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46(2008)號和第1851(2008)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仍在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和該區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易受攻擊船隻,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捕撈活動構成威脅,而且海盜威脅已擴大到西印度洋區域,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按照國際法對漁場等沿海自然資源的權利,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機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只有有限的能力制止海盜或在制止後予以起訴,或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包括在國際海道和索馬里領海進行巡邏並保障安全,
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數次請求提供國際援助以打擊其沿海的海盜活動,其中包括2009年11月2日和6日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的信,信中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協助,表示過渡聯邦政府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及區域組織協作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並請求將第1846(2008)號和第1851(2008)號決議的規定再延長12個月,
讚賞歐盟阿塔蘭特行動(歐洲聯盟已承諾將此行動延長到2010年12月)、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保護者行動和海盾行動、聯合海上力量的151聯合特遣隊以及以本國名義配合過渡聯邦政府並相互配合採取行動的其他國家努力打擊海盜行為並保護途經索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擊船隻,
關切地注意到,有助於在抓獲海盜嫌疑人後對他們進行拘押和起訴的能力和國內立法依然有限,影響了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採取更為有力的國際行動,在有些情況下導致海盜未受懲處即被釋放,不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對其提起訴訟,重申依循《海洋法公約》關於打擊海盜行為的規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被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脅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隻的責任人或嫌疑人,強調各國需要在其國內法中將海盜行為定為刑事罪,並在適當案件中積極考慮按照適用的國際法,起訴海盜嫌疑人,
讚賞肯亞共和國在本國法院起訴海盜嫌疑人的努力,並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捐助者正在與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協調提供援助,支持肯亞、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包括塞席爾和葉門採取步驟,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被抓獲的海盜,或在別處起訴他們之後,將他們監禁在第三國,
注意到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內部正在努力探討更多的可能機制,以有效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嫌疑人,
還讚賞地注意到禁毒辦和開發署正在努力支持加強索馬里懲戒系統的能力,包括地區當局的能力,以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監禁已定罪的海盜,
欣見通過了《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吉布地行為守則》並建立了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吉布地行為守則信託基金(由日本發起的多方捐助者信託基金)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國際信託基金支助舉措,確認簽署國努力制定適當的管理和立法框架,以打擊海盜行為,提高它們在該地區海域進行巡邏、阻截可疑船隻並起訴海盜嫌疑人的能力,
強調必須在索馬里建立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體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並確保人權與法製得到尊重,從而為持久杜絕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創造條件,還強調索馬里的長期安全取決於過渡聯邦政府能否在《吉布地協定》框架內並按照國家安全戰略,有效組建國家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部隊,
認定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
2. 再次表示關切索馬里問題監察組2008年11月20日報告(S/2008/769,第55頁)中得出結論認為,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多,而且第733(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軍火禁運沒有強制實施,此種情況正在助長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籲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問題監察組充分合作;
3. 再次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4. 讚賞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為促進協調所做的工作,以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繼續支持這些努力;
5. 確認索馬里根據國際法對漁場等近海自然資源的權利,籲請各國和包括海事組織在內的有關組織在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和鄰近沿海國提出請求時,向其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他們的能力,確保沿海及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線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強調在這方面通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6. 邀請在索馬里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和區域組織與願意拘押海盜的國家訂立特別協定或安排,讓這些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的執法人員(“登船執法人員”)登船,以便利調查因根據本決議開展的行動而被拘留的人員在索馬里沿海所從事的海盜行為和武裝搶劫行為並對其進行起訴,條件是登船執法人員在索馬里領海行使第三國管轄權須事先徵得過渡聯邦政府的同意,且這類協定或安排不影響《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的有效執行;
7. 鼓勵會員國繼續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過渡聯邦政府在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負有首要責任,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846(2008)號決議第10段和第1851(2008)號決議第6段給予在索馬里沿海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的授權,延長12個月,過渡聯邦政府已為此事先知會秘書長;
8. 申明本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彆強調指出,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只是在收到過渡聯邦政府2009年11月2日和6日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延長授權;
9. 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專門供根據上文第7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和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也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專門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術援助物品,因為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式已規定此類物品不受這些措施約束;
10. 請各合作國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第7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導致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11. 籲請會員國應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加強其能力,將那些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者繩之以法,並著重指出,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
12.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責任人,確保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經過司法程式,並提供各種協助,包括針對其所管轄和控制的人員,如受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員,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3. 在此讚賞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決定設立國際信託基金以支持其舉措,鼓勵捐助者為該信託基金捐款;
14. 敦促《海洋法公約》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並與禁毒辦、海事組織以及其他國家和其他國際組織合作,建設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嫌疑人;
15. 欣見海事組織修訂其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的建議和指導意見,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施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預告,供船隻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受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在海上的海盜行為或武裝搶劫行為或未遂的此類行為發生後,或其公民和船隻被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停靠港口酌情讓其公民和船隻接受法證調查;
16. 請目前正在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9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所採取行動的進展情況,還請通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協助在索馬里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包括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內,報告其在調查和起訴海盜行為方面確立管轄權和開展合作的努力;
17.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有關情況;
18. 請海事組織秘書長在經所有受影響沿海國商定之後提請他注意的案件基礎上,同時適當考慮到現有各種雙邊和區域合作安排,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海盜和武裝搶劫的情況;
19. 表示打算審視那裡的局勢,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226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