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獨立、統一罪

危害國家獨立、統一罪,《義大利刑法典》所規定的外患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指意圖使國家領域或其一部歸屬於外國主權,或破壞國家的獨立,或者意圖破壞國家的統一,或使屬於本國統治的殖民地或其他領域由本國分離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具有一定年齡和具體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2)行為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圖謀使國家領域或其一部屬於外國主權,或破壞國家的獨立;二是圖謀破壞國家的統一或使屬於本國統治的殖民地或其他領域由本國分離。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3)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而且必須具有破壞國家獨立或統一的目的或意圖。(4)本罪危害的是國家安全,具體而言就是破壞國家的獨立或統一。本罪的危害性極大,義大利刑法將它列在外患罪之首。瑞士刑法在“對國家的重罪與輕罪”中規定了一個與上述罪基本相同的罪名,即危害聯邦獨立罪。它是指意圖破壞或危害瑞士聯邦的獨立,或意圖招致外力干涉聯邦事務以危害其獨立,而著手實行的行為;或者意圖使外國對瑞士聯邦發動戰爭而通謀外國政府或其代表人的行為。本罪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刑法中的外患罪內容相同。在其他國家,危害國家獨立與統一的犯罪行為往往是被規定在外患罪、叛國罪或內亂罪之中,而未被作為一個獨立罪名予以規定。關於本罪的刑罰,義大利刑法第241條規定,犯危害國家獨立、統一罪的,處無期徒刑。瑞士刑法第266條規定,犯危害聯邦獨立罪的,處有期重懲役或輕懲役;情節重大者,處終身重懲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