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7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76號決議》是2011年4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6512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7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76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918(2010)號和第1950(2010)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日益對索馬里局勢和該區域其他國家,並對國際航運、海上商業航線安全和海員和其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並嚴重關切海盜和參與索馬里沿海海上武裝搶劫的人更多地使用暴力,
強烈譴責在索馬里沿海活動的海盜越來越多地劫持人質的行為,對人質在關押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表示嚴重關切,認識到對人質家人產生的有害影響,呼籲立即釋放所有人質,注意到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相互開展合作的重要性,
強調必須尋找綜合辦法來解決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
強調需要培養索馬里實現持久經濟成長的潛力,以此消除海盜行為的基本根源,包括貧窮,從而有助於持久清除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與之相關的非法活動,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按照國際法對漁場等沿海自然資源擁有的權利,回顧必須根據國際法防止非法捕魚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品,強調需要對這種非法捕魚和非法傾倒的有關指控進行調查,
與此同時感到關切的是,有人在索馬里海域非法捕魚和傾倒有毒廢物的有關指控被海盜用作開展犯罪活動的理由,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特別是第一○○、第一○一和第一○五條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重申本決議的規定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國際法為會員國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或責任;
再次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第1950(2010)號決議和適用的國際法,包括人權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著重指出,必須加強目前(2011年)為處理因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司法系統能力有限無法有效起訴海盜嫌犯引起的問題而開展的工作,
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包括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禁毒辦)和其他國際組織及捐助者與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組)協調,加強索馬里、肯亞、塞席爾和該區域其他國家的能力,以便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判定有罪的海盜,
讚揚那些已經根據適用的包括人權法在內的國際法修訂本國法律以便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協助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強調需要繼續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與此同時關切地注意到一些國家的國內法尚無將海盜定為犯罪的條款和/或程式條款,以便切實對海盜嫌犯提起刑事訴訟,
還對許多涉嫌參與海盜行為的人未經司法程式即獲釋放感到關切,重申不起訴應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破壞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的努力,決心創造條件,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確認迫切需要進一步採取果斷步驟,加強反海盜工作,
感謝秘書長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傑克·蘭開展工作,探討新辦法以更有效打擊海盜和索馬里沿海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包括更有效地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讚賞地注意到特別顧問在提交給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2011/30)附屬檔案中提出的結論和建議,
認定索馬里沿岸海域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歡迎秘書長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的報告;
2. 確認索馬里境內一直缺少穩定是海盜問題的一個主要起因,造成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問題,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來解決海盜問題,消除其根源;
3. 呼籲各國酌情在劫持人質問題上開展合作;
4. 請各國、禁毒辦、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和區域組織協助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和各地區當局,在從事與海盜相關的陸地活動的缺乏法紀的地區建立治理體制、法治和警察控制,並請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和各地區當局加強它們在這方面的努力;
5. 請各國和區域組織支持索馬里實現可持續的經濟成長,以此幫助永久消除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非法活動,特別是在伊斯坦堡索馬里海盜問題會議提出的優先領域中;
6. 請各國和區域組織繼續為索馬里提供支持和援助,以便它根據區域行動計畫努力發展本國的漁業和港口活動,並為此強調儘早根據《公約》界定索馬里海域的重要性;
