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ssouri)是基於密蘇里州聖路易斯的一個初審級別聯邦地區法院,其司法管轄範圍包括該州東部的超過50個縣,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94個地區法院之一。該法院法官負責主持其管轄範圍內所發生聯邦事務的民事和刑事審判,法院下又分為三個法庭,分別位於聖路易斯、漢尼拔和開普吉拉多。
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於1857年3月3日建立,是從原本的密蘇里聯邦地區法院分拆為東、西兩個部分後建立,其司法管轄範圍自那以後只有過很少的改變。歷史上這一法院曾審理過多起最終到達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案件,覆蓋的議題包括言論自由、墮胎、財產權和政治獻金。截止2013年5月底,法院共有9位在職法官和5位資深法官。
基本介紹
授權和管轄範圍,歷史,起源,內戰及後果,進一步分裂與擴張,知名案例,法官,
授權和管轄範圍
作為一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會開展民事和刑事審判並發出傳票。其中民事案件的範圍主要分為兩類,一類屬於適用一條聯邦法律或條約的聯邦司法問題管轄範圍,另一類屬於控辯雙方居住在不同州的多樣管轄範圍;法院還會審理涉及違反聯邦法律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案件的抗訴將提交美國聯邦第八巡迴抗訴法院,只有涉及專利索賠,或是根據《塔克法案》針對聯邦政府的索賠案件例外,這兩類案件將向美國聯邦巡迴區抗訴法院抗訴。經過抗訴後的案件如果還需要進一步抗訴,則將提交聯邦最高法院。
法院總部設在聖路易斯,且分為東部、北部和東南部三個分部。東部分部法庭位於聖路易斯市中心的托馬斯·F·伊格爾頓聯邦法院,這裡也是整個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的主辦公地點。法庭管轄的縣包括克勞福德縣、登特縣、富蘭克林縣、加斯科內德縣、傑弗遜縣, 林肯縣、瑪麗縣、費爾普斯縣、聖查爾斯縣、聖弗朗索瓦縣、聖路易斯縣、沃倫縣、華盛頓縣和單獨的密蘇里市。
北部分部法庭位於漢尼拔,但是除非開庭,否則辦公室通常無人辦公。法庭管轄的縣有亞代爾縣、奧德雷恩縣、沙里頓縣、克拉克縣、諾克斯縣、劉易斯縣、林縣、梅肯縣、馬里昂縣、門羅縣、蒙哥馬利縣、密蘇里州、羅爾斯縣、蘭道夫縣、斯凱勒縣、謝爾比縣和蘇格蘭縣。
東南分部法庭位於開普吉拉多,名為老拉什·哈德森聯邦法院(Rush Hudson Limbaugh Sr. U.S. Courthouse),是以法學家老拉什·哈德森命名的,其管轄的縣有波林格縣、巴特勒縣、開普吉拉多縣、卡特縣、鄧克林縣、艾昂縣、麥迪遜縣、密西西比縣、新馬德里縣、佩米斯科特, 佩里縣、雷諾茲縣、里普利縣、聖熱訥維耶沃縣、斯科特縣、香農縣、斯托達德縣和韋恩縣。
歷史
起源
1821年8月10日,密蘇里正式加入聯邦成為合眾國的一個州,1822年3月16日,聯邦國會建立了美國密蘇里聯邦地區法院。1837年3月3日,密蘇里地區被分配至第八巡迴區,1857年3月3日,國會將密蘇里地區聯邦法院細分為東部和西部兩部分,從那以後對於兩個法院各自的管轄範圍只做過少許調整。1845年,國會通過法案將聯邦海事司法管轄權擴展至內陸水域,1851年聯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該法案。由於其管轄範圍內有密西西比河通過,因此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的涉及海商法案件大幅增多。這些糾紛的範圍包括“包運契約,碰撞,海員工資,以及涉及海事司法管轄權的其它(案件)”,還有可能是那些訴訟當事人身在聖路易斯,並且認為前往州首府傑弗遜市進行審理過於不便的案件。
原來的密蘇里聯邦地區法院細分時只有羅伯特·威廉·威爾斯(Robert William Wells)一位法官,劃分後他分配到了密蘇里西部聯邦地區法院,當時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皮爾斯於是提名塞繆爾·崔特(Samuel Treat)出任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的首位法官。原本的密蘇里聯邦地區法院有兩個辦公地點,其中位於聖路易斯的辦公地點也在細分後授權東區聯邦地區法院使用,並一度與密蘇里州法院共同在聖路易斯老法院辦公,當時這也是該州最高的大樓。法院成立後的前30年裡,主要審理的都是海事和海商案件,包括海上保險理賠等。
