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7(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1月21日第686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46(2008)號、第
1851(2008)號、第1897(2009)號、第1918(2010)號、第1950(2010)號、第
1976(2011)號、第2015(2011)號和第2020(2011)號決議,以及2010年8月25
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0/16),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持續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 和該區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海員和其他人安全,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易受攻擊船舶,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捕撈活動構成威脅, 還嚴重關切海盜威脅已擴大到西印度洋以及鄰近海域,且海盜能力有所加強,
對據報導有兒童參與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活動表示關切,
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局勢滋生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以解決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消除其根源,
認識到不僅需要調查和起訴在海上抓獲的嫌疑人,而且需要調查和起訴任何 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活動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中非法策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攻擊行動並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重申對海盜嫌疑人未接受司法審判便被 釋放感到關切,重申如果不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責任人,則會破壞國際社會反海盜努力,並決心創造條件,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按照國際法對漁場等沿海自然資源擁有的權利,回顧必須根據國際法防止非法捕撈和非法傾
倒,包括非法傾倒有毒物品,強調需要對這種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的有關新指控進 行調查,注意到秘書長在其報告(S/2012/783)中確認,如果沒有建立足夠的監測或 報告系統,就很難提供有關索馬里沿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和傾倒活 動的詳細情況,並且表示,聯合國迄今沒有收到多少證據可以證明非法捕撈和非法 傾倒是迫使索馬里青年人訴諸海盜行為的因素的說法,目前無證據顯示有在陸上和 海上傾倒有毒廢物的活動,強調指出,不應允許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關切掩 蓋索馬里沿海海盜活動的真實本質,即海盜活動是主要受到獲得金錢機會驅使的一 種跨國犯罪團伙活動,並在這方面表示讚賞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76(2011)
號決議第7段提交的關於保護索馬里自然資源和水域的報告(S/2011/661),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強調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責任,注意到索馬里當局數次請求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以打擊其沿海的海盜行為, 包括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在2012年11月5日的信中表達索馬里當局對安全理事會援助的感謝,表示該國當局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和區域組織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請求將第1897(2009)號決議各項規定的有 效時間再延長12個月,
讚揚歐洲聯盟“阿塔蘭特”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保護者行動和海盾行動、丹麥、紐西蘭、巴基斯坦、大韓民國、新加坡、土耳其、泰國和美國等國家指揮的聯合海上力量151聯合特遣隊以及以本國名義配合索馬里當局並相互配合的其他國家努力打擊海盜行為,保護途經索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擊船隻,並欣見一如秘書長報告(S/2012/783)所述,中國、印度、日本、馬來西亞、大韓民國和俄羅斯聯邦等國家作出努力,在該區域部署艦艇和/或飛機,
讚賞各船旗國採取適當措施,允許懸掛其旗幟、通過高風險海區的船隻部署護航分遣隊和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全人員,鼓勵各國根據相關國際法管理這類活動,並允許包租船要求作出利用這些措施的安排,
注意到,一些會員國要求以客觀和透明方式審查高風險海區的界限,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海盜事件,並指出高風險海區是由保險和海運業確定和界定的,
欣見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的《吉布地行為守則》信託基金和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在該區域開展能力建設工作,歐洲聯盟 計畫通過歐洲聯盟非洲之角區域海洋能力建設特派團開展方案活動,認識到所有 參與此事的國際和區域組織都需要全面開展合作,
讚賞地注意到海事組織和航運業做出努力,制定和更新準則、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議,協助船舶防止和打擊索馬里沿海、包括亞丁灣和印度洋海域的海盜襲擊,
確認海事組織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組)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展的工作,並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標準化組織作出努力,制定了私營海上保 安公司在高風險海區提供私營承包的船上武裝保全人員的培訓和認證行業標準,
關切地注意到有助於在抓獲海盜嫌疑人後對他們進行拘押和起訴的能力和國內立法依然有限,影響了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採取更為有力的國際行動,往往導致海盜未經審判即被釋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其進行起訴,重申依循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打擊海盜行為的規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 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向其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脅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隻的責任人或嫌疑人,
著重指出,必須繼續進一步收集、保存並向有關當局遞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欣見海事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航運團體持續開展工作,制定指南,協助海員在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並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提供證據對於成功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還認識到海盜網路繼續依賴綁架和劫持人質行動,這些活動幫助獲得購買武 器、招募人員和繼續其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危害無辜平民的安全保障,限制商業自由流通,欣見國際社會努力收集和分享信息,以打亂海盜活動,例如國際刑警組織建立了海上海盜行為全球資料庫,注意到在塞席爾共和國建立區域反海 盜起訴和情報協調中心的持續努力,
重申國際社會譴責綁架和劫持人質行為,包括《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所界定的罪行,強烈譴責在索馬里沿海活動的海盜持續劫持人質的行為,對人質在關押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表示嚴重關切,認識到對人質家人產生的有害影響,要求立即釋放所有人質,注意到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相互合作和就海盜嫌疑人 劫持人質行為對其提出起訴的重要性,
