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人民法院前身是成立於1912年的羅定縣審檢所,後於1921年改為羅定分庭,1927年再改為羅定法院,1928年復改羅定分庭,1933年再改為羅定地方法院,管轄雲浮、鬱南兩分院。1949年11月1日羅定縣委接管並成立羅定縣人民法院,1993年12月改稱羅定市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定市人民法院
- 建立時間:1912年
- 地區:羅定市
- 類型:人民法院
法院簡介,機構職能,近五年榮譽,綜合審判機制,地址,
法院簡介
羅定市人民法院有內設機構14個,直屬機構1個,派出法庭4個。法院新審判綜合大樓於2001年9月動工興建,大樓建基面積1600多平方米,樓高九層,總建築面積12456.9平方米,2007年2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立案信訪大廳設在審判綜合大樓第二層;審判區 每層均設有接待室,以供法官約見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輪候開庭及庭間休息之用。辦公區設在第二、三、六、七、八層,從下到上每層依次由法警隊,執行局、辦公室、研究室,刑庭、民一、民二、行政庭、審監庭,院領導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監察室、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信息監控中心,檔案庫房使用。第九層設會議室、招待房、健身房,主要提供大型會議、後勤接待和娛樂休閒服務。首層設有供審判刑事案件候審用的30個羈押室。
機構職能
1、立案庭
(1)負責民事、行政、刑事、執行等各類案件的立案;
(3)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審批手續;
(4)負責該院的信訪工作;
(5)統一編立、登記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6)負責該院案件流程管理,根據流程管理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
(7)送達法律文書及訴訟材料收轉;
(8)審查當事人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9)審理管轄異議等程式案件;
(10)綜合協調其他庭前準備事務。
2、民事審判第一庭
(1)負責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糾紛案件及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及土地、林木、水利等不動產糾紛案件;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一審審判;
3、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理金融、證券、票據、股權等商事糾紛案件、契約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和破產案件。
4、刑事審判庭
5、行政審判庭
(1)審判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6、審判監督庭
(2)審判被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該院繼續審理的案件;
(3)審查處理上級法院、地方黨委、人大及該院領導交辦、監督的信訪投訴案件;
7、辦公室
(1)編制該院年度經費預算,管理該院各項經費、社會保險和國有資產;
(2)負責上級及該院行政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3)負責印章管理、收發,文秘檔案、訴訟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及安全保衛;
(4)負責全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5)負責該院通訊、辦公自動化規劃及管理工作。
8、監察室
(1)負責草擬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該院幹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
(4)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9、研究室
(1)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輯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
(2)負責法院的宣傳報導工作、調查研究工作;
(3)負責全院司法統計工作;
(4)網際網路信息的收集、整理、審查與發布工作;
(5)負責審判委員會、院辦公會、院務會及該院各項審判專業會議的記錄及文字綜合工作。
10、政工科
(1)負責該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機關黨委做好黨務工作,協調該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工作;
(2)協助黨組搞好該院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
(3)負責該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以及司法警察警銜審查、報批工作;
(4)負責該院的組織人事工作;
(5)負責該院的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該院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創模活動。
11、執行局
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和綜合組。主要職能有:
(1)執行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負責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和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隊
(1)負責執行押解人犯、值庭,協助審判、執行人員完成強制執行、財產保全、送達等任務;
(2)協助有關的重大警務活動及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13、羅鏡人民法庭
(1)負責羅鏡、太平、分界等三個鎮轄區內應當由該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
(2)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工作。
14、船步人民法庭
(1)負責羅平、船步、塘等三個鎮及羅平農場轄區內應當由該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
(2)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工作。
15、苹塘人民法庭
(1)負責苹塘、圍底、華石、金雞等四個鎮轄區內應當由該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
(2)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工作。
16、泗綸人民法庭
(1)負責泗綸、加益、龍灣等三個鎮轄區內應當由該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
(2)指導基層調解委員會工作。
近五年榮譽
2008年
3月,船步法庭被省法院評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三項承諾”競賽活動“先進集體”,鄧瑞雄被評為“先進個人”,授予“全省法院優秀法官”稱號。
3月,陳揚邦被評為全省法院優秀司法警察。
4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船步法庭被省法院記集體二等功,政工科被省法院評為“全省法院政治工作先進集體”。
6月,羅定市人民法院及船步法庭被雲浮中院記集體三等功,賴卓錦記個人三等功。
7月14日,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評為“2007年度全省法院調研工作先進單位”。
12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長陳建光被團省委、省教育廳、少先隊廣東省工作委員會評為“2008年廣東省優秀少先隊志願輔導員”。
2009年
3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被市委市府評為2008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先進集體”、“文明標兵單位”、“計畫生育先進單位”和“羅定平安工程及城區五化工程先進單位”
6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長陳建光、泗綸法庭庭長彭錦漢被雲浮中院記個人三等功,研究室記集體三等功。
6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法院確定為全省15個審判管理示範法院之一。
9月23日,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評為“全省法院調解工作先進集體”,泗綸法庭庭長彭錦漢被省法院評為 “全省法院調解能手”。
2010年
2月,船步法庭庭長劉祺被評為 “全省優秀法官”並作為全省優秀法官代表出席了在省高院舉行的頒獎儀式。
3月25日,省高院發文對船步法庭記集體二等功。
9月3日,在全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表彰大會上,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評為“全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先進集體”。
12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評為“全省法院調解工作先進集體”,船步法庭庭長劉祺被評為 “全省法院調解能手”,羅鏡法庭庭長鄧瑞雄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法院辦案標兵”。
2011年
3月,羅定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記集體三等功,陳漢東、劉祺記個人三等功。
5月,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評為“全省法院成績突出的調研工作單位”。
11月,省高院公布委託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對2011年廣東法院工作人民民眾滿意度進行調查的結果,羅定市人民法院整體工作人民民眾滿意率高達100%,在全省128個基層法院中名列第一,其他指標滿意度和滿意率均居全省法院前列。
12月8日,羅定市人民法院被省法院確立為全省13個“綜合審判機制”試點法院之一。
綜合審判機制
為探索人民法院工作分類管理經驗,推動法官職業化建設,提高各類司法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解決審判力量匱乏與案件不斷增加的矛盾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任務不均衡,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人員忙閒不均的問題。2011年12月8日,羅定法院被省高院確定為綜合審判機制試點法院。
1、領導小組。為加強對試行“綜合審判機制”工作的領導,經院黨組研究決定,成立羅定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機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2、主審法官。實行主審法官員額制度,由主審法官負責各類訴訟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工作。主審法官的工作向院長和主管副院長負責。主執法官納入主審法官範圍,負責各轄區案件的執行工作。根據近三年的審判案件數量,首任主審法官的員額為26名,其中審判委員會委員14名是當然主審法官,餘下12名從全院其餘審判員中選任。主審法官及主執法官按1+2+1模式配備法官助理、書記員,即1名主審法官配備2名助理1名書記員;四個中心法庭的4名主審法官按1+1+1模式配備法官助理、書記員。
3、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在主審法官的直接指揮下和具體指導下,協助主審法官工作,為主審法官審理案件提供幫助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司法輔助人員。法官助理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接受主審法官的指導和監督,向主審法官負責。
4、書記員。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主審法官指導下開展工作。
地址
羅定市人民法院地址:廣東省羅定市羅城鎮龍華西路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