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聯邦法院是獨立於總統和國會的法務部門,是聯邦制國家所特有的法院,下面有首席大法官和法官,擁有聯邦司法審查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邦最高法院
  • 性質:法務部門
  • 下設:首席大法官和法官
  • 權利:聯邦司法審查權
三權分立的結果,就美國來說,美國最高法院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根據美國憲法成立的法院,它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實際上,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它們屬於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互相也不盡相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後批准委任。
9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一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一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美國憲法的最終解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通過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某個法律違憲而不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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