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刑法

義大利刑法,義大利共和國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大利刑法
  • 釋義:義大利共和國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的總稱
  • 公布日期:1930年10月19日
  • 施行日期:1931年7月1日
義大利在統一前,沒有統一適用於全國的刑法典。1870年義大利統一後,於1889年通過了由法務部長扎拉爾德利負責起草的刑法典草案,即《扎那爾德利刑法典》。現行的《義大利刑法典》,即《羅科刑法典》於1930年10月19日公布,1931年7月1日施行。它由3篇組成,共734條(其中有廢除或增加的條文)。第1編“總則”共分8章,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的原則和制度。其中比較特殊的規定主要有:(1)將犯罪分為重罪和違警罪,對二者規定了不同的主刑。(2)根據主觀罪過形式將犯罪分為三種,即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和超意圖犯罪。後者是指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損害結果超過了行為人意欲達到的程度。這是一種介於故意與過失之間的罪過形式。(3)對共犯採取所謂統一的共犯概念。而未區分共犯的種類,並且明確規定了“過失犯罪的共犯”概念。(4)根據犯罪危險性程度,將犯罪人分為累犯、慣犯、職業犯和傾向犯這四種特殊類型,並規定對這幾種不同類型的犯罪人應依法加重刑罰並適用專門的保全處分。(5)在刑罰體系上,採取了刑罰與保全處分並列的所謂二元主義體系。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對重罪適用的主刑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罰金;對違警罪適用的主刑是拘役和罰款。附加刑包括褫奪公權、褫奪營業權、宣告禁治產、禁止擔任法人和企業的領導職務、禁止或停止行使父母權等,保全處分分為人身保全處分和財產保全處分兩大類,前者又分為拘禁性保全處分(包括收容於農場或勞動場、收容於醫療看守所、收容於司法精神病院和收容於司法感化院)和非拘禁性保全處分(包括監視自由、禁止居留、禁止出入酒館和對外國人驅逐出境),財產保全處分有交納善行保證金和沒收財物。第2篇“分則”分為13章,規定了各類具體犯罪,即國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妨害司法管理罪、侵害宗教感情和對死者崇敬罪、妨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共信用罪、侵害工商經濟罪、侵害公共道德和良好風俗罪、侵害後代之保全與健康罪、妨害家庭罪、侵害人身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第3編“違警罪”分為兩章,第1章是“治安違警罪”;第2章為“有關公共管理的社會活動違警罪”。近年來,義大利刑法正處在不斷的修改與發展之中。一方面頒布了一些特別法,如“關於懲治黑手黨犯罪的法律”,加重了對恐怖行為和有組織的犯罪的懲治;另一方面,對刑法典又進行了修訂,如對輕微的犯罪實行“非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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