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西醫學名)

墮胎(西醫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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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在中國,人們普遍不對墮胎做任何生命倫理方面的討論,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採取自願墮胎,或被有關部門實行強制墮胎。而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墮胎是備受爭議的一種行為,主要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體權問題。

基本介紹

  • 西醫學名:墮胎
  • 英文名稱:Abortion
  • 其他名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
  • 所屬科室:婦兒科 - 產科
  • 傳染性:無傳染性
  • 是否進入醫保:否
  • 主要形式人工流產藥物流產
史料記載,墮胎形式,注意事項,墮胎前,墮胎後,主要危害,法律法規,專家觀點,社會看法,宗教方面,生物學方面,法律方面,人性方面,

史料記載

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醫書《Eber莎草書》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墮胎記載。中國見於史書記載的墮胎行為從漢代就開始了,並且形成三種墮胎技術。唐宋以後,由於人口增長的壓力,墮胎在一些地區出現了普遍化傾向,導致墮胎的公開化和職業化。但由於傳統重生育、反墮胎觀念的存在,墮胎技術一直受到歧視,得不到完善,人們為此付出了長期的血的代價。
墮胎從古至今一直是頗有爭議的社會現象,作為客觀事實,始終存在於人們的生活中。漢代對此已有記載,《漢書》卷97《元後傳》記,“西漢成帝時,皇后趙飛燕和妹妹趙合德‘姊弟專寵十餘年,卒皆無子’,但她們為了固寵,又逼迫懷孕宮人墮胎‘掖庭中御幸生子者死,又飲藥傷墮者無數’。

墮胎形式

墮胎經過多年的發展與演變,主要形式有: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與藥物流產
人工流產
大部分的墮胎是在懷孕前十二個星期內進行的,胎兒仍然很小,可以用一個強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這個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塵機的二十五倍。這個方法叫做抽吸割除術(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絞擰胎兒的身體,將肢體逐部撕開,直至只剩下頭部來。胎兒的頭部太大,不能從吸管中通過,所以墮胎的人需要用鉗子插入子宮內,攫獲這個單獨漂浮的頭部,然後將它鉗碎,直至能夠通過抽吸管,那么頭部也就被挪走。
流產藥物
用於懷孕前期,利用藥物令孕期女子內分泌系統紊亂,分泌不適合胚胎生存的各類激素,激發生殖系統異常,改變胚胎髮育環境,造成胚胎死亡後流出。
90年代流產藥物的引進和使用,無疑給意外受孕的女子帶來了極大的福音。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片等抗早孕藥物在臨床上廣泛使用,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效果。不動手術就可以止孕。與人工流產相比,藥物流產避免了手術器械對生殖器官的損傷,而且痛苦小、副反應輕、後遺症少,服藥者心理壓力也不大,易於讓人接受。有現代醫學技術“保駕護航”,無煩無惱無憂愁,抗早孕藥物還有一個名字叫“催經止孕藥”,望文生義,從中也可以看出研製者的用心良苦——有過性生活史的女性,只要月經超過幾天不來,就有懷孕的可能,這時趁它“立足未穩”,立即服藥催促月經來潮,從而達到終止妊娠的目的。在藥物的作用下,孕囊可以排出。
其他方法
另一個墮胎方法是鹽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鹽毒法,是用在懷孕第四到第七個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這個手術是用一支三半到四吋的針,從母親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後以一種強度的濃鹽水替換。在這個程式中,胎兒是把鹽吞掉,在鹽中「呼吸」,基本上,胎兒全身的皮膚被鹽熨傷,慢慢被毒死,於是母親開始分娩,排出一個死的、燒傷了的和枯萎的嬰兒。偶爾有些嬰兒在這個手續中倖存,生下來就有嚴重的併發症,因為在這個過程中,嬰兒的組織和器官 都因出血而破壞,動脈靜脈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腫。
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發: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荷爾蒙類的化合物,當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宮肌的時候,可以損壞胎兒的血液循環,劇烈的收縮,然後被排出。因為前列腺素不是對未誕生的胎兒直接有毒,這樣的墮胎方法結果比鹽水法產生更多因打胎失敗而出生的胎兒。打胎失敗使醫藥工作者等人員十分麻煩,尤其是母親:嬰兒為生存奮鬥,喘不過氣來,到處抽動亂移。
還有一個辦法,叫做子宮切除術(hysterotomy),用在懷孕六到八個月期間,這個辦法和剖腹產術(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個不同之處,整個手術是為了終止嬰兒的存活,不是為了維持嬰兒的存活。這個手術是把肚子切開,直入子宮,取出嬰兒,不照顧嬰兒,讓嬰兒死去,或者早在母親體內先勒死嬰兒(嬰兒是不能在子宮外被勒死的)。一旦嬰兒是在子宮外,就不可以被殺死 ,否則醫生就犯了謀殺罪。