7. 回顧以上序言部分第6和7段和第1950(2010)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請秘書長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說明保護索馬里自然資源和水域的情況和有關在索馬里沿海進行非法捕魚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質的指控,同時考慮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有關機構和組織以前就此進行的研究,並表示安理會準備不斷審視這一問題;
8. 敦促各國自己或在有關國際組織的框架內,積極考慮對非法捕魚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質的指控進行調查,以期起訴受其管轄的人犯下的此種違法行為;
9. 呼籲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各國和區域組織進一步加強協調,以有效威懾、防止和應對海盜的襲擊,包括通過海盜問題聯絡組這樣做;
10. 鼓勵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各國和區域組織協助索馬里加強它的海岸保衛能力,特別是在獲得安理會第751(1992)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必要批准後,支持開展陸地沿海監測工作,並在這方面酌情加強與索馬里各地區當局的合作;
11. 呼籲各國、區域組織、聯合國、海事組織和其他相關夥伴提供一切必要技術和財務支持,以執行《吉布地行為守則》、2010年10月各國部長在模里西斯商定的東部和南部非洲和印度洋海上安全區域行動計畫和海盜問題區域聯絡組的區域需求評估報告,確認該區域各國在這些檔案中表達的利用一切手段,包括起訴和監禁,來打擊海盜行為的政治意願;
12. 讚揚航運業與海盜問題聯絡組和海事組織合作,努力制訂和分發《索馬里沿海和阿拉伯海海域阻止海盜行為的最佳管理做法》,強調航運業採用所提出的最佳做法至關重要;
13. 敦促所有國家,包括該區域各國,在本國法律中將海盜定為犯罪,強調必須將挑唆、協助、合謀和試圖施行海盜行為定為犯罪;
14. 確認海盜是受普遍管轄的罪行,並就此再次呼籲各國積極考慮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15. 強調需要調查和起訴那些非法資助、計畫和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的人或從中非法獲益的人,確認按國際法的界定,個人和實體挑唆或故意協助海盜行為即是參與海盜行為,表示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當這些個人和實體符合第1844(2008)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列名標準時對其採取定向制裁的可能性;
16. 請各國各自或與區域組織、禁毒辦和國際刑警組織合作,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審查用於在海上扣押海盜嫌犯的本國法律框架,以便確保本國法律中有合理的程式,並請各國審查本國關於保存可用於刑事起訴的證據的程式,以確保這些證據可被法庭接受,並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協助這一工作;
17. 還請各國和區域組織各自或與禁毒辦和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協助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加強其反海盜執法能力,包括執行反洗錢法,建立金融調查股和加強刑偵能力,以此打擊參與海盜活動的國際犯罪網路,並為此強調,需要支持對那些非法資助、計畫、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非法從中獲益的人進行調查和起訴;
18. 著重指出,必須繼續進一步收集、保存並向有關當局遞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歡迎海事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航運團體開展工作,協助為海員提供關於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的指南,並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作證對於成功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19. 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為反海盜執法目的,交流證據和信息,以便確保有效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20. 請各國、禁毒辦和區域組織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規定,考慮採取措施,協助移交海盜嫌犯以進行審判和移交被定罪的海盜以進行監禁,包括通過有關移交協定或安排這樣做,讚揚海盜問題聯絡組迄今為此做出的努力;
21. 歡迎索馬里國家和地區當局準備相互開展合作並與已經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包括國際人權法在內的國際法,根據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把被定罪的海盜遣返回索馬里,在這方面確認塞席爾政府同索馬里國家當局和地區當局進行了討論,原則上商定了一個法律框架,用於在塞席爾進行起訴和定罪後向索馬里移交被定罪的海盜,鼓勵各國繼續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22. 敦促各國、禁毒辦(根據捐助方提供的支助)和區域組織統籌集中國際援助,以加強索馬里的監獄能力,包括在短期內在邦特蘭和索馬里蘭增建監獄,請禁毒辦根據相關國際人權標準繼續為監獄人員提供培訓,並繼續監測遵守這些標準的情況;
23. 請過渡聯邦政府在禁毒辦的協助下,制訂和通過一整套反海盜法,並在這方面歡迎邦特蘭採取的積極步驟和索馬里蘭取得的進展;
24. 強調需要有效地協調反海盜工作,並為此請秘書長加強作為聯合國反海盜聯絡機構的索馬里政治處,包括加強坎帕拉進程;
25. 支持區域各國目前(2011年)為在該區域建立反海盜法庭或分庭做出的努力,歡迎各國和國際組織與海盜問題聯絡組協商,支持這些努力,請秘書長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各國和國際組織開展這些活動;
26. 決定緊急考慮依循適用的人權法,按秘書長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傑克·蘭報告中的建議(S/2011/30號檔案附屬檔案)所述,設立索馬里特別法庭,包括在索馬里境外設立一個反海盜特別法庭,以審判索馬里和該區域的海盜嫌犯,請秘書長在兩個月內報告這一起訴機制的模式,包括國際人員的參與和其他國際支助和援助,同時顧及海盜問題聯絡組開展的工作並與有關區域國家協商,表示安理會打算就此進一步做出決定;
27. 敦促受海盜行為影響的國家和非國家行動者,尤其是國際航運業,通過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為上述司法和扣押相關項目提供支助;
2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76(20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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