讚揚肯亞和塞席爾作出努力,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疑人,欣見並期待模里西斯和坦尚尼亞參與,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捐助方協同海盜問題聯絡組提供援助,以支持肯亞、塞席爾、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採取步驟,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包括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或在別處起訴他們後,將他們監禁在第三國,強調各國和國際組織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努力,
欣見索馬里國家和地區當局願意相互合作並同已經起訴海盜嫌疑人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根據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 將被定罪的海盜遣返回索馬里,
欣見秘書長根據第2020(2011)號決議要求提交報告(S/2012/783),說明該決 議執行情況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有關情況,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根據第1976(2011)號決議第26段和第2015(2011)號決議第16段的要求提交了關於設立索馬里反海盜特別法庭的模式的報告(S/2011/360和S/2012/50),海盜問題聯絡組和聯合國秘書處持續努力,探索可能建立的其他機制,以有效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嫌疑人,包括岸上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活動的人,
強調各國需要考慮可採用哪些方法,協助遭遇海盜行為的海員,在這方面,欣見海盜問題聯絡組和海事組織正在制訂照料遭遇海盜行為的海員和其他人的準則,
確認海盜問題聯絡組、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聯索政治處在利用公開信息 工具提高海盜危險意識方面取得的進展,重點指出剷除這一犯罪現象和向大眾介 紹海盜危險的最佳做法,
還讚賞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開發計畫署正在努力支持加強索 馬里監獄系統的能力,包括地區當局的能力,特別是在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的支助下加強這方面的能力,以便根據適用的國際人 權法,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銘記《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吉布地行為守則》, 注意到在葉門、肯亞和坦尚尼亞新設立的信息分享中心的運作和正在開展的設 立吉布地區域海事培訓中心的工作,認識到各簽字國、包括南非和莫三比克等新簽字國已作出努力,以建立適當管制和立法框架,打擊海盜行為,加強在該區域海域巡邏的能力,攔截有嫌疑的船隻,起訴海盜嫌疑人,
強調必須在索馬里境內實現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機構,實現經濟社會發展, 尊重人權和法治,以創造條件,促進一勞永逸地剷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還強調,索馬里要實現長治久安,索馬里當局就必須有效地發展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
在這方面欣見,9月10日選出了總統並隨後任命了總理和內閣成員,認為這 標誌著索馬里過渡已經完成,這是索馬里走向較穩定和問責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注意到,由於國際社會和私營部門聯合開展反海盜行動,自2011年以來,海盜攻擊和劫持行動次數大幅度下降,強調指出,如果不進一步採取行動,在減少海盜得手次數方面取得的重大進展可能被逆轉,
認定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 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安理會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
2.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局勢是海盜問題的一個主要起因,造 成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
3. 著重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全面打擊海盜行為,解決其根源;
4.強調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責任,請索馬里當局在秘書長和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助下,毫不拖延地制定一套完整的反海盜法律,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宣布一個專屬經濟區;
5.認識到必須繼續調查和起訴所有海盜嫌疑人,敦促各國協同相關國際組 織,加緊努力,調查和起訴海盜犯罪網路中非法策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攻擊行動並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
6.籲請索馬里當局攔截並在攔截後調查和起訴海盜,在索馬里近海領海內 巡邏,以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加強索馬里處理海上事務能力的重要性,並歡迎國際社會支持加強索馬里這方面的能力;
7.籲請各國還酌情進行合作,以處理劫持人質問題,就海盜嫌疑人劫持人 質行為對其提出起訴;
8.再次關切2012年7月13日報告(S/2012/544,第211頁)和第2020(2011)號決議的結論認為,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多和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沒有得到強制執行,這正在助長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籲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和厄利垂亞問題監察組充分合作,交流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的信息;
9.認識到各國家、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夥伴必須交流證據和信息,以逮捕 和起訴參與海盜行為的犯罪網路中非法策劃、組織、協助或資助海盜行為並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將持續審查對符合第1844(2008)號決議第8段所述列名標準的 這類個人或實體實施定向制裁的可能性;
10.再次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11.讚賞海盜問題聯絡組開展工作,促進協調,以便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索馬里當局合作,遏制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繼續支持這些努力;
12.鼓勵各會員國繼續與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的首要作用,決 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846(2008)號決議第10段和第1851(2008)號決議 第6段給予在索馬里沿海同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 和區域組織、經第1897(2009)號決議第7段、第195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2020(2011)號決議第9段延長的授權再延長十二個月,索馬里當局已為此事先知 會秘書長;
13.申明本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國際法所擁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彆強調指出,本決議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接到2012年11月5日索馬里當局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延長的;
14.又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
段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只供按上文第12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和區