注意事項

墮胎前

1.墮胎前晚需要洗澡,換乾淨的內衣褲;
2.著裝儘量寬鬆,便於穿脫(自備衛生棉或衛生紙);
3.墮胎前一星期內應避免性生活
4.如果是無痛墮胎手術,術前需要禁食和水六小時左右;
5.體溫超過37.5℃時應改日手術;
6.手術時要與醫生密切配合,不要過分緊張;
7.患者手術前需按醫囑服用宮頸軟化藥物;
8.如果患者在遇有下列情況時,暫時不適合作無痛人流手術
①患有性生殖器官炎症(例如陰道炎尿道炎、重度宮頸糜爛、盆腔炎等);
②因妊娠劇烈嘔吐所引起的酸中毒但還沒有治療。
飲食
適合吃的食物:蛋類、肉類、豆製品類等營養豐富,容易消化的食物。
不適合吃的食物:螃蟹、田螺、蘿蔔等活血、促進子宮收縮的食物。
檢查
墮胎前檢查意外懷孕者去醫院後醫生首先讓其做婦科檢查,對於人流者來說,這些術前檢查都是很必要的,女性朋友萬不可圖省錢省事有意迴避檢查。人流前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從妊娠的第7天開始,孕婦的尿液中就能測出一種特異性的激素-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簡稱HCG),通常在醫院進行的尿妊娠試驗檢查的就是它。
(2)B超
檢查能否能看到胎囊,並判斷胎囊的大小。
(3)白帶常規
了解陰道內是否有滴蟲黴菌存在,必要時還要進行衣原體支原體淋球菌檢查。若存在以上微生物,容易引起上行性感染,影響胚胎髮育,誘發流產。
(4)炎症檢查:
察看是否有炎症,如果發現炎症症狀,需要進一步地檢查和治療。
(5)血液檢查:查看是否有傳染性疾病。
(6)心電、肝功等檢查,以便手術過程中需要進行特殊處理。
只有以上檢查結果全部出來,情況都符合手術條件,才可以進行無痛人流手術,這不光是醫生對病人的負責,也是病人自己愛惜自己的一種態度。

墮胎後

禁止性生活:墮胎後一月內切忌同房。有的人墮胎後出血時間很長,有的人卻很短,也有的人出血時有時無。無論哪種情況,在未行經之前都禁止性生活。因為墮胎時宮頸口處於鬆弛狀態,阻止細菌進入宮腔的作用減弱。性生活時,男性包皮中潛藏的細菌及女性外陰、陰道、宮頸中的細菌可以乘機上行感染宮腔;同時,胚胎組織剝脫後血竇開放,易於被細菌感染。
注意休息:墮胎後應臥床休息2~3天,以後可下床活動,逐漸增加活動時間。在墮胎後半月內不要從事重體力勞動,避免接觸冷水。墮胎後子宮需要一個月左右復原。
保持外陰清潔衛生:墮胎後子宮口還沒有閉合,子宮內膜也有一個修復的過程,在這段時間內,要特別注意保持外陰部的清潔衛生,術後半月內不要盆浴,以免不潔水進入陰道,導致細菌侵襲,引起感染。
飲食注意,加強營養:首先要保證優質蛋白質、充足的維生素無機鹽的供給,尤其是應補充足夠的鐵質,以預防貧血的發生。食物選擇既要講究營養,又要容易消化吸收。可供給鮮魚、嫩雞、雞蛋、動物肝、動物血、瘦肉、大豆製品、乳類、大棗、蓮子、新鮮水果和蔬菜。不吃或少吃油膩生冷食物,不宜食蘿蔔、山楂苦瓜橘子等有理氣、活血、寒涼性食物。應多吃易於消化的食物,以加快身體的康復。
堅持避孕:墮胎後卵巢和子宮功能漸恢復,卵巢按期排卵。如果不堅持做好避孕,很快又會懷孕。有的婦女做墮胎的當月便又懷孕了,這對身體影響更大。因此,應選擇可靠的避孕措施,墮胎只能作為避孕失敗後不得已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手術,切莫把墮胎當作避孕節育的措施,以保障女性心身健康。

