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類是指犯罪研究中,對多種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所作出的最本質最典型的歸納。犯罪分類是與法律同時形成的,起源於公元前5世紀,羅馬最有名的“十二銅表法”本身就是犯罪分類,我國春秋時期的刑鼎也是犯罪分類。最早將犯罪分類做為犯罪理論的一部分而自覺提出來並加以研究的是18世紀的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後的各個歷史時期的犯罪學研究中,各國學者都十分重視對犯罪分類的研究,並形成不同時期的犯罪分類流派,如早期的以龍勃羅梭為代表的義大利學派的犯罪分類;中期的以李斯特為代表的犯罪分類;當代的以多種形式和標準來反映的犯罪分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