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也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只用於第1950(2010)號決議第6段所述用途、且根據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段和第12段規定的程式可免除執行這些措施的技術援助物品;
15.請合作國家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上文第12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的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16.籲請索馬里當局作出一切努力,將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 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等犯罪活動的人繩之以法,籲請會員國應索馬里當局請求並在 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加強其能力,並著重指出,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
17.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 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所有責任人,包括任何煽動或協助海盜行為的人,確保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經過司法程式,並提供協助,包括對受其管轄和控制的人,例如受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8.籲請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積極考慮按照適用 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疑人和他們在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並監禁被定罪者;
19.重申決定根據第2015(2011)號決議的規定,繼續緊急考慮在國際社會大 力參與和/或支持的情況下,在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設立反海盜特別法庭,重申這些法庭不僅必須對在海上抓獲的嫌疑人,而且對任何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 行動的人,包括海盜犯罪網路中非法策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攻擊行動並從中受益的關鍵人物,擁有管轄權,強調各國家、區域和國際組織必須加強合作,追究這些人的責任,並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繼續進行這方面的討論;
20.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在根據第2015(2011)號決議提出的報告中提出詳 細執行提議,說明如何確保通過適當法律程式並按照國際標準追究海盜嫌疑人的 責任,並鼓勵索馬里聯邦一級在這方面採取行動;
21.敦促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非法資助海盜行為和通 過洗錢使海盜行為收入合法化;
22.敦促各國同國際刑警組織和歐洲刑警組織合作,進一步調查參與索馬里 沿海海盜行為的國際犯罪網路,包括非法提供資助和協助的責任人;
23.讚揚國際刑警組織建立一個全球海盜資料庫,以便匯總索馬里沿海海盜 行為的信息,協助開展可供執法部門採取行動的分析工作,敦促所有國家通過適當渠道與國際刑警組織分享這類信息,供資料庫使用;
24.為此強調,需要支持調查和起訴那些非法資助、籌劃、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非法從中獲益的人;
25.敦促各國和各國際組織為打擊海盜執法目的分享證據和信息,以確保有 效地起訴海盜嫌疑人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26.讚揚設立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和海事組織吉布地守則信託基金,敦促受海盜行為影響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國際航運界,都為這些基金捐款;
27.敦促《公約》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相關義務,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海事組織和其他國家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建立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嫌疑人的司法能力;
28.敦促各國各自或在有關國際組織框架內,積極考慮對有關非法捕撈和非 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質的新指控進行調查,以便在此類罪行是受其管轄者所為時,進行起訴;鼓勵加強努力,監測和報告這類指控;注意到秘書長在其報告(S/2012/783)中確認,如果沒有建立足夠的監測或報告系統,就很難提供有關索馬里沿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和傾倒活動的詳細情況,並且表示, 聯合國迄今沒有收到多少證據可以證明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是迫使索馬里青年人訴諸海盜行為的因素的說法,目前無證據顯示有在陸上和海上傾倒有毒廢物的 活動;強調指出,不應允許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關切掩蓋索馬里沿海海盜活動的真實本質,即海盜活動是主要受到獲得金錢機會驅使的一種跨國犯罪團伙 活動,並注意到秘書長打算在今後有關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的報告中通報這些問 題的最新情況;
29.歡迎海事組織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的建議和準則,強調 所有利益攸關者、特別是航運業採用這些建議和準則的重要性和船旗國酌情確保 實施這些建議和準則的重要性,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施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通告,供船舶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受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在海盜行為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或未遂的此類
行為發生後,或其公民和船舶被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適當的停靠港口酌情讓其公民和船舶接受法證調查;
30.鼓勵船旗國和港口國進一步考慮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酌情通 過與海事組織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協商,制定關於在船上部署私營承包的武裝保 安人員的條例;
31.請海事組織繼續協助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特別是與聯合國 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世界糧食計畫署(糧食署)、航運業和其他相關各方進行協調,並確認海事組織在高風險海區航行船舶聘用私營承包的船上武裝保全人員 方面的作用;
32.指出海路安全運送糧食署援助的重要性,歡迎糧食署、歐盟“阿塔蘭特” 行動和船旗國持續努力在糧食署船隻上加派護船分遣隊;
33.請目前正在同索馬里當局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九個月內向安全理
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執行上文第12段所述授權而採取的行動的進展情況,還請所有通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協助在索馬里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國家, 包括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內,報告它們確立調查和起訴海盜行為的管轄權和開展合作的情況;
34.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一個月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情況;
35.表示打算審視有關局勢,在索馬里當局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
上文第12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36.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