主要危害

墮胎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可能導致月經失調,少數患者月經周期不規則,經期延長,較多的患者墮胎術後出現經量增多;
二、可能導致宮頸或宮腔粘連,宮頸粘連可致宮腔積血
三、可能導致子宮腔內感染 ;
四、有可能導致日後習慣性流產,墮胎次數越多流產可能性越大;
五、有可能導致終生不孕;
六、子宮穿孔:妊娠周數愈大,危險機率愈高;流產次數愈多,穿孔機會也愈大。其它如子宮位置、形狀異常或以前動過手術的子宮(如剖腹產或肌瘤切除)皆有較大的穿孔機會;
七、子宮頸或內膜粘黏:在進行人工流產時,如果醫師的手法太過粗魯,就很有可能導致子宮頸或內膜受傷、發炎,就有可能產生術後的子宮頸或內膜粘黏、並會引起月經異常,如無月經或月經量過少。嚴重者會在以後產生不育症的情況;
八、子宮頸受傷:在人流的過程,如果不小心,擴張宮頸口的速度太快,都有可能造成子宮頸的損傷,並造成以後懷孕較容易流產的情形,尤其是第一次懷孕或尚未生育過的婦女比較容易發生;
九、不完全流產:如果手術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兒組織殘留於子宮內,可能影響子宮收縮而造成持續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況。最好再仔細做一次手術清除殘餘的組織。子宮的位置或形狀不正常,一般比較容易造成此後遺症;
十、細菌感染: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術者本身未注意無菌過程,即可能造成子宮內感染,甚至繼續往上傳染侵犯輸卵管及骨盆腔,嚴重時會造成以後容易宮外孕或不孕的後果。
心理影響
墮胎會讓人產生罪咎感、自殺的衝動、退縮、遺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懷有敵意憤怒、絕望無助、憎恨與墮胎有關的人、結束與伴侶的關係、失去性慾、不能原諒自己、引發惡夢等心理障礙。.

法律法規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藥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導致的墮胎是一種輕罪。在美國,以前許多州將墮胎規定為制訂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羅訴韋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據第14條正當程式條款修正案,第一次認可婦女在懷孕起頭3個月內有權選擇終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又通過了一項旨在限制婦女墮胎的決定。
英國,1967年以前墮胎是一種犯罪,但根據1967年《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開業醫生確實認為繼續懷孕會危及孕婦的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比終止懷孕危害更大;或認為確實存在這樣的危險,即胎兒出生後將會有身體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導致重殘,則可有一名開業醫生終止懷孕。除在緊急情況下,中止懷孕必須在根據《國民保健署法》管理的醫院進行。
在中國大陸,全國性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少數地方政府法規有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使得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產要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否則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
在中國台灣,定立《優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第九條中,明定人工流產的施行範圍。但同時《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四章仍規定了“墮胎罪”,故此二法之間仍有爭議。在中國香港,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條規定,若要合法替孕婦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必須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孕婦年齡不足十六歲,或孕婦在此前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奸、誘姦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但據知有部份私立醫院對有關規定有著非常彈性的執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懷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2013年11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當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愛民建議公立醫院應對學生墮胎實行免費的觀點引起社會的關注。

專家觀點

說起中學生、大學生流產問題,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當代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愛民認為,這是一個必須重視的社會問題。他曾針對這種現象做過調研,他說,令人擔憂的是,這些中學生害怕被家長、老師等熟人發現,自己又手頭不寬裕,往往去不起大醫院,而是選擇社會上一些營利性醫院去做人工流產。有些還去沒有資質的鄉村小診所,容易發生危險。一些同學甚至還自己買墮胎藥自行墮胎。社會上不少不法醫院為了招攬生意,誇大宣傳所謂的“無痛流產”、“無害流產”,而真正地教學生們正確保護身體的公益廣告卻少之又少。
建議
學校設性教育課普及常識
“這些懷孕的孩子是值得大人去關心愛護的孩子,她們遇到困難的時候,家長、社會、政府都應該伸出援手,去關心她們、愛護他們,幫助她們解決困難,幫助她們學會今後應該如何處理。”衛愛民說,希望藉助北京晨報給家長、給社會、給政府捎幾句話:家長遇到孩子犯錯誤,要多和她們談心,而不是一味地埋怨批評;社會要給予孩子們更多的寬容度;政府則需要拿出更多的辦法和政策去指導幫助孩子們。衛愛民建議,在每年放寒暑假之前,各類學校集中開設一次性教育課,教材可以由各區縣先行編纂,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市進行統一的編纂。其中比較關鍵的問題是普及基本的避孕常識,保護好孩子們的身體健康。同時學校安裝銷售保險套箱,建議保險套箱要安置在沒有探頭的地方,方便學生購買。
公立醫院對學生減免費用
衛愛民還建議,在全市公立醫院實行學生墮胎免費制度,或者只收不超過一百元的治療費,起到一定的經濟抑制作用,以避免懷孕學生因為沒有足夠的流產費用,而選擇到收費相對便宜的私人醫院就診遭受二次傷害。
他還建議,對墮胎女生實行談話制度,由醫務人員對墮胎女生進行不少於一定時間的談話,談話內容具體明確,包括術後的護理、心理疏導、避孕常識、發育期心理健康常識等等。要充分保障墮胎學生的個人隱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對於監護人的保密問題,則建議通過立法解決。此外,衛愛民建議,堅決禁止各種媒體刊發人工流產廣告。相反,公立醫院則採取適當方式在大眾媒體上刊發公益呼籲,不得做類似無痛人流、不影響學習、工作等帶有誤導性宣傳的廣告。