內戰及後果
法院建立幾年後,美國內戰爆發,密蘇里州被劃歸戒嚴法管轄。密蘇里是一個邊界州,其公民壁壘分明,有些支持北方聯邦,部分擁護南方聯盟,導致聯盟政府對此實施嚴厲的管控措施,包括將大量州民兵送進監獄。當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崔特發出一份人身保護令要求釋放其中一人時,艾默特·麥克唐納德上尉和聯盟軍隊指揮官威廉·S·哈尼將軍予以拒絕,聲稱需要向一個“更高的法律”負責。內戰期間,法院的案卷有相當一部分來自稅收案件。
“內戰帶來了一堆新類型的案件,有違反財務法規的,或是在多個複雜部門和分支強制執行內部收益法的。當威士忌和菸草,靜收入和總收入,廠家和行業,還有遺產、債券、票據、交通公具、藥物和藥品以及其它數不勝數的項目都由聯邦政府來徵稅時,它們每一個都有獨立的代碼,都有單獨的法律……
”法院這一時期還審理了多起涉嫌通過走私和欺詐來逃稅的刑事案件。內戰結束後,面對其造成的經濟動盪,聯邦國會制定了《1867年破產法》。從頒布到1878年廢除,該法案導致了“不計其數(因破產而走上法庭)的爭議”。雖然有內戰造成的動盪,但密蘇里的人口仍出現了爆炸性增長,並於1890年成為美國第5人口大州,法院審理的案件也相應大幅增加。
進一步分裂與擴張
1887年的一項國會法案將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細分為北部、東部兩個法庭。其中東部法庭繼續在聖路易斯的聯邦海關和郵局大樓辦公,北部法庭則轉戰漢尼拔的郵政局,並在那裡持續辦公至1960年。這兩個法庭加上西部聯邦地區法院細分出來的4個法庭,讓密蘇里州一共有了6個聯邦法庭,成為當時全國擁有聯邦法庭最多的一個州。之後法院又進一步從原有的東、北兩部細分為東、北和東南三個部分。
1888年,奧德雷恩縣從東部改為由西部聯邦地區法院管轄。1897年,又回歸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管轄。1891年,原本的聯邦巡迴法院被新的聯邦抗訴法院取代。1891年10月12日,美國聯邦第八巡迴抗訴法院首次開庭審案,除了主持審理的法官亨瑞·克萊·卡德維爾外,還有巡迴區內兩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參加,其中的一位就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阿莫斯·馬登·泰爾(Amos Madden Thayer),他之後將獲指派成為巡迴抗訴法院的法官。
1905年,法院獲得授權開始在開普吉拉多辦公,從1910至1920年還獲授權將羅拉作為常設開庭地點。1922年9月14日,密蘇里地區的每一個聯邦法院都增加了一個法官臨時席位。1935年8月19日,所有臨時席位成為永久席位。此外,東區聯邦地區法院還於1936、1942、1970、1978和1984年各增加了一個法官席位,1990年又增加了兩個,至此法官人數達到9人並保持至今。
東部法庭在聖路易斯的聯邦海關和郵局大樓辦公至1935年 後搬到了聯邦法院大樓和海關大樓,2001年,法院搬遷至托馬斯·F·伊格爾頓聯邦法院,這是全美占地面積最大的法院。根據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法院轄區內共有近280萬人口,在90個聯邦司法管轄區內名列第38位。
知名案例
經濟大蕭條期間,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三個有關羅斯福新政措施合憲性的重要案件,其中一個就是從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開始審理的。該案原名“諾曼訴巴爾的摩和俄亥俄鐵路公司”,由聯邦最高法院與另外兩個抗訴案件一起審理。最高法院在裁決中支持了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查爾斯·布里肯里奇·法里斯(Charles Breckenridge Faris)的判決,認為國會有權禁止契約雙方約定以黃金進行支付。
1976年,地區法院審理了中密蘇里計畫生育訴達富斯案,該案挑戰了密蘇里州的多條有關墮胎的法律並最終抗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裁決中重新確認了墮胎權並判定相關限制是違憲的。
