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由十五個安理會會員國投票產生。一個決議在其中九個以上的會員國決議通過並且五個常任理事國全部沒有使用否決權的情況下將視為通過。聯合國決議是聯合國機構正式表達的意見或意願。決議一般有兩個明確界定的部分:序言部分和執行部分。序言部分一般闡述行動所依據的各種考量因素,所表達的意見或作出的指示。執行部分說明機構的意見或要採取的行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 產生方式:投票
  • 部分:序言部分和執行部分
  • 投票依據:《聯合國憲章
會議記錄,投票,表決和法定多數,否決權,否決票,

會議記錄

安全理事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逐字記錄。這些檔案包括會議期間所作的發言和講話,起首以“S/PV”標識,是正式會議記錄。正式會議的準備工作在非正式磋商中進行,沒有公開記錄。
註:新聞稿也簡要記錄安全理事會會議,以及會上通過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的非正式案文。但是必須提醒的是,新聞稿不視作正式記錄。

投票

表決和法定多數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指出:

否決權

《聯合國憲章》的創建者的構想是,中華民國(中國)[1971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法蘭西(法國)[1958年改稱法蘭西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聯)[1991年由俄羅斯聯邦繼承]、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美國)——由於在創立聯合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因此將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這些國家獲得了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特殊地位,並具有特殊表決權,即所謂的“否決權”。《憲章》起草人商定,在由15個理事國組成的安全理事會中,如果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決議或決定就不能通過。
所有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曾在某一時候行使過否決權。如果一常任理事國不完全贊同決議案,但不願投反對票,它可以選擇棄,從而使決議可在獲得法定九個贊成票的情況下獲得通過。

否決票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
2、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3、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備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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