社會看法

終止在懷孕以後,出生以前的胎兒期的生命。這件事可能是人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造成的,儘管人為的墮胎是道德哲學討論的問題。保守派或“親生命派”認為,故意的墮胎是不允許的;而自由派或“親選擇派”把各種場合下的此類行為看成是可允許的行為。自由派的態度甚至可以擴展到每一種母親希望墮胎的情況,他們也對墮胎做出了很多限制,例如胎兒的年齡等。中立一方對允許墮胎的情況做出了限制,但是爭論的結果卻並不偏向於中立。墮胎還涉及到了人的本性的問題,以及生命的開始;生命的權利,脆弱的“生命聖潔”的概念,處理有衝突的權利的方式,以及可能提出道德和法律政策並加以實施的政治和社會問題。

宗教方面

在部分國家認為人的“靈魂”是在卵子受精後14天時進入胚胎的,此時胚胎就是“人”,此後殺死胚胎就相當於謀殺。一些歐洲國家禁止墮胎也就是根據這個道理。但是世界上還有很多宗教,對此過程有不同的解釋。例如伊斯蘭教認為靈魂入體是在第40天,佛教認為只要神識一投胎就算有生命了,而且沒有神識投胎的話根本就不會懷孕。中國的儒家對生命問題談論比較隱諱而且論述較少。
一般來說,基督教的傳統十分強調對所有人類生命的尊重,對於無辜者(包括胎兒)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殺害。墮胎行為從未被視為一種善,也未被視為是一種道德上的中性行為。古代教會的教父們對墮胎行為都加以攻擊;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約140-217)把墮胎視為性的不道德行為。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約160-230)斥責以墮胎來隱瞞懷孕的事實的作法。奧斯定(Augustine,354-430)雖然主張延遲授靈說(delayed ensoulment),但卻認為所有(包括未授靈之前的胎兒)的墮胎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多瑪斯(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也接受延遲授靈的說法,但卻主張把授靈之後的胎兒墮掉時,才犯了殺人罪。宗教改革者,如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也曾提到胎兒具有靈魂;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更直接斥責墮胎行為是一種不可補償的罪(inexpiable crime)。十七世紀的聖公會和清教徒也將墮胎視為性之不道德行為。十八世紀以後,教會的立場產生了轉變,認為胚胎自受孕之時,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潛力),因此必須得到尊重。此種立場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場。
『參《天主教教理》(1996)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1992)第2270~2275號,2322號;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1996』。

生物學方面

很多人誤以為墮胎是一個“宗教”議題,其實不然。它是一個科學問題,尤其是一個生物學上的議題。要問生命什麼時間開始,生物學家才是科學權威,但是當我們在尋求這個問題的答案時,我們常常最後去請教這些人。現代科學的結論是非常清楚的: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的時候。這是科學事實,不是哲學、推測、意見、猜想,或者理論。今天,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是一個證據確鑿的事實,沒有一個在理性誠實,且有知識的科學家或醫生能夠否認這點。
在生物學上來說,懷孕的時候,是有兩個不同的身體並存,這是一個科學事實。其一是女人自己的身體,另外,還有一個身體是孩子的。許多懷孕婦人和胎兒的血型不同,這就顯示他們是兩個不同的身體。若一個人有兩種不同的血型,這在醫學上是不可能的。

法律方面

在西方國家,墮胎是一個大事情。在19世紀中葉以前,雖然墮胎被認為是不當行為,但美國大多數州允許胎動以前墮胎。19世紀中葉以後,一批由專業外科醫生組成的團體開始推動限制性的墮胎立法。1845年,麻薩諸塞州是第一個將墮胎視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將墮胎定為重罪。絕大多數州規定只有在為挽救孕婦生命的情況下允許墮胎。介紹墮胎、提供墮胎或無外科醫生執照而為他人施行墮胎者則觸犯刑法。不過,並不處罰墮胎的婦女。

人性方面

國家對墮胎還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對墮胎時間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後期墮胎。這些限制不只是考慮孕婦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慮胎兒的生命權。另一方面,西方國家也有許多非婚孕婦樂意把孩子生下來,那裡沒有計畫生育問題,出生登記也不是難事,人們也不把非婚懷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生孩子不必結婚,結婚也不必生孩子,所以有許多未婚媽媽未婚爸爸。而在中國,生養一個非婚性關係所帶來的孩子,麻煩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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