護東帝汶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促進該國的長期穩定,
注意到政治和安全局勢的進一步改善導致普遍穩定,欣見東帝汶領導人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堅決承諾促進全國對話,促進所有各方和平參與民主進程,並在努力推動持續和平、穩定和統一,
強調,2012 年進行和平、可信和透明的選舉對於東帝汶的長期穩定至關重要,感到鼓舞的是,總統和議會選舉的籌備工作取得穩步進展,特別是政治領導人承諾在選舉期間維護和平與穩定,選舉管理機構目前正做出努力,讓更多婦女和青年參加選舉,
讚賞地注意到過渡問題高級別委員會開展的工作,歡迎東帝汶政府與聯東綜合團於2011年9月19日簽署的聯合過渡計畫,期待計畫得到有效執行,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強調必須採取行動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同時注意到司法系統仍然面臨嚴重的資源限制和政府為應對這些挑戰做出努力,鼓勵東帝汶領導人繼續進一步努力,按照特別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追究重大刑事罪行的責任,包括追究2006年危機期間重大刑事罪行的責任,
鼓勵在根據東帝汶議會2009年12月14日通過的決議,最後擬定補償法草案和關於設立接納、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和真相與友誼委員會的後續機構的立法草案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
歡迎在加強司法和監獄部門能力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讓更多的人訴諸司法,減少待審的刑事訴訟案,改進監獄基礎設施,
確認東帝汶政府採取步驟,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委員會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機構能力和效力,加強對反腐敗措施的廣泛支持,歡迎防止和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法獲得批准並強調,在公共行政透明度、問責和效力方面有有效的法律、機構、機制和規則對於國家的長期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為此鼓勵執行《設立行政、稅務和審計高級法院的法案》,
歡迎東帝汶國家警察(國家警察)恢復履行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正在執行國家警察-聯東綜合團警察聯合發展計畫,國家警察繼續參照聯東綜合團的技術諮詢意見,重點關注國家警察的行動能力,為即將舉行的選舉和國家警察重組的最後核證做準備,注意到仍然需要支持國家警察進一步開展機構發展和能力建設工作,
表示完全支持國際安全部隊發揮作用,應東帝汶政府的請求協助它和聯東綜合團維持法治與穩定,
歡迎加強東帝汶國防軍的能力,包括在聯黎部隊和南蘇丹特派團等聯合國維和特派團部署人員,
欣見東帝汶政府在實現強勁經濟成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包括降低貧窮人口百分比和改善人類發展指標方面取得進展,同時確認,在實現包容性持久增長,特別是促進農村發展、私營部門和創造就業(特別是青年就業)機會以及管理土地和財產權益及所有權方面,仍然面臨挑戰,
還欣見東帝汶政府通過2011年至2030年國家戰略發展計畫,
回顧,雖然東帝汶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許多方面並在人力資源開發和機構建設方面取得了進展,但它仍然面臨許多挑戰,需要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提供援助,以便充分發揮公平和包容性持久增長的潛力,
確認東帝汶協助表明機構建設和援助效力在衝突後建設和平過程中的重要性,包括確認它在g7+中開展的工作,
又歡迎東帝汶政府承諾並採取行動以推動實現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的目標,包括採取保護婦女和女孩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侵害的措施,特別是執行反家庭暴力法的措施、國家警察弱勢人員股開展的工作以及政府關於在
即將舉行的選舉中讓婦女參與政治事務的承諾和其他涉及婦女和女孩境況的措施,
歡迎東帝汶政府在東帝汶的國家報告經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審查後積極進行接觸和做出積極回應,
確認聯東綜合團在促進東帝汶和平、穩定與發展方面的重大貢獻,表示讚賞聯東綜合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作出的各種努力,
1. 決定按目前核定編制,將聯東綜合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2年12月31
日,認可綜合團按秘書長報告(S/2012/43)第65段的建議並如聯合過渡計畫所示,
根據東帝汶政府的願望和實地情況,在成功完成2012年選舉工作後分階段縮編的計畫;
2. 敦促東帝汶所有各方,特別是政治領導人,繼續共同協作,參與政治對話,在該國鞏固和平、民主、法治、持久社會經濟發展、促進保護人權和推動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努力,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協作進程,推動建立民主治理的文化;
3.請聯東綜合團繼續在其現有任務範圍內,在接獲東帝汶政府要求時,為籌備和舉行總統和議會選舉提供必要的支持,籲請國際社會在這一過程中提供援助,包括按東帝汶政府提出的要求,派遣選舉觀察員和志願人員;
