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雲浮市地方司法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 地理位置:雲浮市
  • 院長:熊正良
  • 機構職能:審判法律規定
單位領導,機構職能,機構編制,

單位領導

熊正良黨組書記、院長
梁志豪 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李農華 黨組成員、副院長
黃亦乾 黨組成員、副院長
黃志輝 黨組成員 副院長
何明霞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吳宏逵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

機構職能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以及市中級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該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管理、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九、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依法審理勞改管理機關報送減刑、假釋的案件。
十一、對地方性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負責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指導法院的社團工作。
十三、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四、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法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編制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負責會議會務組織工作;制訂院機關後勤的有關工作制度,負責檔案收集、管理、利用和對下指導,負責機關財務、值班保衛、車輛管理以及其他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規劃建設和指導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的裝備管理和配置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黨委加強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做好黨務工作,協助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法官隊伍建設;負責該院機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負責該院工作人員的考察考核、工資福利、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管理,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幹部考錄、政審、調配和人事信息採集、分析、管理;組織全市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官考評審員會的有關事項;負責市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法院工會和共青團組織開展活動;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
三、 研究室 負責組織全市法院的調研、宣傳工作;研究審判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報告;編寫法院工作簡報、信息動態和案例選編;承辦審判委員會會務及其日常工作;負責與市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院印章管理、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司法統計和法院機關內部的文印工作。
四、執行庭 負責執行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負責協調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辦理協調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督促、催辦基層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基層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全市執行會戰和專項執行統一行動,組織市內法院之間的交叉執行,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案件;執行依法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五、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審判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審判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審判不服本轄區基層法院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抗訴的二審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的有關民事案件;審判認為依法應由該院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判證券、票據、股權、公司、破產案件;審理法律規定由該院審理的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移送管轄的相關民事案件;審判認為依法應由該院審理的其他相關民事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審判依法應由該院審理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九、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辦理應由該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各類賠償申訴;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市人民檢察院及上級檢察機關對各類生效判決提出抗訴依法應由該院審理的案件;審查處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該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複查但該院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領導機關、院領導交辦的不服生效判決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判省法院指令或該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負責信訪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十一、立案庭 依法辦理市中級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中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的申請,不服基層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複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等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抗訴及其他程式性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各審判庭除上述主要職能外,都具有下列全部或部分職能: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建議和領導交辦的案件;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及協調。
十二、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 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並督促實施;指導本市基層人民法院的監察(紀檢)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指導監督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協調轄區內重大警務活動;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送達該院有關法律文書、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參與執行等工作;協助辦公室做好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十四、法官培訓中心 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落實上級法院關於法官和其他人員的培訓規劃和有關管理事項;承擔應由該院落實的其他培訓工作。
十五、技術裝備管理辦公室 負責辦公現代化規劃、實施和管理,負責該院和全市基層法院計算機網路及專用通訊設施的規劃、設計、維護等工作;負責該院審判及會議場所的影音設備的管理、維護;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套用等現代辦公技術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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