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6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64號決議》是2010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46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64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64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回顧其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和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對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
重申全力支持吉布地和平進程,因為它是在索馬里達成持久解決辦法的框架,表示支持《過渡聯邦憲章》,確認需要促進索馬里民眾之間的和解與對話,強調必須通過一個最終包容所有各方的政治進程來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
重申支持過渡聯邦政府作為吉布地和平進程的一部分所發揮的作用,強調指出過渡聯邦機構在以團結統一的方式開展工作,以便完成剩餘的過渡任務,尤其是制憲進程和為民眾提供基本服務方面負有主要責任,並鼓勵這些機構加強在這方面的努力,
確認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取決於在索馬里全境實現和解和進行有效的治理,鼓勵索馬里所有願意擯棄暴力的各方共同攜手創建和平與穩定,
讚揚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對實現索馬里持久和平與穩定的貢獻,表示感謝烏干達和蒲隆地兩國政府繼續承諾向非索特派團提供部隊和裝備,譴責任何針對非索特派團和過渡聯邦政府的敵對行為,
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奧古斯丁·馬希格博士,重申大力支持他的努力,
注意到2010年7月25至27日在烏干達坎帕拉舉行的非洲聯盟首腦會議通過的決定和2010年10月15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部長級會議關於索馬里的建議,歡迎任命傑里·羅林斯前總統為非洲聯盟索馬里問題高級代表,
重申必須重建、訓練、裝備和保留索馬里安全部隊,因為這對索馬里長期穩定至關重要,表示支持歐盟目前在烏干達開展的訓練工作,強調國際社會協調一致不斷及時地提供支助的重要性,
讚揚已提供捐款支持非索特派團和過渡聯邦政府的會員國及組織並鼓勵國際社會籌集更多資金,酌情用於支助非索特派團和過渡聯邦政府,確認過渡聯邦政府和非索特派團獲得及時和可預測供資的重要性,
鼓勵國際社會支持進一步做出實現穩定的努力,支持索馬里各地相對穩定的地區,
重申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戰火延續,對平民產生影響,譴責一切襲擊,包括反對派武裝團伙和外國作戰人員,特別是青年黨,對過渡聯邦政府、非索特派團和平民發動的恐怖攻擊,強調指出索馬里反對派武裝團伙和外國作戰人員,特別是青年黨,對索馬里和國際社會構成恐怖威脅,
強調必須有效開展新聞和宣傳行動來支持過渡聯邦政府和非索特派團,鞏固政治進程,並對記者繼續遭到襲擊表示嚴重關注,
重申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局勢的惡化,強烈譴責索馬里武裝團伙襲擊和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使援助無法送達一些地區,並譴責一再對人道主義人員發動的襲擊,
表示最強烈地譴責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針對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平民以及人道主義人員的暴力、虐待和侵犯人權行為,強調指出索馬里所有各方有責任充分遵守在這方面的義務,並重申必須打擊有罪不罰現象,
關切為索馬里提供的人道主義資金大幅度減少,呼籲所有會員國回響目前和未來的人道主義联合呼籲,提供捐助,
回顧其第1950(2010)號決議,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是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的一個促成因素,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來解決海盜問題,消除其根源,歡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各國及各國際和區域組織做出努力,
欣見秘書長2010年9月9日的報告(S/2010/447)及其中關於過渡聯邦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繼續沿政治、安全和恢復三個軌道採取行動的建議,
認定索馬里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部署非索特派團,直至2011年9月30日,應授權非索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完成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為其規定的現有任務;
2. 請非洲聯盟繼續在索馬里部署非索特派團並增加其兵力,由目前規定的8 000人增至12 000人,從而加強它完成任務的能力;
3.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0年10月15日就索馬里問題提出的各項建議,並著重指出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實地局勢,並在今後就非索特派團做出決定時,考慮到在實現以下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a) 過渡聯邦政府在完成剩餘的過渡工作、特別是在制憲進程中和為民眾提供基本服務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b) 過渡聯邦政府在《吉布地協定》框架內通過國家安全與穩定計畫,並根據該計畫切實建設國家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加強各級指揮系統;
(c) 過渡聯邦政府在《吉布地協定》框架內繼續並加強努力,同所有願意合作和準備擯棄暴力的團體和解並保持政治聯繫;