4.重申,東帝汶政府繼續審查和改革東帝汶安全部門至關重要,特別是需要明確劃分東帝汶國防軍與國家警察的作用和職責,加強法律框架,強化這兩個安全機構的文職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努力推動安全部門的專業化,並請聯東綜合團在接獲要求時,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在該國做出努力;
5.強調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國家警察建立信譽和行為清廉,注意到政府為處理國家警察警官面臨的未獲處理的紀律和刑事指控做出努力;
6.鼓勵做出努力,以便根據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的換文,全面完成國家警察的重組,包括採取聯合商定的措施,提高國家警察的機構能力;
7.請聯東綜合團在現有任務範圍內,按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的相互商定,為國家警察提供行動支持,特別是為選舉工作提供支持;
8.請聯東綜合團根據國家警察-聯東綜合團警察聯合發展計畫,支持國家警察進一步機構發展和建立建設工作,呼籲所有有關國家批准延長在聯東綜合團重要職位任職警官的部署時間,強調其他雙邊和多邊夥伴可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強調,必須促進東帝汶的主導作用;
9.強調需要定期視需要更新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使其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
10.重申持續努力追究責任和伸張正義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聯東綜合團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開展工作,在這方面協助東帝汶政府,並支持加強人權與司法監察員辦公室的舉措,強調東帝汶政府必須執行聯合國特別調查委員會2006年報
告(S/2006/822)的建議,包括報告第225至第228段中的建議;
11.強調必須考慮到獨立全面需求評估提出的建議,通過實施東帝汶政府的法務部門戰略計畫,以協調一致的方法進行法務部門的改革,需要不斷增強東帝汶的自主性和加強國家履行司法職能的能力,包括對該國律師和法官進行培訓和使其專業化,並強調國際社會必須不斷支持這個部門的能力建設和機構強化工作;
12.請聯東綜合團繼續做出努力,根據需要調整這些努力,以提高法務部門的效力,協助東帝汶政府採用調查委員會建議的程式;
13.籲請聯東綜合團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努力協調捐助方在機構能力建設各領域的合作;
14.確認東帝汶政府制訂的發展計畫、特別是國家戰略發展計畫,至關重要,尤其是關注基礎設施、農村發展和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為此歡迎東帝汶政府和捐助界2011年7月商定的《帝力發展契約》,籲請聯東綜合團繼續同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所有相關夥伴進行合作與協調,支持東帝汶政府和相關機構制訂減貧、改善教育、促進可持續生計和經濟成長政策;
15.鼓勵進一步做出努力,以便有效執行聯合過渡計畫,包括聯東綜合團、東帝汶政府和雙邊及多邊夥伴相互就移交目前由聯東綜合團行使的、綜合團撤離後仍然需要的職能一事,進行接洽;
16.鼓勵東帝汶政府繼續進一步從建設和平的角度看待就業和增強能力等領域的工作,特別是注重農村地區、婦女和青年以及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部門;
17.請聯東綜合團充分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所述性別平等因素,將其作為一個始終貫穿其任務的事項,強調安全部門必須進一步對婦女的具體需求作出反應,重申安理會關於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和聯合國人員的第 1502(2003)號決議;
18.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東綜合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確保在發生涉及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責任;
19.重申有關中期戰略和基準的重要性,以衡量及跟蹤東帝汶境內的進展和評估聯合國提供支助以及與東帝汶政府合作的程度和形式,同時不斷積極審查這些基準,強調東帝汶領導人和人民在此進程中自主掌握這一戰略的重要性;
20.又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實地情況,在新政府組建後60天內,
最遲於2012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評估安全和政治情況,並就以下事項提出建議:聯東綜合團完成任務和移交職責,以便讓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按實地情況和東帝汶政府有關綜合團撤離後聯合國在東帝汶的作用的意見,為聯東綜合團撤離做最後準備工作;
21.鼓勵東帝汶政府與聯東綜合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進行協調,及時就聯東綜合團撤離後聯合國作用的性質、活動和範圍做出決定;
22.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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