在1972年的一起學校廢除種族隔離制度的訴訟中,法院要求聖路易斯從1980年開始實施一項廢除種族隔離的校車方案。法官威廉·L·漢加特宣布,除非有制訂其它方案來執行訴訟條款,否則廢除種族隔離的校車方案將得到強制執行。1983年,一輛聖路易斯史無前例的志願校車開始投入使用,令學校在沒有強制執行方案的情況下實現了種族融合。
在之後於1988年抗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哈澤伍德訴庫爾梅爾案中,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認為公立學校學生的課外活動報紙應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較低級別的保護。另外一個公立學校的第一修正案案件則是1998年的比尤辛克訴伍德蘭R-IV校區案,法官羅德尼·W·西培爾裁決認為學校因學生髮表在自己網站上的內容而對其進行懲罰的作法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這個案件之後被更高級別的法院廣泛引用。
2000年代,法院審理了另外兩個之後抗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知名案件。一個是堅持州政府對公職政治獻金數額限制的“尼克森訴縮減密蘇里州政府帳目委員會案”;另一個是有關嚴格限制下級法院權力的塞爾訴美國案,最高法院裁定,下級法院如果要下令強制讓那些被認為無法受審的被告服用抗精神病藥,則只能是為了讓令其可以受審。此外還有一些較為知名的競爭法案件最初也是由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的,其中包括布朗鞋業公司訴美國案,該案判決中禁止兩個同一地區相互競爭的鞋業批發商通過合併來減少競爭;聯邦製鞋機械公司訴美國案,該案裁決禁止某些生產設備的長期租約,魯克爾斯豪斯訴孟山都公司案,該案涉及公司在面臨要求披露農藥萬分的聯邦法律時根據密蘇里州法維持商業機密的權利。
法官
截止2013年5月底,威廉·H·韋伯斯特是最後一位從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提升至第八巡迴抗訴法院的法官
截止2013年6月5日,密蘇里東部聯邦地區法院一共有過38名法院。目前法院共有9位在職法官和5位資深法院,現狀首席法官是凱瑟琳·D·佩瑞,她於1994年10月7日成為該法院法官,並在2009年起開始擔任首席法官。
此外,法院目前還有愛德華·路易斯·菲利平(Edward Louis Filippine)、查爾斯·亞歷山大·肖(Charles Alexander Shaw)、唐納德·J·斯托爾(Donald J. Stohr)、E·理察·韋伯(E. Richard Webber)和納內特·凱·拉弗瑞(Nanette Kay Laughrey)5名資深法官,不過他們仍然有參加法院的庭審工作。按時間順序排列,法院的前任首席法官分別是喬治·摩爾(George Moore,1948至1959年)、羅伊·溫菲爾德·哈伯(Roy Winfield Harper,1959至1971年)、詹姆斯·哈格諾夫·梅里德斯(James Hargrove Meredith,1971至1979年)、哈里斯·肯尼斯·萬格林(Harris Kenneth Wangelin,1979至1983年)、約翰·法蘭西斯·南格爾(John Francis Nangle,1983至1990年)、愛德華·路易斯·菲利平(1990至1995年)和簡·康斯坦斯·漢密爾頓(1995至2002年)。其中由喬治·H·W·布希提名的漢密爾頓是法院的第一位女性法官。1980年吉米·卡特提名的小克萊德·S·卡希爾則是這裡的第一位非裔法官。不過截止2013年5月,法院還沒有過拉美裔或亞裔法官。歷史上已有5位在這一法院任職的法官成為第八巡加抗訴法院法官,分別是艾爾默·布拉格·亞當斯(Elmer Bragg Adams)、約翰·卡斯基·科萊特(John Caskie Collet)、查爾斯·布里肯里奇·法里斯、阿莫斯·馬登·泰爾和威廉·H·韋伯斯特,還沒有法官成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或美國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