(d) 過渡聯邦政府根據列入政治戰略的明確軍事目標,在非索特派團的支助下鞏固索馬里安全與穩定;
4. 請秘書長通過其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繼續開展斡旋,以促進所有索馬里人的和解並促進整個和平進程;
5. 請秘書長繼續通過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在非索特派團的規劃和部署、包括關於於今後活動的非索特派團修訂行動構想方面,向非洲聯盟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
6. 請非索特派團繼續協助過渡聯邦政府建設索馬里警察部隊和國家安全部隊,並協助在其中編入其他成員國或組織在索馬里境內和境外訓練的索馬里人部隊;
7. 請秘書長繼續根據第1863(2009)號決議的要求,按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的信(S/2009/60)所述,向人數最多為12 000人的非索特派團部隊提供由裝備和服務構成的一攬子後勤支助,其中包括新聞支助,但不包括資金轉移,直至2011年9月30日,同時確保按第1910(2010)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以負責和透明的方式支用聯合國的資金;
8. 鼓勵會員國通過提供適當和必要的裝備和技術援助,支助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
9. 再次籲請會員國和區域及國際組織迅速在沒有附帶條件的情況下慷慨捐款給聯合國非索特派團信託基金,或直接提供雙邊捐款以支助非索特派團,鼓勵捐助者同聯合國和非洲聯盟密切合作,以確保迅速提供適當的資金和裝備,尤其是在支付非索特派團士兵薪水、自我維持和特遣隊所屬裝備、特別是殺傷裝備費用方面這樣做;
10. 回顧安理會聲明,打算按照第1863(2009)號決議所述,設立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指出部署這一行動的任何決定除其他外,將考慮到秘書長2009年4月16日報告(S/2009/210)提出的條件,請秘書長採取他報告(S/2009/210)第82至86段所述步驟,但須按這一報告提出的條件行事;
11. 強調為了確保索馬里的長期安全,需要切實建設索馬里安全部隊,再次籲請會員國、區域和國際組織迅速慷慨捐款給聯合國索馬里安全機構信託基金,為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援助,包括與非索特派團協調,根據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12段提供培訓和裝備;
12. 請秘書長繼續協助過渡聯邦政府建設包括索馬里警察部隊在內的過渡安全機構和國家安全部隊,繼續支持過渡聯邦政府制訂一項尊重法治和保護人權的國家安全戰略,在其中包括有關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建立司法和懲戒能力、為安全部隊行動制定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建立治理、審查和監督機制的計畫;
13. 重申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應適用於根據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12段,向過渡聯邦政府提供的符合吉布地和平進程,用於建設安全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但須遵守第1772(2007)號決議第12段所述通知程式;
14. 再次籲請索馬里所有各方支持《吉布地協定》,呼籲結束所有敵對行動、武裝對峙和破壞過渡聯邦政府的行為;
15. 呼籲立即停止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針對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平民,以及人道主義人員的暴力或侵害行為,並強調指出索馬里所有各方和武裝集團有責任履行其保護平民免受敵對行動影響的義務,特別是避免任何濫用或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
16. 籲請所有各方結束對索馬里兒童的嚴重侵犯,欣見聯邦過渡政府承諾任命一個協調中心以處理招募兒童兵問題,並請秘書長確保不斷監測和報告索馬里兒童處境,繼續與過渡聯邦政府對話,從而制定一個有時限的行動計畫,以結束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情況,並加強聯索政治處的兒童保護部分;
17. 籲請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安全和保障,要求所有各方確保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進出,以便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交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
18. 請秘書長通過秘書長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和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加倍努力,在充分考慮人道機構工作的基礎上,有效協調聯合國系統在索馬里境內的所有活動並為之制定統籌辦法,以便為在索馬里境內建立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努力提供斡旋和政治支持,並在考慮到秘書長報告(S/2009/684)所載各項建議的情況下,動員國際社會為索馬里的近期恢復和長期經濟發展提供各種資源和支助;
19. 歡迎聯索政治處和其他聯合國辦事處和機構、包括聯合國非索特派團支助辦事處(非索特派團支助辦)採取步驟增加聯合國在索馬里的派駐,鼓勵聯合國按秘書長報告(S/2010/447)所述,視安全情況進一步在索馬里、特別是在摩加迪沙進行部署;
20. 請秘書長作為2001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S/PRST/2001/30)和安全理事會第1863(2009)號、第1872(2009)號和第1910(2010)號決議為其規定的報告義務的一部分,從1月1日起每四個月報告本決議所有方面的情況,並表示安理會打算審查有關局勢;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64(20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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