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和第1846(2008)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切過去6個月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急劇增加,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構成威脅,注意到索馬里沿岸海盜的攻擊已變得更加老練而大膽,其地理範圍也大大擴充,明顯的例證是商船“天狼星號”在距肯亞海岸500海里處遭劫持,以及隨後在坦尚尼亞以東遠離海岸處發生的劫船未遂事件,
重申根據國際法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對漁業等近海自然資源的權利,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機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海盜或在制止後予以起訴,也沒有能力在索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國際海道和索馬里領海進行巡邏並保障安全,
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曾數次請求國際上提供援助,以打擊其沿岸的海盜行為,包括索馬里總統2008年12月9日來信請求國際社會協助過渡聯邦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那些利用索馬里領土和領空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者,以及索馬里總統2008年9月1日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協助,並表示過渡聯邦政府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及區域組織協作,打擊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歡迎歐洲聯盟開展“阿塔蘭特行動”,以打擊索馬里沿岸海盜行為並保護駛往索馬里的易受攻擊船隻,歡迎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其他以本國名義採取行動配合過渡聯邦政府鎮壓索馬里沿岸海盜行為的國家所作的努力,
又歡迎埃及和肯亞兩國政府、秘書長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以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最近倡議以有效措施對付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根源、能力和事件,強調當前和未來的打擊海盜行動需要進行有效的活動協調,
關切地注意到,由於缺乏能力和國內立法,而且不清楚在抓到海盜後如何處置他們,因而妨礙國際上對索馬里沿岸海盜採取更強有力的行動,在一些情況下,還導致海盜未受懲處即被釋放,重申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所移交的扣押或武力控制船隻、或進行扣押或武力控制船隻威脅或從事任何其他形式脅迫的責任人或嫌疑人,
歡迎2008年11月20日索馬里問題監察組的報告(S/2008/769),注意到海盜行為在資助武裝團體從事違反禁運活動方面可能起的作用,
認定索馬里沿岸海域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岸海域的一切海盜行為和武裝劫船行為;
2. 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第1846(2008)號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岸從事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3. 邀請在索馬里沿岸打擊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與願意羈押海盜的國家訂立特別協定或安排,讓這些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的執法人員(“登船執法人員”)登船,以便利調查根據本決議開展的行動而被拘留的人員在索馬里沿岸所從事的海盜行為和武裝搶劫行為並進行起訴,條件是登船執法人員在索馬里領海行使第三國管轄權須事先徵得過渡聯邦政府的同意,且這類協定或安排不影響《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的有效執行;
4. 鼓勵在索馬里沿岸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建立一個國際合作機制,作為國家、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之間就打擊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一切方面相互溝通的聯絡點;回顧秘書長應在第1846(2008)號決議通過後3個月內,向安理會提出一份報告,就今後如何確保索馬里沿岸國際航運的長期安全,包括糧食計畫署經海路向索馬里運送物資的長期安全,以及聯合國在這方面可能發揮的協調和領導作用,以號召會員國和區域組織協力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提出詳細的建議;
5. 又鼓勵在索馬里沿岸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考慮在該區域設立一個中心,以便協調有關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信息,在禁毒辦的協助下,加強區域能力,以安排符合《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關於登船執法人員的有效協定或安排,並執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及該區域各國為締約方的其他相關文書,以便有效地調查和起訴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犯罪行為;
6. 回應過渡聯邦政府2008年12月9日的信,鼓勵會員國繼續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過渡聯邦政府在根除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負有首要責任,決定從第1846(2008)號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過渡聯邦政府已事先知會秘書長的合作打擊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應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可以在索馬里境內採取一切必要的適當措施,鎮壓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不過條件是根據本段的授權所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7. 籲請會員國應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過渡聯邦政府加強其運作能力,將那些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犯罪行為者繩之以法,並著重指出,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
8. 歡迎2008年12月11日在肯亞奈洛比舉行的索馬里附近海域海盜問題國際會議發表的公報,鼓勵會員國協力加強該區域相關各國打擊海盜行為的能力,包括司法能力;
9. 關切地注意到索馬里問題監察組2008年11月20日報告的結論,其中認為所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加,正在助長索馬里沿岸海域的海盜行為,而且第733(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軍火禁運沒有強制實施,使海盜隨時能夠取用軍火和彈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海盜行為日形猖獗;
10. 申明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彆強調指出,本決議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接到過渡聯邦政府2008年12月9日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作出的;
11. 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專門供根據上文第6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和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
12. 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預告,供船隻在索馬里沿岸海域受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在海盜行為或未遂的海盜行為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發生後,或在其公民和船隻被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停靠港口酌情讓其公民和船隻接受法證調查;
1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046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